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财富的高速增长,保险与信托等服务需求被不断开发,无论是信托业还是保险业都迎来战略转型的关键期。相比传统的直接捐赠、慈善基金会等方式,保险金信托还可应用于慈善领域,且具有独特优势。
01
“慈善+保险”新公益形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与慈善的融合,“慈善+保险”的新公益形式诞生。2024年6月,国内成功落地首张“慈善+保险”项目保单,该保单的投保人(捐赠人)来自北京。
所谓慈善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由投保人(捐赠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慈善项目保单的投保,指定慈善组织及公益方向作为慈善项目保单的受益人,并签订捐赠协议,将其所投保产品的权益(含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等)全部捐赠给慈善组织。简言之,即将保单(保司提供的专属保险产品)利益捐赠给慈善组织的项目形态。
通过慈善保险服务,捐赠人可以锁定终身向善的意愿,借助保单利益的稳定增值和杠杆效应放大慈善效果。《家族企业》杂志编辑吴林璞采访了招商仁和人寿党委书记、总经理黄志伟,他认为,“慈善+保险”项目充分发挥保险业专业优势和保障作用,探索设立保险权益捐赠机制,通过金融保险的工具和机制,链接社会个人捐赠与慈善组织募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慈善途径多样化需求;创立“慈善保险”制度,丰富慈善路径,通过保险工具倡导长期慈善文化与习惯,能够放大慈善能力,共同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力量。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一项了不起的创新,普通人花一点小钱,就能成为终身慈善家。通过时间的作用,小金额的保费可以变为大金额的可捐赠资产。捐赠人经过认真思考,承诺长期慈善,将慈善行为与自己的人生‘等长’。”
不过,慈善保险在中国的落地才刚刚开始,未来能否长足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首先,慈善保险作为一款新的保险产品,受益人的公益化,会导致保险产品的定价、责任、流程及相关协议都需要重新确定,并与慈善组织等在内的机构签约协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巨大的资源打造配套的运营服务体系,这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愿意做或能够做好的事情。除非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否则短期内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其次,慈善保险大规模推广还需要解决一些法律与政策方面的问题。比如慈善保险能否撤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慈善保险能否强制执行,如何平衡投保人的债权人及慈善保险的公益目的;慈善保险的投保人未缴保费或发生意外无法缴纳后续保费时,保单效力如何;如何防范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投保人后续变更保单受益人导致公益目的丧失的风险;民众从事慈善保险能否实现税收抵扣;等等。
最后,慈善保险刚推出,目前仅在北京和广东两地销售。作为新出现的慈善方式,要想让国内民众接受慈善保险,还需要持续的社会宣传。在配套的法规政策出台之前,慈善保险的推广速度可能不会太快。
02
实现“保险+信托+慈善”的综合效果
在慈善保险等新公益形式不断涌现的同时,保险金信托这一成熟的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应当得到重视。许多人仅仅知道保险金信托可以帮助民众实现保单利益的灵活分配,但实际上,保险金信托连同保险与信托,也能够连同慈善,实现“保险+信托+慈善”的综合效果。
在慈善领域,保险金信托的具体应用如下:
(1)投保人购买人寿保单,以自己或家人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法律关系。
(2)投保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并指定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为唯一的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指定自己的家族成员同时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仅为受益人之一。
(3)投保人(信托委托人)、被保险人(如与投保人不一致)、保险公司、慈善组织签署多方协议,明确具体的公益慈善方向、组织形式及利益分配,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保单受益人的权利等做出限制。
(4)如客户对税收抵免等有明确诉求,可以指定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同时担任受托人,采用双受托人模式。
(5)如客户希望实现更强的风险隔离效果,建议采用保险金信托2.0模式,即将保单的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
在家庭财富管理中,保险能有效地转移风险,保障家人及财产安全;具有杠杆效应,放大对家人的保护;具有税务筹划功能,助力跨代财产转移。但是,保险的缺点也非常明显,突出体现在保险金赔付缺乏灵活性、保险金赔付后面临管理难题以及无法隔离债务风险等。对此,信托工具能有效地弥补保险的功能缺陷。
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与信托的功能,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杠杆效应,以及保险资产稳健增值的优势。同时,也具有信托的灵活利益分配、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投资管理和隐私保护等多种功能。当保险金信托应用到慈善领域时,能够全方面赋能公益慈善事业。
具体来说,相比慈善保险项目,保险金信托在慈善领域的运用具有以下独特的价值:
首先,保险金信托能完全贯彻委托人的意愿,兼顾公益慈善与家族保障等多重目的,实现灵活的利益分配。委托人可以将自己和家族成员设定为保险金信托的生存受益人,在自己及配偶生存期间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满足自己生活、医疗及养老等各方面的需求,通过杠杆效应以及保险资产的稳健性,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品质生活。同时,委托人指定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为死亡受益人,约定在自己及配偶去世后,信托财产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分配,从而又能够实现自己终身慈善的情怀。
其次,保险金信托2.0版具有风险隔离效果。投保人买了慈善保险后,如果后续资不抵债或者出现离婚、继承等事件,会出现债权人、配偶或子女等要求执行或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等问题,导致公益慈善目的落空。而如果采用保险金信托2.0版,由于投保人会从客户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投保人,客户)的财产,因此,后续客户出现的风险不会传导到保险的有效存续,更不会导致公益慈善目的落空。
最后,保险金信托将发挥专业机构的价值,在保险金赔付以后,继续交给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打理,通过分散组合、资产配置,助力用于慈善的保险金继续保值增值。这既免除了慈善组织繁重的投资理财负担,通过保险金信托“细水长流”似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而非一次性捐赠给慈善组织),给慈善组织提供长期、可持续的资金。
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发展势头迅猛,业务规模快速攀升,成为这几年发展最快的一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中国信登数据显示,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规模为近11个月新高。保费规模上亿元的保险金信托也频繁涌现。毋庸置疑,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保险金信托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03
合法性分析
根据监管部门在《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的定义,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该定义明确保险金信托的财产是将人身保险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置入信托,实际上限缩了保险金信托的内涵,即只有以纯保单(支付后续保费的资金例外)设立的信托才属于保险金信托。笔者认为,保单的特殊性不会因为存在其他财产就发生变化,如在一个既有现金又有保单的信托中,对于保单的管理和运用,不会因为存在现金,这个信托对保单的管理运用就和保险金信托的管理运用发生质变。因此,只要是设立时置入的信托财产中包含有保单的,即便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财产,对于保单的管理都应该参照适用保险金信托的相关规范。
那么,保险金信托能否应用在慈善领域呢?这就需要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之间的关系谈起。由于法律制度层面并没有保险金信托的界定,我们对于保险金信托的理解,必须从保险法、信托法及民商法原理层面通盘考虑。从信托业务分类维度看,保险金信托是从信托财产特殊性角度进行的分类,其分类的逻辑是,由于保单这类财产在持有、管理及功能上不同于其他类型财产,导致持有保单的信托也形成了不一样的特点。从反洗钱及防止非法利益输送的角度,在实践中,保险金信托难以接受非家族成员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无论是设立阶段的尽职调查还是信托文本的架构设计、条款拟定等,基本上都是按照家族信托业务来进行。因此,通常认为,保险金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种类型,即信托财产为保险权利及相关利益的特殊类型。
关于能否将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明确,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这么做的创新案例。2023年3月出台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明确,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既然保险金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范畴,指定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04
未来可期
保险金信托业务在中国已经很成熟,并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可,保险金信托的慈善应用前景广阔。
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超50家保险公司与30多家信托公司就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签署了合作协议。这意味着,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运营服务体系已经很成熟,对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来说,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属于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增加公益慈善的模块,并不会增加额外的系统开发、运营成本。
鉴于此,笔者高度看好保险金信托的慈善应用,未来,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认同并采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实现家族保障与公益慈善的复合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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