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

【IPO案例】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
2024年02月08日 11:35 市场资讯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衍生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4.56 万元、266.30 万元和 81.91万元,主要系公司为降低日常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和汇率风险对应持有的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

(2)报告期各期,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分别为 31.88 万元、239.11 万元和 698.24万元;

(3)报告期各期,公司投资收益金额分别为-0.87 万元、30.94 万元和-162.0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签订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业务背景、相关内控的执行部门及制度建立的健全情况;(2)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具体情况,公司交割情况或平仓计划,报告期内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在各期末因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带来的风险敞口;(3)相关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的条件,是否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各期末因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确认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作价依据。

(一)签订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业务背景、相关内控的执行部门及制度建立的健全情况

1、签订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业务背景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商品远期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相关,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金属,旨在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持续开展且形成规模,为加强汇率风险管理,有效降低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按年度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申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授权额度,并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2、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已经制定《远期合约交易及财务性投资管理制度》,对远期交易业务的决策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及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公司进行商品远期交易的年度占用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当年预计实货经营规模的 80%;公司进行外汇远期合约交易的年度占用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当年预计外汇收入规模的80%;占用资金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且超过2000 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成立工作小组,执行公司远期交易业务,成员包括总经理、采购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等。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远期交易业务,担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远期交易业务及相关事务的执行,其中远期交易员由采购业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交易及财务性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对远期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财务性投资;负责制作远期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当日交易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针对远期交易业务的主要风险,公司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 价格波动风险:远期交易业务价格波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基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的原则,从事远期交易业务,占用资金规模上限不超过实货经营规模的80%;

(2) 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公司将重点关注市场交易情况,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3) 操作风险:远期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相应风险。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从业人员、风控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4)法律风险:远期交易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交易思路与方案;

(5)内部控制风险:远期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远期合约交易及财务性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安排,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二)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的具体情况,公司交割情况或平仓计划,报告期内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在各期末因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带来的风险敞口

1、商品远期合约

报告期内,发行人商品远期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铟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为金属铟锭,市场交易较为活跃。报告期内铟锭价格波动较为明显,为平抑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就铟锭签订商品远期合约,具体交易及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1)公司商品远期合约交易情况

(2)报告期内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与商品远期合约相关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如下:

公司商品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及影响的会计科目如下:

①签约日

发行人开立交易账户后,将保证金存入交易账户,做如下会计处理,划回保证金,做相反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②购入合约(开仓)

购入合约时,按合约的公允价值(交易保证金)、交易费用及支付金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衍生金融资产

借: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③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商品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确认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A.根据商品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若期末余额为正数,会计分录如下:

借:衍生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根据商品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若期末余额为负数,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衍生金融负债

④卖出合约(平仓)

卖出合约时,按成交金额、合约账面余额及两者差额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衍生金融资产

贷:投资收益

2、外汇远期合约

发行人外汇远期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的主要外币结算系株洲科能及下属子公司科能亚洲外销业务涉及的美元兑人民币结算,为降低美元汇率下跌的风险,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外汇远期看跌合约,故而形成了衍生金融资产与衍生金融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外汇远期合约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外汇远期合约均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及约定汇率进行交割。

(2)报告期内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与外汇远期合约相关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如下:

公司外汇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及影响的会计科目如下:

①购买远期外汇合约日合约日,远期外汇合约账务不作处理,仅登记备查簿。

②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银行提供的外汇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确认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A.根据中国银行远期外汇牌价,若期末余额为正数,会计分录如下:

借:衍生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根据中国银行远期外汇牌价,若期末余额为负数,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衍生金融负债

③合约到期交割日

交割日,公司根据远期外汇合约到期交割时的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时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相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贷:银行存款-美元

贷: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衍生金融资产/

贷:衍生金融负债

贷:投资收益

(3)各期末因外汇远期合约交易带来的风险敞口

由于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科能亚洲与境外客户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因此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科能亚洲存在外币结算的汇率波动风险,故自2021 年 6 月起,发行人购买远期外汇合约和外汇期权合约用于降低外汇波动风险。报告期各期末,持有的外币资产与购买外汇远期合约所形成的风险敞口折合人民币金额如下:

(三)相关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的条件,是否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各期末因商品远期合约和外汇远期合约确认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作价依据

1、相关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于套期有效性要求较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套期会计》的规定,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降低商品价格及外汇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进行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但具体远期交易的数量、日期与发行人销售产品订单、金属采购等情况不存在严格匹配关系,购入的外汇远期交易合约仅针对公司未来部分外币销售回款,发行人的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不属于有效的套期工具。因此,发行人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的会计处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发行人未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规定: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本准则。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司的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符合该准则规定,因此,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进行核算。

2、相关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相关规定,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岀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通常应该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公司因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等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

3、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公司对商品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已结算部分的损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期末持有部分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为正数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

报告期末因商品远期交易确认的衍生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远期商品市场价格-远期商品交易约定价格)*商品数量,其中:远期商品市场价格,按照交易平台公布的成交价格进行计算;因外汇远期交易确认的衍生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远期外汇合约约定汇率-资产负债表日的远期汇率)*外币金额;其中,资产负债表日的远期汇率,按照银行提供的远期外汇牌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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