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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秀强股份(维权)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信披违规受警示,投资者抓紧起诉。
2021年1月8日,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秀强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16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
《决定书》称:2020年2月4日起,公司股价连续多日涨停。你公司知晓“特斯拉概念”系公司股价异动影响因素,但未能在2月7日、2月12日、2月17日的股价异动公告中披露与特斯拉业务相关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0年3月16日,秀强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秀强股份股票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受损股民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秀强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买入秀强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3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秀强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秀强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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