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的小娟(化名)为了让容貌变得更美,选择合肥经开区一家整形机构做假体隆鼻手术,然而,术后其鼻头一直红肿,成了“红鼻头”,在取出假体后她一纸诉状将整形机构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隆鼻手术后成“红鼻头” 再手术取出假体
小娟经其朋友介绍了解到该整形机构,2022年1月,她在该整形机构进行假体隆鼻术。小娟签署的《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载明,假体为人工材料,若出现排异反应或异常情况(如红肿、渗出、假体顶出等),要及时来院复诊将假体取出,以免产生严重后果。排异反应是体质的原因,费用将不予退。
小娟支付了相关手术费用2万余元。
手术后,小娟发现鼻头红肿,抗感染治疗后红色无法消退,她向整形机构进行了反映,并前往安徽省某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建议她尽快将鼻假体取出。
两个多月后,整形机构为小娟做取出鼻假体手术,未收取手术费用。
此后,小娟要求整形机构退款。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小娟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整形机构退回其整形手术费2万余元。
整形机构认为告知了风险 不承担任何责任
整形机构辩称,其在给小娟实施鼻部美容、医疗服务手术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和合同违约的行为。另外,他们在向小娟实施鼻部手术前,向她告知了相应的医疗美容风险,小娟在鼻部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告知书上均签字予以确认。
另外,整形机构认为,小娟在取出假体之前签订了承诺书,整形机构免费为小娟取出假体,双方对于隆鼻手术不再有争议,小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整形机构赔偿、修复、术后负责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整形机构主张权利。
因此,该医疗机构认为不应该退还手术费。
法院:整形机构退还部分手术费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安徽省某三甲医院虽未明确小娟的不适症状是整形机构的手术全部因素导致,但小娟手术后出现不适被医院建议取出鼻假体,进而在整形机构进行取出鼻假体手术,导致小娟无法通过手术达到改善容貌、优化感官的合同目的,因此,小娟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整形机构提出的小娟签字的《承诺书》,法院认为,该《承诺书》是免除、减轻整形机构责任,与小娟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整形机构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整形机构要求按照《承诺书》不应赔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然而,法院认为,隆鼻手术并非危及生命健康,不具有一般手术的迫切性,接受手术者对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小娟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该手术的优缺点及风险,并且在手术前也签署了相应的知情及同意书,她对术后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知性。
据此,按照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整形机构向小娟退还手术费1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该整形机构退还小娟手术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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