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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朱雄春、姚艳双、李斐: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你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1,350.32万元至-7,566.88万元。你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母净利润-56,191.02万元至-45,974.47万元。你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第二次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母净利润-89,243.19万元至-73,017.16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异,存在业绩预告不准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朱雄春、财务总监姚艳双、董秘李斐对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雄春、姚艳双、李斐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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