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广明、周平、杨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广明、周平、杨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年10月12日 14:15 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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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四川证监局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广明、周平、杨利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翔环境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广明、周平、杨利平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虽对公司债权人执行了函证审计程序,但未将公司应付有关债权人的期初债务余额和债权人同意豁免金额作为函证内容,仅函证了债权人同意豁免后的剩余债务余额。对函证不符事项仅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未获取交易对方的签字、说明等书面证据。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结合审计获取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

  在知悉相关债权人未与公司签署变更豁免债务用途协议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判断,对协议条款理解不到位,对天翔环境有关债务豁免事项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在债权人豁免的有关债务总额与公司账面记录差异较小的情况下,未结合债务豁免协议等证据对债务具体构成及归属会计期间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对所豁免债务的会计归属期间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期初余额审计不到位

  你所虽获取了债权人与天翔环境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天翔环境2019年底账面有关债务余额与相关协议载明金额不一致,未对有关债务2020年期初余额的准确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广明、周平、杨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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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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