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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超过24亿元的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不仅让康美案再度成为市场焦点,也使得上市公司中平时默默无闻的一类群体——独立董事,走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不完全统计,自11月12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后,截至目前,不到两周时间内,已有28家上市公司独董相继辞职,较平时离职数量大幅增加。记者通过梳理上市公司公告发现,独董辞职原因大多为“个人原因”。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波“辞职潮”的背后,反映出的却是当前A股独立董事制度“权责利”无法匹配,独董设置“流于形式”“花瓶功夫”的现实状况。
多位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表示,A股独立董事制度已运行20年时间,在公司治理结构亟需完善、诉讼层面法律连带责任加剧的当下,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改革需要和契机。应完善立法、明确制度层次和目标、规范履职细节,确保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针对性,只有外部监督机制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才能得以提升,公司发展才能健康长远。
天价罚款引起连锁反应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其中,要求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5名独立董事,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高达上亿元,远超其任职期间在康美药业所获薪酬。
首例独董“天价”罚单落地,为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敲响警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显然不再适应当下情势。统计显示,康美案一审判决后,已有28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请辞。
但值得注意的是,独董辞职原因大多为“个人原因”。11月23日,万润股份发布公告称,刘纪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回应表示,辞职确属巧合,不会在关键时刻当逃兵。“早在今年5月,本人便已提出辞去独董,并推荐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郭颖去担任独立董事。万润股份在其产品技术研发、财务业绩表现以及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都起着良好示范作用。”刘纪鹏表示,但遗憾的是,公司内部在离任时点上没能把握好、沟通好,导致没有错开这一敏感期。
事实上,独董赔款早有先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洋表示,2016年的两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的判决,标志着独立董事开始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两起案件只是部分投资者索赔,涉案金额基数不大。
在业内人士看来,无论此次独董“辞职潮”是否因康美案导致,但天价罚款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已初见端倪。康美案背后所折射出的A股长期存在的“独董生态”已存在被打破的必要,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亟待修正和完善。
实际履职暴露诸多矛盾
从200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至今,A股独立董事制度已运行20年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模日渐庞大。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国内A股上市公司聘任的独董人数从《指导意见》发布前的245人上升到目前的14377人,增长近58倍。截至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仅有诚邦股份、兆新股份两家上市公司未聘任独立董事,长安汽车共聘任8位独立董事。据2020年年报数据显示,披露独董薪酬的A股上市公司独董薪酬总额达11.63亿元,人均8.6万元。
虽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独董制度实践效果却乏善可陈,“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等标签也一直如影随形。“实践中,上市公司一般对于独董会有复杂的心态,日常工作中没有动力向独董提供公司‘内部信息’,在遇有敏感事件时更倾向于向独董保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其《谨慎对待独董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曾写道。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特有结构影响了A股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从实践中也可以看出,独董履职的手段和激励并不充分。
“第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待提高。上市公司实控人在选任独立董事时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而后者为了当选也会尽量采取配合策略。第二,独立董事决策时面临信息劣势,并且因为成本较高、时间限制等因素,未能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调查权。第三,独立董事薪酬普遍较低,缺乏监督的积极性,也不愿意与上市公司内部人站在对立面,主动调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徐文鸣进一步指出,必须明确独立董事不是万能的。
相关制度亟待完善优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在新加坡管理大学教授张巍看来,兼职独董们的权力、责任、利益已无法匹配,独董制度若不改革可能会逐渐没落,于公司治理无益。
对于当前A股独董制度存在独立性不足、履职主体不专业、履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徐文鸣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一是加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提升法定信息获取渠道,强化其独立调查、独立聘任中介机构以及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职义务的内涵,可以采取正面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类型化不同场景下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的具体行为;三是提升独立董事免责标准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提高独立董事选任的独立性,可以建立相关行业独立董事专家库,探索随机为上市公司分配独立董事的机制;五是完善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认定机制,避免责任过度引发寒蝉效应,引发独立董事逆向选择。
曾在多家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的云南大学财务管理系主任尹晓冰也表示,建议完善立法和细化指引并帮助独董树立权威、规范履职细节,有效激励独董勤勉尽职和强化独董责任。
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朱振武看来,应从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相关立法、以制度改革提高独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推行独董职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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