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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石晏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公开的一则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非法套汇遭罚1720.58万元。
根据企查查信息,此次遭罚的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98亿元,成立于2000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焦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电气设备、金属材料、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矿石、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的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
从罚单信息来看,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720.58万元的处罚。
具体而言,何为非法套汇?
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梳理典型的非法套汇行为,大致分为以下五种: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从处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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