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司法部
近日,陕西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人民监督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的标准、报销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经费包含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产生的业务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其中履职补助是指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执法检(评)查等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补助,分为监督评议案件补助和参加检务活动补助。
《陕西省人民监督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跨省或者本省内跨市的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除享受履职补助外,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参照省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文章来源 | 陕西日报
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 齐珂雨
编辑 | 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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