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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价连续涨停期间,我乐家居(603326)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却悄悄完成清仓减持,此事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就在9月15日晚间,中国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调查进展,指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证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上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违规减持的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极其恶劣, 其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 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通报批评。
9月15日晚间,我乐家居(603326 )进一步披露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违法所得合计1653.49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 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万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3万元。
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 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万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1%。
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8万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亿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违法所得合计1653.49万元。
拟合计罚没金额4948.49万元
2023 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
江苏证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万元,并处罚款 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万元,并处罚款 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4万元,并处罚款 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9万元,并处罚款 2260万元。
证监会: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9月15日晚间,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调查进展。
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总体要求,证监会对“我乐家居”大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票行为立案调查,迅速查明违法事实,从重从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广大中小股民利益,始终是我会监管执法重点。近期,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生态。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经查,2021年,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我会出具警示函。本次违规减持发生前,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股票2244万余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持股5%以上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在买入卖出、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有特别义务。我会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披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下一步,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关于减持股份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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