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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炒期货,亏了算谁的?
浙商证券纪委书记代人炒期货,一顿操作,3000万元不到3个月亏至45万元,结果被人告上法庭。这一2015年发生的奇葩纠纷,历经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于近日画上句号。
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文书显示,浙商证券纪委书记、监事长李某路,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从而造成账户发生巨大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承担70%的损失。
3000万元血亏仅剩45万元
该法律文书显示,生于1955年的老太太周某,与李某路相识已久,从2005年起,周某便一直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且有盈利。2015年4月,周某在邻居兼好友李某路的陪同下,在浙商证券开户并投入3000万元,同时开通了期货账户。
据周某表述,期间李某路对于投资前景和收益进行了多次夸大其词的表述,并告诉周某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
法院审理显示,李某路为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货账户,并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使用周某期货账户进行大量频繁的期货交易。期间,李某路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造成账户发生巨大损失,3个月时间账户里只剩45万元。
据悉,二人曾签订《关于挽回损失计划》,李某路承诺将其一套别墅变现补偿给周某。
随后周某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以及李某路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及利息损失575.2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路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70%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而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期货交易风险也应当有充分的注意义务。
券商及期货公司该背锅吗?
周某认为,李某路的操作行为具备职务行为特征。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应当对周某30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高法的判决中并未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法认为,周某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的回复函中,明确告知“经核查,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周某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一位法律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李某路之所以能够得到邻居的信任,放心去开设期货账户并且让其进行操作,与他是浙商证券高层的职务背景有很大关系。本案实际上给投资者也敲响了警钟,私下委托炒股或炒期货的行为要格外谨慎,即便是证券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投资水平也不一定就高人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人士告诉记者,私下接受委托帮忙炒股或炒期货,赚钱了皆大欢喜;但多数情况是,炒亏了就会出现纠纷。尤其是行情差时,问题就更容易发生。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炒股和炒期货委托不同于一般其他事项的委托,收益和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正确认知相关风险问题。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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