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黄蕾:
经查,你自2024年5月6日至今担任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的董事。你的父亲黄某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陆续买入吉峰科技股票合计158,500股,买入金额合计648,841元;于2024年5月9日—2024年6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陆续卖出,合计158,500股,卖出金额合计651,230元。黄某买入、卖出吉峰科技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期间内买卖吉峰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上缴收益,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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