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法规速递】四部委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等(2023041期)

【安永法规速递】四部委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等(2023041期)
2023年11月13日 20:16 安永EY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

内容提要

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和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0月31日以财税[2023]40号文(以下简称“40号文”)的形式公布了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试点政策。

40号文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根据40号文,雄安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在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值得关注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已分别自2020年1月1日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了同样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将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从而减轻对其个人股东在公司层面(股权转让所得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层面(股息所得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被“双重征税”的影响。

40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40号文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40号文规定的,适用40号文规定的政策。

建议纳税人和投资者参阅40号文以了解更多详情,并考虑潜在的投资和商业机会,以充分享受相关优惠。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3]41号)

内容提要

为推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高水平开放,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甬政办发[2023]41号文发布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集成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深化通关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推动口岸、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对接。

► 推进新型国际贸易模式改革,创新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业务。

► 推动教育、医疗、技术服务等服务业领域扩大外资开放。

►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

建议相关各方阅读《实施方案》以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并考虑潜在的投资和商业机会,以充分利用所提供的便利。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23号)

内容提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0月24日经京政办发[2023]23号文发布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力争通过5年时间,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据此,《方案》中部署了以下主要任务:

► 加快完善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 优化科创金融市场体系

► 完善科创保险和担保体系

► 夯实科创金融基础设施

► 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与应用

► 推进科创金融开放交流与合作

► 优化科创金融生态环境

其中,《方案》在力求发挥好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等已有平台和机制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科创金融模式,推动形成更多制度性成果,如建立普惠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

建议相关企业阅读《方案》全文,并考量潜在的投资和商业机会。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48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3]148号(以下简称“148号公告”),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1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

根据148号公告,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申请免除担保可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完成,无需填报担保信息。

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148号公告自发布之日,即2023年10月27日起生效。

注:

1.“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依托辅助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3041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或点击下方“安永智库小程序”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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