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股票索赔:控股股东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沙钢股份股票索赔:控股股东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2年05月11日 10:18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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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1日,江苏沙钢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下称:沙钢股份或公司,股票代码:002075)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沙钢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号)。

  沙钢集团涉嫌违法事项如下: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1、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2、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沙钢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沙钢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锦麟丰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2021年11月3日,沙钢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对沙钢集团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沙钢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且在2021年11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沙钢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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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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