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活明、徐淦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活明、徐淦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09月06日 15:10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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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活明、徐淦海:

经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3年三季报中,未关注到沭阳校区使用权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导致公司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中使用权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黎活明、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淦海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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