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防范非法集资十问十答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防范非法集资十问十答
2024年06月18日 16:54 雪松国际信托

投教Q&A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凡是许诺高额回报的都不可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广告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相关单位承担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义务是什么?

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4.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5.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主流新闻网站以及新型网络社交平台等宣传途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举报非法集资有奖吗?

国家鼓励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部门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广大群众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电话:12345,支付宝赣服通非法集资随手拍,各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布的其他联系方式。

非法集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1.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依照《处非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资金如何清退?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集资资金应当统一清退,不得单独清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单位和个人有何配合义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妨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内容整理于

《江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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