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上海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4年11月01日 17:04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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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KQW5N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营销宣传内容中存在误导性表述,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66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三、对营销话术、素材的审核及管理存在不足,对部分客户风险提示不到位,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存在不足,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责令你公司在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或消除,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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