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09月06日 19:13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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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证监局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万蔡辛、赵成龙: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你公司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你公司控股股东16名员工持有。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共达电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豁免版)》披露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万蔡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赵成龙作为你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为代持事项的当事人,签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赵成龙在审议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万蔡辛、赵成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高度重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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