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央行山西省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等,被警告并罚款107.7万元,6名相关责任人也被罚。
具体而言,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规定被罚。
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张某、米某强(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均被罚款5000元。
此外,谢某(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贾某(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副行长)、郝某清(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杨某平(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副行长)均被罚1.5万元。
柒财经注意到,此次并非交通银行首次因违反信息采集等相关规定被罚。2021年8月20日,同样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交通银行就已经收62万元罚单。
同时,时任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和控制部操作风险管理团队经理、资深综合管理顾问沈奕栋被罚7万元。
时隔3年,交通银行再因该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似有“顶风作案”之嫌。
近年来,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相应对金融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今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即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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