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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交易所发布规则,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从严监管所谓的“假外资”。
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 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此前,因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 A 股,这部分投资者中的98%以上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所以监管此次发文规范,让“外资”更纯粹。
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本次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证监会表示,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
据统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170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3.9万名。证监会认为,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98%以上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证监会表示,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证监会决定修订《若干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设置一年过渡期安排
为顺利推进规范工作,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做了过渡期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是《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后发布正式规则。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 A 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和两地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今年以来,A股交易量放大,其中“外资”贡献不小。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2021年上交所国际投资者大会上表示,今年1至9月,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沪深股通等渠道累计净买入A股近2000亿元;这其中,7至9月份净买入216亿元。截至2021年9月末,外资持有A股流通市值为 3.53万亿元,占流通市值比重约4.8%。
除了上述真实的“外资”资金外,还有一部分内地投资者借沪深股通进入A股市场,相当于既有沪深股通账户,还有A股账户,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此前,还传出了内地量化资金借道的消息,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资本市场正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星海在上述场合表示:
一是进一步优化机制和工具。落实好合格境外投资者新规,完善和拓展沪深港通、沪伦通和中日ETF互通机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期货市场开放范围和路径,为国际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和风险管理工具。
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供给。要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持续推动解决制度型开放的关注问题,注重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拓展、优化外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制度、规则、标准的深层次对接。健全境外主体境内发行上市制度,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安排,以便我国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资本市场。完善交易结算制度,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同时加快引进来自全球的投资者,以更高水平的开放促进资本市场和行业服务水平的稳步提升。
三是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将坚持相互尊重、有效沟通、互利共赢的原则,同相关方开展务实合作,加快推动解决企业境外上市审计监管相关问题。同时,进一步强化开放条件下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资本市场跨境投资行为和资本流动的监测和分析研判,对所有重要的跨境交易做到“看得清、管得住”。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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