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 原被告双方激烈交锋

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 原被告双方激烈交锋
2020年12月03日 17:10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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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投资者期待已久的联建光电(维权)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午进行了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下午进行了开庭。此次开庭的案件,包括了2019年、2020年提起诉讼的293个案件,庭审时间安排了两天。 (联建光电维权入口)

  此前联建光电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被法院驳回,联建光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

  联建光电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深圳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旋即提起索赔诉讼,但因为联建光电对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之前索赔案件均已中止审理。

  “原被告双方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基准日与基准价争议不大,但对虚假陈述实施日,各方争议很大。”代表部分投资者出庭参加诉讼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告诉我们说。

  回溯案情,2017年12月8日,联建光电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分时传煤的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 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长刘虎军等高管与上市公司均遭到了处罚。

  绝大部分投资者都认为,联建光电被证监会认定从2014年度报告即开始实施虚假陈述,因此实施日应当是2014年年报发布日2015年4月1日;而联建光电认为2014年虚增的利润数额很小,不构成重大性,而应当以2015年年度虚增较大利润的年报公布日2016年4月19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李修蛟律师认为,重大性事件以行政处罚为准,对于被行政处罚的虚假陈述行为,应该是认定为重大性事件,因此,联建光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该确定为2015年4月1日。

  被告认为投资者购买联建光电股票,基本不是基于联建光电的虚假陈述,而且联建光电股票走势,是受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联建光电无需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李修蛟律师认为,联建光电多年造假虚增利润,性质恶劣、违法持续时间长。造假事实曝光后,联建光电股股价连续跌停,短时间内跌幅接近30%,这些皆因虚假陈述所致。原告律师不认可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说法,投资者的损失不是系统性风险所致。

  据悉,法庭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结果。

  李修蛟律师认为,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300269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获赔希望很大。

  目前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并不多,更多的受损投资者还在观望。李修蛟律师说,受损投资者应当积极联系律师起诉索赔,尽可能地去挽回损失。

  (本文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李修蛟律师简介: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广州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证券争议解决组组长,知名证券维权专家、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入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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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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