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被处罚预告,股民索赔可期

易见股份被处罚预告,股民索赔可期
2022年04月21日 14:57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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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0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见股份、*ST易见(维权)、禾嘉股份,代码:60009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易见股份涉及的主要违规包括:其一、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包括:(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二)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2.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含: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易见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综上,2015年至202 年,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 10,469,873,593.76元、10,987,210,733.58元、6,428,643,331.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66.16%;各年虚增利润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 元(考虑易见股份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三年连续亏损。其二、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

  故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对易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1050万元;对冷天晴等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对公司原控股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公告还称,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中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易见”,证券代码仍为“600093”,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最终事实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中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预计公司2016年至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值,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公司将尽快对2015年至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更正2021年度业绩预告。

  之前,2021年4月28日,易见股份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可能无法按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一季度报告。4月29日,上交所对易见股份下发问询函。5月6日,易见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从5月6日起,易见股份停牌。2021年5月15日,易见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易见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易见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易见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间买入易见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5月15日前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易见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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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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