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被取保候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被取保候审
2024年05月08日 21:10 会计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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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2 年 12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所涉及事项被无锡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财务总监钱**、财务经理刘*接受调查。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收到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锡公(经)取保字(2024)7、6 号】,钱**、刘*已办理取保候审,期限自 2024 年 5 月 7 日起算。

目前,钱**女士、刘*先生能够正常履职,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 2020 年度利润总额 3,197.01 万元,占 2020 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 万元)的 95.24%,导致模塑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模塑科技将 2019 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 2020 年度确认,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2,220.00 万元

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 年 4 月、12 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 2,220.00 万元、2,980.00 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2020 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 5,200 万元,其中 2,220.00 万元收入应计入 2019 年度,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2,220.00 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 2020 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679.30 万元

2020 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0 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 2,980.00 万元收入,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 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 2020年度利润总额 100.00 万元

2020 年 11 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 50 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 100 万元成本,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100.00 万元。

4、模塑科技 2021 年度发放 2020 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 2021年度,导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虚增 197.71 万元

2021 年 3 月 1 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 2020 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 197.71 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 2020 年,而是确认在 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 2020 年度管理费用虚减 197.71 万元,利润总额虚增 197.71 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钱**,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朱**,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 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刘*,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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