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通道业务首遇败诉担责 华澳信托或赔4600万元

信托通道业务首遇败诉担责 华澳信托或赔4600万元
2020年12月25日 07:39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记者:夏子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华澳信托因其通道业务涉及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判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是首个信托公司因通道业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据二审判决书,预计总共有157名投资者可能提出类似诉讼,损失总额高达2.3亿元,参照20%的标准,华澳信托将可能面临最高4600万元的赔偿金额。

  此前,通道业务是信托公司的“免死金牌”,当信托通道业务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的回复通常是:“所涉及的信托项目为我司事务管理类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结束,我司已正常履行受托人职责”,一般不会深究信托公司在其中的责任。

  华澳信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打破了这一常规,这是国内第一个通道业务被判败诉、信托公司需要承担投资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例,意味着通道业务不再免责。

  12月23日,广州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业务被划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型两种,其中被动管理中信托机构仅是作为通道,拿的管理费不多,也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裁量权,因此风险问题容易被忽视。

  用益信托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喻智12月24日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次事件主要涉及信托公司的勤勉、尽责、审慎义务,要求受托责任从职业道德的层面具体提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信托行业还是有一个正向的督促作用。整个行业目前还处于一个风险高发期,这类受托责任的问题绝不会是少数。

  用益信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信托公司通道类产品规模为6.81万亿元。

  通道业务涉经济纠纷案

  华澳信托赔偿案涉及案中案。

  根据判决书信息,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上海寅浔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作为贷款人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联众公司),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红美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8月,上海寅浔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并在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募集资金2.8亿余元。其中,案件原告吴某认购100万元,约定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返还本金。

  募集完资金后,上海寅浔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划款2.8亿元至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贷款给联众公司。联众公司收到资金,将2.53亿余元划款至红美公司,558万余元至红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的个人账户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案信托项目进行期间,华澳信托内部曾于2013年12月出具过《项目风险排查报告》,报告中指出,浙江联众财务状况良好,由建设的多项目保障营收稳定;保证人红美公司的现金流充足,项目去化速度令人满意,担保意愿正常,担保实力佳。该项目为单一被动管理类信托项目,项目风险可控,本次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

  然而,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红美公司的陈某、浙江联众的林某被判集资诈骗罪;上海寅浔的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投资人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华澳信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澳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吴某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华澳信托辩解道,通道业务属于被动管理型信托,根据信托合同,已充分履行信托管理的义务,无义务对信托资金来源进行穿透性审查;无义务对陈某等人虚构的项目是否真实进行核查;无义务对贷款资金的最终流向核查。同时,投资人损失是集资诈骗行为所致,与华澳信托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实施由犯罪引发的侵权行为,不应成为被告。

  投资人吴某与华澳信托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时表示,华澳信托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存在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投资人吴某的利益,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华澳信托自行出具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华澳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不但没有发现、排除涉案信托项目的各种风险,反而出具报告认为“项目保障营收稳定、项目去化速度令人满意、项目风险可控,本次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对此,华澳信托对信托项目管理流于形式,存在信托失责的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时存在“对机构委托人未作充分调查,对其委托资金来源的调查流于形式,对该信托计划的委托资金来源未尽到合规审查义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具体违规行为。

  通道业务首例判罚影响深远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信托公司因具有可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进行资产管理交易的先天优势,衍生出大量的信托通道业务。不过,当产品发生风险时,信托公司都以“通道业务”作为免责的借口,无需赔偿。

  12月23日,广州一信托投资者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通道类信托项目一旦结束,信托公司会告诉投资者该通道项目已与受托信托公司无关系,信托公司已充分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详情以公告为准。告知完后信托公司不再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任何解释,需要承担的顶多是声誉风险。

  类似案例不时出现,如2018年6月,国投泰康信托以芜湖渝天的31 亿资金向美都能源发放信托贷款,期间出现还款问题,但是该信托产品依然到期结束,国投泰康信托不承担到期兑付风险,也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2019年4月,中粮信托以宁波网力所认购资金向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2.8亿元,截至今年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合计约为人民币2.9亿元,中粮信托不承担责任。

  在此前相关案件中,信托公司并不需要为通道业务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上这类业务一直以来都会让信托公司面临声誉和道德风险。

  12月24日,广州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除履行约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法定的勤勉、忠实等信义义务。如受托人违反该法定履职或尽职义务并因其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亦应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月11日,用益信托网发布《11月集合资管产品统计报告》,通道类产品规模继续下降,主动管理类产品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10月底,通道类产品规模6.81万亿元,较上月底下降5.9%;主动管理类产品规模9.76万亿元,较上月底增长3.0%。

  喻智表示,这次华澳信托的判罚事件对整个信托行业的存量通道业务敲响警钟。信托公司应据监管要求尽快去通道,回归信托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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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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