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汤志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

关于对汤志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
2024年12月03日 14:04 市场投研资讯

(来源:河北证监局)

来源:河北证监局

汤志江:

经查,恒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期货或公司)对福建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识别及有效管理福建分公司在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人员及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反映出恒银期货有关分支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作为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对福建分公司管控,督促其审慎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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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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