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江卫:“信托三分类”项下的受托责任研究

秦江卫:“信托三分类”项下的受托责任研究
2024年07月17日 14:05 中国信托业协会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4年6月29日至30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外贸信托联合举办,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支持的“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在京举行。本篇内容摘自“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信托登记、 信托税制等配套机制研讨”,主讲嘉宾为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

信托三分类项下的受托责任承担原则

第一,差异化原则。三分类新规强化了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信托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高度的忠实和注意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对于三分类项下的各类信托业务均承担相同的受托责任,也不意味着资产服务信托或公益慈善信托的受托责任必然弱于资产管理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强调受托人按照既定的信托产品方案对募集资金“集合运作并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资产服务信托更强调就特定服务履职到位,这对受托人的专业性和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充分考虑服务内容的“个性化” “定制化”“场景化”。

第二,权责平衡原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损失不等同于受托责任有失,应客观分析导致损失的原因。一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与受托人信义义务相平衡。二是委托人权利范围应与受托人义务边界相平衡。三是受托人履职不当的程度应与受托责任赔偿比例相平衡。

第三,责任边界原则。金融机构须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受托人应恪尽职守,严格尽职履责,同时也应关注受托人责任边界问题,避免受托责任滥诉和无边界放大受托责任。我们认为,受托责任是有边界的,需根据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认定。一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构成了受托责任尽职要求的边界。二是受托人履职内容应具有商业合理性。三是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的前提是必须造成损失且具有因果关系。四是需区分行政监管规定和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界限。

第四,统一标准原则。资管行业监管尺度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受托责任确定的标准无法统一。一方面,放眼大资管行业,统一标准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规则一致性是受托责任评价标准的基石。

信托立法建议

一是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营业信托受托人责任规范体系。二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树立受托责任的责任边界理念。三是加强对履职不当与受托责任赔偿比例的研究并纳入立法。四是统一资管行业受托责任评价标准。

中国外贸信托应对实践

中国外贸信托高度重视合规管理和受托责任防控工作,在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引领下,积极倡导“合规优先、主动合规、全员合规、全过程合规”,践行“合规先行、稳中求进”的风控合规文化,致力于构建中国外贸信托特色合规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公司强化受托尽责,坚持“四加强”原则,即一是加强案例研究分析、二是加强受托责任宣贯培训、三是加强合规法律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强合规法律团队建设,通过上述举措持续强化全员依法合规意识,防范受托责任风险发生,保障公司行稳致远。

来源:外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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