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徐女士因3岁幼子小蒋在温州伊顿幼儿园受到轻微伤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与管理义务,导致徐女士幼子损伤,最终判决该幼儿园一审败诉,需赔偿徐女士人民币5000元。
此前,徐女士在网上发布的求助中关于“孩子在幼儿园多次受伤”“殴打孩子”等内容不实,该求助在网络上阅读量105万,对幼儿园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被幼儿园告上法庭,给幼儿园的名誉权造成负面影响,被判构成名誉侵权。
曝光3岁儿子在幼儿园受伤
反被幼儿园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
2020年9月,温州的徐女士将3岁的儿子送入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的新加坡伊顿国际幼儿园,每学期缴纳学费37000元。徐女士称,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徐女士及其家人多次发现孩子身上有不同程度的创伤,在太阳穴、眉毛、脸部、手臂等位置均有不同程度的伤痕。徐女士通过微信询问幼儿园老师,其答复为“摔的”“小朋友推来推去导致”“被抓的”等。
徐女士称,一开始并不清楚幼儿园内的实际情况,只是经常听孩子表达“不愿意去上学”“幼儿园很‘坏’”等情绪。在孩子身体接连出现不良状况并入院后,2020年11月,徐女士与家人前往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报警,并在警方的介入下,查看了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的监控视频。据徐女士的说法,监控视频中存在幼儿园老师扇打等粗暴对待孩子的画面。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幼儿园老师当时曾多次通过微信告知徐女士,小蒋在园内受伤。2020年12月29日,徐女士申请对小蒋的伤势及心智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小蒋2020年10月10日的损伤达轻微伤程度。2020年11月至2022年4日期间,小蒋陆续前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合计支出12261.32元。
2021年1月23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伊顿幼儿园及其相关教师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由于这一纠纷无果,之后不久,徐女士在网络上发布了相关情况并进行求助,反被幼儿园以侵犯名誉权的罪名告上了法庭。
据媒体报道,2021年11月18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一审中判决被告徐女士败诉。一审的民事判决书中,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男童在伊顿幼儿园就读期间的视频监控,未能反映出伊顿幼儿园教师对其存在殴打、故意伤害等行为,且该事实已由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未有犯罪事实予以认定,认为徐女士在网上发布的求助中关于“孩子在幼儿园多次受伤”“殴打孩子”等内容不实,该求助在网络上阅读量105万,对原告也就是幼儿园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幼儿园赔礼道歉,徐女士和另一被告被判赔11680元。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徐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她准备再申诉。
家长以“粗暴对待孩子”起诉
幼儿园被判赔偿5000元
另一起小蒋(徐女士儿子)起诉包括温州伊顿幼儿园与金某、张某两位涉事老师的案子近日宣判。作为原告方法定代理人的徐女士向法院提出:包括被告金某、张某在内的多位老师具有粗暴对待孩子的行为;而被告幼儿园也未能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严重侵犯了幼子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徐女士提请的诉讼请求包括:温州伊顿幼儿园及两位涉事老师在《温州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用12261.32元;赔偿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温州伊顿幼儿园辩称,两位涉事老师不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并认为孩子出现的呕吐等身体反应与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并无直接关联。一名老师辩称,徐女士提供的视频和日常教学中,老师以身教加言教尽所能给予正面的引导和教育,并不存在粗暴对待原告的行为。另一名老师提到,自从孩子入学,老师只要空闲下来就会发微信,拍照片给其家长,告知孩子在园情况,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与家长聊天记录有300多页;徐女士的孩子离开学校是因为万圣节那天吃多了,消化不良。
关于孩子身上的小磕小碰,该老师认为学校注重孩子的探索,不过度保护孩子,不小心碰到痛也是一种感受,一种成长。如果的确在幼儿园受伤,会第一时间带去医务室处理伤口,及时告知家长。应理性地看待孩子的磕磕碰碰。
法院审理认为,小蒋及徐女士提供的关于“幼儿园粗暴对待导致患有后天的孤独症”的证据,无法证明所谓“粗暴对待”“后天孤独症”。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支持教育机构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相结合。
关于小蒋是否在在幼儿园受伤。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被告伊顿幼儿园就读期间因何致伤,但结合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经达到了证明优势,形成高度盖然性,可据此认定原告2020年10月10日在被告伊顿幼儿园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10月20日、10月28日就读期间被同一同学抓伤、咬伤,以及另外3日就读期间受伤的事实。
关于被告伊顿幼儿园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小蒋当时是仅3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顿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在贯彻伊顿幼儿园“探索”“尊重孩子天性”等理念的同时,也要尽到充分的照看、管理、指导的义务,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身体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伊顿幼儿园虽存在过失,但该损害结果并非其积极追求,事后协调、处理态度积极”“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纠纷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伤情也未构成伤残等级”,对于徐女士提起的包括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23年6月3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瓯海区伊顿幼儿园应赔偿小蒋5000元,驳回小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7月5日上午,徐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自己仍然坚持认为该幼儿园老师有粗暴对待自己孩子、致使其受伤的行为,给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但她认同这一判决结果,不会再提起上诉。徐女士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该判决赔偿金额不高,但对于徐女士来说却意义重大。在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记者尝试联系了温州伊顿幼儿园,幼儿园方并未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徐伊琳
责编 官莉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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