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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恺英网络(维权)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属诱空型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
2020年7月8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发布公告称:“2020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恺英网络因对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恺英网络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认定,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属于隐瞒重大利多内容信息的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也是可以索赔的。
恺英网络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7日。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恺英网络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1、在2019年4月29日前买入恺英网络股票,且在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买入,且又在该期间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恺英网络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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