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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一上市就开始造假,一造假就五年,40名时任董、监、高被警示
来源:梧桐树下V
2月27日,*ST博天(维权)(603603)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该决定书,在2017至2019年度,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并导致公司连续多年信息披露不准确,博天环境40名时任董、监、高被出具警示函,单独立董事就涉及7名。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2017年2月17日发行上市,结果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就财务造假。
根据当时招股说明书披露,博天环境定位于水业关联的多元化战略,致力于成为领先的水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主要服务和产品包括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水处理装备和水务投资运营管理。
上市前,赵笠钧持有汇金联合 56.26%的股权,持有中金公信 61.90%的出资份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680201XXXX。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赵笠钧通过汇金联合控制公司41.18%的股份,赵笠钧还通过中金公信间接持有公司4.70%的股份。
公司主要服务和产品为水环境解决方案、水务投资运营、水处理装备制造和销售,多以 EPC、BOT 等形式进行,且项目规模大、周期长,对资金需求较高,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033.81 万元、2,553.63 万元、-43,916.74 万元和-37,039.82 万元。
博天环境营业收入从2013 年的93,390.01 万元增长至 2015 的199,107.42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45.98%。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7年,公司上市后即开始财务造假,一造假就五年。
因连续造假事宜,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已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4】0135 号),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当时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 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 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3月31日,公司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中,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 元;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记应付账款358,269,670.33 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3年6月8日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0号),认定公司“通过伪造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收入和成本”“无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伪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济业务实质与账面金额严重不符”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公司涉案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的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前述违法行为对相关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及 2021 年资产负债表连续 2 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上述情形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第 9.5.1 条、第 9.5.2 条和第 9.5.8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红军、张蕾、赵清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翟俊、蔡明泼、王少艮、缪冬塬、张蕾、张宏久、刘胜军、邹志文、窦维东、李建树、魏军锋、余蕾、何杉、方宇、薛立勇、蒋玮、吴坚、王红军、刘世博、舒小斌、杨波、沈薇薇、段兰春、黄会、黄建源、迟娟、邵东涛、姬俊彪、杜硕、肖冰冰、刘成寅、骆建华、王晓慧、史煜华、俞彬、赵清、潘文、王磊、刘思民、孙晨:
经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31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 2022 年 1-3 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在2017至2019年度,博天环境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
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
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博天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们作为博天环境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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