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天科技股票索赔:大股东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投资者或可索赔

紫天科技股票索赔:大股东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2年03月15日 09:33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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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4日,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天科技(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8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9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企业作为紫天科技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0.67%的股份。2021年12月31日,你企业持有的紫天科技15,424,558股股票被司法冻结,占所持公司股份的46.04%,占公司总股本的9.52%。你企业在2022年1月4日知悉上述信息,但直至2022年1月24日才书面告知紫天科技董事会,导致相关信息直至2022年1月25日才披露。你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紫天科技维权入口)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江苏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紫天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买入紫天科技股票,且在2022年1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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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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