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20万存款被他人取走!与海城农商行纠缠七年后迎剧情大反转

客户20万存款被他人取走!与海城农商行纠缠七年后迎剧情大反转
2023年01月19日 15:32 科技金融在线

  原标题:客户20万存款被他人取走!与银行纠缠七年剧情大反转

  张志华的20万贷款批下来打入存折之后,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钱被他人于打款当日取走,而银行也没有留存实际取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于这起历时多年的存款纠纷,法院最后究竟会如何认定?

  一场纠纷历时7年,前后经过多次上诉和审理,近期终于迎来新的判决结果。

  追溯这起纠纷的起源,要从张志华抵押自己的房产替大舅子申请20万元贷款的事情说起。

  照理来说,去银行取钱,当支取的金额较大时一般都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身份证件,有些甚至还需要提前预约。

  然而,张志华的20万贷款批下来打入存折之后,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钱被他人于打款当日取走,而银行也没有留存实际取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这起历时多年的存款纠纷,法院最后究竟会如何认定?20万元存款被人冒领,到底是谁的责任?

  对此,裁判文书网于日前披露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01

  大舅子需要钱

  1月6日,张志华夫妇和辽宁海城农商银行(下称:海城农商行)之间的存款纠纷在裁判文书网上被公布。

  追溯纠纷源头,还要从12年前的一笔顶名贷款说起。

  根据判决书中张志华的诉词,2011年6月,张志华的大舅子需要资金,于是找到并请求时任海城农商行中层干部的栾飞帮忙贷款,栾飞答应。

  当得知自己的妹夫张志华家中有可作抵押的房产后,便提出以张志华夫妇名义申请贷款。

  征得夫妇二人同意后,栾飞便安排该行前身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6月14日更名为海城农商行)基层信用社的信贷员办理贷款。

  2011年6月末,张志华成功在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毛祁信用社(下称:信用社)申请到抵押贷款。

  这笔贷款的金额为20万元,期限是1年,抵押资产是夫妇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

  就在贷款申请成功的前一日,张志华应要求在信用社办了一张活期存折,并设立了支取密码。

  次日,20万贷款批下来后打入了该存折账户,并于当日被取走,取款人在支取借款的凭条上留下“张志华”的签名。

  02

  钱非本人支取

  银行成功放出了一笔贷款,张志华夫妇也帮到了大舅子的忙,大舅子的财务问题也得以迎刃而解,一切看起来似乎很圆满。

  但是,故事的走向及结局却并非如此。

  按照张志华在判决书中的诉词,其一直未得到贷款信息,以为贷款没有办成,于是未再过问。

  直到2015年10月的一天,张志华称从别人口中得知,20万贷款早在2011年6月末时就已经放出!

  故事的经过出乎意料,贷款的结局亦是如此。

  20万借款到期后,本金一直未还,仅仅偿还了1万元利息。

  而偿还利息之人也让人意想不到,既不是张志华夫妇,也不是张志华的大舅子。

  从判决书得知,还息之人是先前“帮助贷款”的银行中层干部栾飞。

  2016年初,信用社将张志华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偿还2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毫无疑问,张志华夫妇败诉,被判决向信用社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败诉后,张志华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后来,夫妇二人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样遭到驳回。

  既然张志华始终否认2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支取,那么钱究竟是谁取走的?

  对此,判决书中没有公布。

  03

  案件剧情反转

  2021年,张志华夫妇诉海城农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再次以张志华夫妇的败诉而告终,但夫妇二人依旧不服判,并又一次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案件终于迎来剧情大反转。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年之后的2022年12月22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经张志华夫妇申请对支取借款凭条上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发现取款凭条上客户签名处“张志华”的签名,并非张志华本人所写。

  张志华称,自己未支取使用该贷款,是海城农商行仿自己签字支取,海城农商行作为金融单位,有义务保护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本案中,海城农商行违规操作,自己未到银行,未提供身份证,未签支款凭证,账户款项就被提出,造成自己资金损失,该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海城农商行辩称,张志华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身份证、密码,导致存款被取走,应自行承担该责任。张志华要求海城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这场纠缠了多年的诉讼纠纷,海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首先对张志华和海城农商行之间形成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进行了确认。

  海城市人民法院指出,2011年6月30日,张志华存折账户上的20万元被取走,取款人处的“张志华”签名经鉴定并非张志华本人所写,且信用社柜台没有留存实际取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而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姓名是否和存折姓名一致。

  基于此,法院表示,信用社在履行取款义务时违反了行业规定与管理,造成了张志华夫妇经济损失,侵犯了其财产权益。

  不过,法院同时也强调,张志华夫妇没有妥善保存存折及账户信息,也是导致存款被人冒领的原因之一。

  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海城农商行对张志华夫妇的损失承担70%责任,张志华夫妇本人则承担30%责任。

  最后,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海城农商行赔偿张志华夫妇经济损失14万元。

  与此同时,案件一审受理费、重审受理费、字迹鉴定费共计14780元,也由双方三七分进行承担。(文中张志华、栾飞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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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张志华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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