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今日生效 超高净值人士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

新公司法今日生效 超高净值人士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
2024年07月01日 19:07 建信信托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

对于该部法律带来的影响,早在今年1月,建信信托︱家族企业财富云沙龙《知新堂》曾第一时间进行了直播分享,得到了诸多投资人的关注和积极反馈。有业内人士戏称新公司法带来的是“小股东的春天,债权人的夏天,董监高的秋天和控股股东的冬天”,这一比喻虽不十分确切,但在一定程度上形象地描述了公司实控人、公司高管、小股东和投资人等各个群体对于新公司法的感受。

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法治发展应有之义。而被重点关注的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将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如高管个人的侵权之债,是否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合法经营避免踩雷,控股股东如何合规地运营公司,避免公司的法人面纱被刺破,股东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新公司法下如何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升级?以下就新公司法带来的重大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也期待与业内进行更广泛深入的交流。

资本充足制度和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在新公司法中均有较大变化。就资本充足制度而言,新公司法将现行的全面的资本认缴制变为有期限的资本认缴制度,且辅之以配套的监督措施,包括有利于外部债权人保护的资本加速到期制度、过责相当的且着眼于股东内部惩戒的股东失权制度。

此外,新公司法规定了设立股东/发起人之间深度绑定的连带责任,以及公司全面的公示义务,令设立股东/发起人之间休戚与共。一旦决定了要做公司的股东,至少应当保证:

1

从商业可行性和经营的真实意愿出发,确定适当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

2

谨慎选择诚信的、有出资能力的合作伙伴。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第三条具体内容为,“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公开消息称《规定》已于2024年6月审议通过,但尚未正式发文公布。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过渡期?由于新公司法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规定》又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实际上共有最长八年的出资时间,下面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举例说明。

新公司法从各方面增强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比如新公司法充实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则,设立了异议股东回购权规则(为与大股东经营理念不合的异议股东提供了用脚投票、退出公司的机制),并将该规则的适用从有限责任公司扩展到股份公司,完善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即在高管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相应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应进行如下规范动作,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1

对关联公司的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确认各主体确有存续的必要;从人员、业务、财务和经营维度确保公司的独立性,包括避免股东与公司业务重叠、避免股东与公司共用关键的财务人员、股东员工与公司员工应适度分离、股东与公司经营场所应适度分离等。

2

规范股东与公司间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其他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若因临时用途很难避免,应提前进行法律合规和财务合规上的妥善安排,并留存相应的交易文件。

3

规范“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与“公司以及各关联方/公司”之间的合同签署及履行,包括公平地确定合同条款、确保定价公允、避免一方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承担义务的情形,以遵循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主体开展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

4

公平地对待其他股东,妥善行使股东权利,确保公司账务规范,避免被其他股东行使回购权、代位诉讼权等。

5

规范召集、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的应留存必要的影音/像资料。

6

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避免公司经营对股东拆借资金的过度依赖。

7

加强公司合规建设,如日常经营合规检视、各项制度合规检视、决议有效性检视等。

投资人通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和退出所投资公司,新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双方在未实缴出资和瑕疵出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

1

转让未到出资期限股权的,出资义务由买方承担;但是买方到期没有履行的,则由卖方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股权也不是一卖了事,要卖给靠谱的下家,否则卖方也难逃其咎。

2

若转让时存在瑕疵出资(包括欠缴出资或低价出资)情况的,那么买方和卖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买方在买入股权时要核查上家的出资情况,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中,对于各方的“陈述与保证”“赔偿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保障在对方有过错情况下,哪怕自己仍然要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至少自己的损失在买卖双方内部能够通过协议得到补偿。

投资人如果是计划通过定向减资来实现投资退出的,需要确保定向减资的安排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有相关约定,确保投资和退出的安排在交易文件中得到体现并切实可行。

此外,建议投资人根据所投资公司独立性的情况,确定投资前尽调的范围,避免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导致所投资公司的负债远超预期的情况;适度参与公司治理,合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适度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尤其是与减资、分红相关的情况,避免为不当的减资、分红承担股东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责任非常重大,其义务贯穿了公司“设立登记、资本维持、生产经营、解散注销”全生命周期。新公司法对于高管的界定遵循“实质+形式”原则,除了在登记机关被登记成为董事、监事、经理的人之外,那些虽未登记在案,但是实质上行使董监高权利的人,也要作为董监高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做了具体化的规定,涵盖关联交易限制、资本充实义务(包括出资核查、催缴、抽逃出资、违法分润、减资等)、特别清算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高管如何避免成为背锅侠?欲戴王冠,必承其重。董监高应切实对企业的管理承担起责任,积极妥当地作为,并且对相关履职情况进行存档记录;未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的家族二代不应登记为公司高管。同时,为高管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也是一种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

新公司法加强了高管的责任,会否对高管的配偶产生影响?以董监高的职务侵权导致第三人损害情境为例,之前公司法的基本逻辑是,由第三人先向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再向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进行追偿。但是,新公司法下,如果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董监高要求赔偿。

这就衍生出另一个问题,董监高的侵权之债是否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业内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意定之债(如合同之债),无法适用于法定之债(如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审判意见及司法实践都倾向于附条件的将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均有颁布相关的参考意见、裁判指引、审理指南,认为当侵权行为因家庭劳动、经营等活动产生或收益归家庭使用的、配偶从活动中受益等与家庭利益有关的情形,相应侵权之债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新公司法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例如,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监事,此外,对于负责企业具体经营的经理职责范围,由之前的经理职责法定,变成了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约定,其职权范围可能会千变万化,也存在被架空的可能性。

这些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对于夫妻双方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而言,或将导致夫妻在企业层面的法律关系发生失衡。那么,家族企业如何顺应这些变化,避免夫妻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也是新公司法下家族企业治理所面临的挑战。

新公司法的意义在于建立公平诚信的制度,完善交易规则,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潜规则战胜规则,建立有利于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而被新公司法重点关注的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履职尽责,规范各项动作;同时也应未雨绸缪,利用好家族信托和家庭信托等有效工具,筑好家庭财富的防火墙,在新公司法下,与时俱进,探索出一条更符合企业发展和家庭情况的公司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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