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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明星代言规范迎来重磅文件。
10月31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限制相关明星代言,包括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此外,要求企业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指导意见》提出,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亟待切实整治。希望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各方主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广告代言相关活动。
《指导意见》中明确,要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则,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强化明星自我约束,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具体包括坚持正确导向,做好事前把关,依法诚信代言。
《指导意见》强调,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指导意见》对于企业主相关明星代言也作出指引,以规范企业选用明星开展广告活动。要求企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妥善选用明星代言,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企业选用代言明星前,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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