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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添
7月12日,河北证监局对外披露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旭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显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光电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河北证监局称,如果对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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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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