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李铮,女,1966年10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铮短线交易“中衡设计”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铮2017年6月27日至2022年3月8日任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设计)副总经理,张某伟系李铮配偶,张某系李铮之子,武某彤系李铮儿媳。2020年5月至8月,张某伟控制并操作武某彤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衡设计股票429,9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5,181,104.00元,累计卖出中衡设计股票534,9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6,495,932.00元。2021年7月至11月,张某伟控制并操作李铮、张某、武某彤以及其本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衡设计股票344,9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3,227,488.00元,累计卖出中衡设计股票359,9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415,284.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衡设计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李铮担任中衡设计副总经理期间,其配偶张某伟控制并操作李铮、张某、武某彤、张某伟证券账户,在买入中衡设计股票的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中衡设计股票的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导致李铮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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