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持有通宇通讯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 通宇通讯大股东收警示函

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持有通宇通讯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 通宇通讯大股东收警示函
2021年11月22日 15:25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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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财经

  〔2021〕117号

  关于对SHI GUI QING(时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SHI GUI QING(时桂清):

  经查,你作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通讯或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7年9月至11月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通宇通讯股票合计187.4万股,占通宇通讯总股本的0.83%;2019年5月至12月,你通过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将上述通宇通讯股票全部卖出。你在借用、控制姜金锁证券账户买入、持有和卖出通宇通讯股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你持有通宇通讯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你通过姜金锁证券账户买入和卖出通宇通讯股票后,均未及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你持有通宇通讯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向上市公司告知你与姜金锁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你未向通宇通讯告知你与姜金锁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通宇通讯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部分内容不准确:一是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宇通讯相关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在披露前十大股东情况时,均未披露你与前十大股东之一姜金锁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二是通宇通讯未将姜金锁证券账户所持通宇通讯股份纳入你名下计算,导致通宇通讯上述期间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实控人持股比例及你个人持股比例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预先披露减持通宇通讯股份计划。2019年5月至12月,你通过姜金锁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通宇通讯股票时,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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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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