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消息,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如下: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等情况。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进展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不应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保密义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股票停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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