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保健食品添加“西地那非”
水产品重金属超标
米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近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
非法添加“西地那非”
王某某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K哥”“袋鼠精”“每粒坚”“十鞭鹿茸肾宝”“持久猛男海绵体增长因子”“黄金玛卡”等6种产品均采用口服方式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和销售记录,遂依法对上述6种产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抽样检验,“袋鼠精”“每粒坚”“十鞭鹿茸肾宝”“持久猛男海绵体增长因子”“黄金玛卡”等5种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2023年3月6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王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使用罂粟壳作火锅底料
两家餐饮店经营者
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5月9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鲤城区陈宁餐饮店后厨有疑似罂粟壳。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协调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负责人孙某峰曾非法种植过罂粟;其儿子、儿媳在晋江市经营另一家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检验,送检的该两家餐厅火锅底料中罂粟碱等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现场负责人孙某峰自2023年4月15日起在鲤城区陈宁餐饮店使用豆瓣酱、大料(八角、桂皮等干料)及罂粟壳调制火锅底料并用于销售;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自2023年5月7日从孙某峰处取得罂粟壳调制的火锅底料混入普通火锅底料中并用于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6月1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福鼎市好福巷餐饮店经营者
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31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鼎市好福巷餐饮店销售的米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0.5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有异议,经复检,仍然不合格,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米粉后加工炒制成炒米粉,以按份装盘计价方式售出,60斤米粉经炒制后共计售出180份,每份售价4元,销售金额总计720元。经专家组认定,该批米粉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3年2月1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产不合格即食海蜇
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
被罚10万元
经查,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受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海蜇霸(酸甜味)、海蜇丝(麻辣味)等食品,销往全国各地,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经各地多个检验机构检验,该批食品菌落总数项目均不合格,且均溯源反馈至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生产该批食品成本为2.5元/包至3元/包不等,以3元/包至4元/包不等的价格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63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630元;此前,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多批次产品因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曾被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
2023年1月3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罚款10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林某,食品安全管理员林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经营不合格缅甸蟹
莆田市城厢区香邦酒楼
被罚2万余元
2022年10月24日,经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检验,莆田市城厢区香邦酒楼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缅甸蟹,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以112元/公斤的价格从上游供应商购进缅甸蟹17.5公斤,共计1960元。除抽检的2公斤,其余15.5公斤经过加工以260元/公斤全部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缅甸蟹货值金额4254元,违法所得4254元。
2023年3月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54元,罚款2.6157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张文章
编辑/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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