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将如何落地生根?

2024年11月01日16:25    作者:李庚南  

  意见领袖 | 李庚南

  9月下旬以来,针对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和现实压力,国家推出了包括加力提效实施宏观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大助企帮扶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努力提振资本市场等五大方面一揽子增量政策。一揽子增量政策立足于国内经济实际及外部环境因素,综合考虑各方面,兼顾当前与长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逻辑性、系统性。按照国家发改委日前披露的情况,目前已有将近一半增量政策已出台实施,其余增量政策也在路上。这其中,直接涉及小微企业的主要是“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政策包,具体包括进一步优化无还本续贷政策、将年底前到期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和“金融16条”这两项政策文件延期到2026年底,以及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等。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最受用的莫过于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了。按照10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为引导信贷资金快速直达基层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地方相应建立工作机制,在区县层面建立工作专班,从供需两端发力,搭建起银企精准对接的桥梁。按照“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目标,疏通信息传递和资金传导的堵点和卡点,真正打通惠企利民的“最后一公里”,使依法合规经营、有真实的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都能通过这个机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统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毫无疑问,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集聚及发挥各方优势资源,联手共同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从而进一步为小微主体减轻融资负担,促进普惠金融从增量、扩面向着“提质”纵深发展,有助于精准滴灌小微企业、促进实体经济活力。这不啻于为小微企业开出了的一剂“定心丸”。

  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因何而生?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最活跃的“细胞”,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促进就业的现实需要、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和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应有之义,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是其中关键一环。

  由于小微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和问题比较复杂,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多,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引起的波动性比较大,因此引起小微企业流动性、偿贷能力和资信的弱化。而小微企业这种波动性、易变性和脆弱性与银行体系相对规范化、程式化的信贷供给体制与模式产生错位,形成矛盾。这就不可避免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凸显。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转型的关键期,新旧动能转换仍处于阵痛之中,国内需求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而国际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部分行业企业经营还面临困难,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尤其突出。要通过一揽子增量政策推动经济回暖、企稳,无疑需要千行百业一个个经济“细胞”更好地动起来、活起来,激活小微企业活力自然是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缓解全社会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因此,为激活经济“细胞”,帮助众多小微企业摆脱要素制约、走出发展困境,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恰逢其时。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目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导向已明确,各地相关部门也围绕构建融资协调机制进行实质性沟通与磋商。但该项机制如何真正落地,让小微企业有政策获得感,在实际操作层面尚有系列问题需斟酌并明确。从已披露的信息看,融资协调机制大概率比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模式运作,即采取名单制。由发改部门牵头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向金融部门推送,并要求“银行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授信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办理速度”。

  问题是,“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如何形成,形成的依据是什么?显然,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实行的“清单制”基本上是参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的形成模式,即项目申报、区县预审、城市协调机制甄别审查等步骤。而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下的“白名单”形成的前提条件是需满足住建部、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条件。相应地,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下,对纳入“企业融资需求清单”的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总局也设定了相应的条件:小微企业只要是合规持续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用状况良好,同时有真实的融资需求,贷款用途合规,都可以通过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

  乍看之下,纳入融资协调机制的小微企业门槛并不高,甚至是融资市场最基本的要求,是绝大多数企业应具备的素质。据此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困难时都应能获得融资协调机制的支持。但是,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良好、融资需求是否真实、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在评价尺度的把握上实际上存在较大难度和差异性。这或成为融资协调机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毋庸置疑,讲信用是信用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信贷发放的基本和前提。而融资需求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则是信贷资金顺利归流、安全运行的保障,这方面的评价实际上可能涉及企业面临的续贷困难,甚至出现被压贷、抽贷、提前收回贷款等困难,导致银企矛盾凸显。因此,如何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顺利落地并有效运行,前提是确保“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客观、真实、合理;需要解决的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地评价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如何把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真实性,以及如何把握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实际上,小微企业要满足“信用状况良好,有真实的融资需求,贷款用途合规”等条件并不简单。其中,“信用状况良好”如何判断,应该是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协调机制支持的前提,也是“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形成的基础。从信用评价的角度看,企业的信用状况至少包括三方面:信用记录或信用历史,偿债能力和资产负债等情况。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总体上至少需满足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不仅包括企业履行承诺的历史记录,还涉及到企业是否有积极的履行承诺的意愿。二是具有良好的偿能力。要求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确保按时偿还债务。三是具有良好的经营状态。要求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四是具有较高的客户满意度。即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度高,客户满意度高,合同履行能力强。五是具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管理水平。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适度比例以内(比如不超过70%)。显然,企业信用状况是否良好,需要经过多方面、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和研判,需要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经营效率等情况,进而作出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的正确评价。如果深究信用状况良好的标准,或许许多企业都达不到进入清单的条件。而且不同银行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与否的分析研判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果严格按照“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这一尺度来筛选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名单,那么“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形成的难度可想而知。这势必要求融资协调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等条件做一个相对详细的、统一的、合乎实际的解读及可把握的描述。至于“融资需求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一直以来都是一道难解之题,涉及的情形则更复杂,不仅需要贷前的审核,更依赖贷后的跟踪监测。特别是贷后用途的持续跟踪监测,银行机构既有的技术和手段还很有限。

  问题是,如果小微企业果真都符合这些条件,那这些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多半好的客户、是需要去积极拓展甚至争夺的客户。又何须协调?

  实际上,在当前情况下,真正需要通过融资协调机制来缓解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往往是那些因市场需求萎缩等因素制约经营状况不佳、偿贷能力下降的、信用状况出现瑕疵的企业。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合规持续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用状况良好,同时有真实的融资需求,贷款用途是合规的”来把握纳入融资协调机制的门槛条件,那么真正融资困难、呼声最高的小微企业恰恰被排除在利好政策之外。可以预见的是,简单地按照“名单制”思维范式来落实融资协调机制,或许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容易,但在解决问题的精准性方面或打折扣。

  可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面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哪些小微企业面临的哪些问题和矛盾可以或需要通过融资协调机制来解决。因此,应将融资协调机制在总体原则下进一步细化融资协调机制适用的范围,把握好适度性,明确哪些情形需要、可以通过融资协调机制来解决,哪些不需要。

  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融资协调机制?

  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借鉴了前期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的有益经验,通过在区县层面建立工作专班,一端全面摸排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一端将有真实融资需求的客户推荐给银行机构。其基本目标是“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但是,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显然有别于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与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所调节建设项目融资的相对固定性、封闭运行不同,小微企业的融资状况瞬息万变,其经营状况乃至贷款用途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而且,数量巨大的小微企业群体与数量相对有限的房地产项目显然不可比,在名单制操作方面的难度,特别名单企业的甄别、筛选方面,显然远甚于房地产。

  毫无疑问,从“两张清单”看,融资协调机制类似于银企融资对接平台,但显然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对接平台。其核心应该是协调。即要通过融资协调机制参与各方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伦伦,帮助一些因面临特殊困难和问题而出现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方面面临的制约和瓶颈。从实际情况看,小微企业融资方面需要协调的事项,或聚焦于几个方面:

  1. 尽管企业本身发展前景较好,但因为短期市场需求萎缩导致企业订单下降,效益滑坡,现金流紧张,偿还贷款困难,亟需银行纾困支持。

  2. 企业虽能按时偿还贷款,但因贷款到期、银行收回后,由于企业订单下降、营业收入减少等因素银行,按照银行现有的授信审批模式,特别是网络贷款,可贷额度减少,导致银行抽贷或难续贷。

  3.在转型发展背景下,一些制造业小微企业本身经营状况良好,但可能面临银行行业准入“一刀切”导致的无差别压贷抽贷压力。

  4.一些初创型企业或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因成立时间短,缺乏资信积累,与银行信贷基本要求存在距离,难以获得银行贷款问题。

  5.在有效抵押担保困难情况下,企业希望将抵押物余值进行顺位抵押以获取融资所面临的现实障碍等。

  6.个别行出于自身考虑的简单抽贷压贷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人为放大企业风险问题,使原本经营正常的企业陷入发展困境。

  凡此种种,才是真真需要多部门合作协调解决的问题。

  因此,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要真正发挥效率,既要走出房地产融资协调的范式,也要摆脱传统的融资对接的思维。从降低协调成本、提高协调效率角度出发,个人认为,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应该构建三个层层递进的环节:第一环,金融体系内部,由下而上的协调;第二环,是由监管部门组织的横向协调(如防止抽贷类行动造成风险放大);第三环,是金融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合理缓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个人认为,融资协调机制的灵魂是“协调”,是建立在信息畅通机制上的、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联合“诊断”,毕竟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并非单一的融资问题。而普遍性的融资问题应该通过既有金融服务机制与模式的优化去解决。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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