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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5月30日上海电气(维权)(601727)自曝专网通信业务87亿应收账款存在重大损失风险以来,陆续大概有十多家公司,包括宏达新材(002211)、国瑞科技(维权)(300600)、汇鸿集团(600981)、中天科技(维权)(600522)、凯乐科技(600260)、中利集团(002309)、康隆达(维权)(603665)等A股上市公司纷纷披露类似业务产生重大损失的风险。之后,不断有涉足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的上市公司宣布被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等,包括江苏舜天(维权)(600287)、合众思壮(维权)(002383)、华讯方舟(000687)、瑞斯康达(维权)(603803)等。
隋田力是这场专网通信骗局的主角。2021年8月2日晚间,新三板挂牌公司海高通信(839211)的一则公告显示,隋田力已处于失联状态。“据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目前涉及案件,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
由于涉隋田力刑事案件尚未结案,两年多来,上述专涉专网通信业务被证监会调查的上市公司一直未有调查结论。
合众思壮,是所有涉隋田力骗局案中,第一个公布证监会调查结论的上市公司。
2022年11月22日,合众思壮在《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中,公布了证监会查实的合众思壮涉嫌违法事实,其中包括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证监会认定如下:
合众思壮将与隋田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田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田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
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以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约9.39亿元,虚增成本金额约5.1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4.27亿元。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情况,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谈谈以下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与其他诈骗案不同,参与专网通信虚假业务的上市公司,不是纯粹的受害者。
以合众思壮为例,公司对这种虚假贸易方式知情并且积极参与的。证监会认定,郭信平作为合众思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专网通信业务由郭信平决定引入,他从一开始便知悉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此外,财务总监袁学林、公司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侯红梅、以及董事会秘书闫文都具体参与了专网通信业务,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的实质是虚假贸易,却在相关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从《证券法》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合众思壮的这几名高管是直接责任人员,合众思壮是知假、主动参与造假,不是纯粹的诈骗案受害者。
第二,对高管“精准处罚”。
以往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披违规事件,一般对在年报上签字承诺真实性的所有高管都会纳入处罚范围。对知情的、主动参与违规的高管,在处罚文件中会作出特别说明。对虽没有主动参与造假的高管,但是失察不勤勉、不尽责,胆大签字保真的,证监会也会予以处罚,罚款金额较少。
而合众思壮的《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纳入受处罚名单的高管只是以上包括董事长在内的4名知情者、参与者,其他董监高未被处罚。
这种“精准处罚”的情况只是合众思壮个案,还是以后会成为一种趋势,现在还难以判断,留待日后观察。
第三,合众思壮虚构贸易的方式有多种,“专网通信”业务只是其中之一。
通过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只是合众思壮的财务造假的三项业务之一。证监会认定,2017年至2020年涉嫌累计虚增收入15.8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5.21亿元。其中,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金额约9.3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4.27亿元。
除了专网通信业务之外,合众思壮还至少在雷达相关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上,也进行了虚构。
比如,雷达相关业务,合众思壮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对这种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的业务,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 6.0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万元。
在合众思壮之后,其余涉“专网通信”虚假贸易业务的上市公司,预计监管机关的调查结论也会陆续出台。
就合众思壮的股票投资者而言,有权针对其财务造假的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索赔诉讼。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间买入合众思壮股票,且在2022年5月11日或之后卖出的受损者。(可索赔范围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为准)(合众思壮维权入口)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近百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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