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万军、陈桂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万军、陈桂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年09月16日 18:47 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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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75号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万军、陈桂臣:

  经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2日,超讯通信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的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第二期股权回购款的支付,公司将在2020年第三季度已全额确认处置昊普环保股权的投资收益调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存在会计差错。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三季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1392.96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调增523.3万元,总资产调减718.8万元,净资产调减1545.9万元,分别占公司更正后净利润、扣非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为42.72%、-194.66%、0.32%、3.72%。

  超讯通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超讯通信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万军、财务总监陈桂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超讯通信和梁建华、万军、陈桂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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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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