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万辉、常懿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万辉、常懿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年08月31日 18:35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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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万辉、常懿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

一、挂牌时未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2012年12月、2015年8月,紫竹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辉与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九鼎方)签订了《九鼎方与北京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万辉关于北京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及《九鼎方与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万辉关于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前述特殊投资条款相关内容。

2015年8月,万辉与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证中投创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对赌协议,涉及万辉回购股权等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相关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常懿滋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二、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1年10月8日,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执11233号裁定文书,万辉所持有的紫竹慧股份因上述九鼎方股权回购案被执行了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与此前已冻结的股份合计计算,万辉所持紫竹慧股份已被冻结股数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为49.75%。被冻结股份如果全部或部分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针对上述股权司法冻结情形,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披露,后于2022年5月进行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常懿滋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万辉、常懿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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