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86--北京能源國際:建議發行於二零二四年到期的50,000,000美元3.8% 可換股債券(附有 50,000,000美元的增發權)

00686--北京能源國際:建議發行於二零二四年到期的50,000,000美元3.8% 可換股債券(附有 50,000,000美元的增發權)
2021年06月23日 07:05 联交所--披露易

原标题:00686--北京能源國際:建議發行於二零二四年到期的50,000,000美元3.8% 可換股債券(附有 50,000,000美元的增發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 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 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 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要約 出售或邀請或招攬要約 購買或認購任何證券,而本公告或其任何內容亦不構成任何合約或承諾之基礎。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不可攜入美國或於美國境內分發。

本公告所載資料不會直接或間接於美國境內分發或分發至美國或向美國人士分發。

本公告及本公告所載資料並不構成或成為於美國購買證券之任何要約之一部分或認購證券之任何招攬之一部分。本公告所述證券並未及將不會按照一九三三年美國證 券法(經修訂)(「美國證券法」)登記,而除非已根 據美國證券法之登記規定登記 或獲豁免登記,否則將不得 於美國提呈發售或出售。本公 司不會於美國或提呈發售受限制或被禁止之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公開發售證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

建議發行於二零二四年到期的50,000,000美元3.8% 可換股債券( 附有50,000,000美元的增發權)

獨家牽頭經辦人

發行 人 建 議發 行 於 二零 二 四 年到 期 的50,000,000美 元3.8% 可 換 股債 券(附 有50,000,000美元的增發權)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交易時段後),發行人及獨家牽頭經辦人已訂立認購協議,據此在認購協議之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獨家牽頭經辦人有條件地同意認購並支付,或促使認購人認購並支付發行人將予發行的本金總額為50,000,000美元的確定債券。

此外,發行人已向獨家牽頭經辦人授予可進一步認購並支付或促使認購人認購並支付本金總額最多50,000,000美元的全部或任何選擇性債券的選擇權,該選擇權可自認購協議日期起並於確定債券交割日期後第90天下午五時正( 香港時間)或之前一次行使,惟該選擇權僅可於根據債券的條款及條件(如適用)調整的換股價高於股份於選擇權獲行使之日的收市價時方可行使。

確定 債 券 的 發 行 價將 為 確 認 債 券 本金 總 額 的100%,而 每 份 債 券 的 面值 將 為200,000美 元及超出部 分的1,000美元整數 倍。按 照初步換 股價每股0.33港 元計算及假設債券按初步換股價悉數兌換,則債券最多將轉換為2,353,121,212股新股,相當於:

(i) 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的約10.49%;

(ii) 經根據確定債券悉數兌換而發行新股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約4.98%;及

(iii) 經根據確定債券及選擇性債券悉數兌換而發行新股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約9.50%。

債券擬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本公司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債券上市。本公司將向香港聯交所申請批准新股上市及買賣。

一般授權

新股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並將在所有方面與相關登記日期當時已發行繳足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所得款項用途

發行債券的所得款項 總額將為50百萬美元( 假設並無發行選 擇性債券)至約100百萬美元( 假設悉數發行選擇性債券),而發行債券的估計所得款項淨額在扣除獨家牽頭經辦人佣金及其他應付估計開支後,將約為49.275百萬美元(假設並無發行選擇性債券)至約99.1百萬美元( 假設悉數發行選擇性債券)。按照該所得款項淨額及假 設債券悉數 兌換,每股新股淨 價約為0.325港元。本公司擬 將發行債券的所得款項淨額用於為其境外債務再融資及用作其境外項目及一般營運資金用途。

認購協議須待其中所載先決條件獲達成及╱或獲豁免後,方告完成。此外,認購協議可能在若干情況下終止。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下文「認購協議」一段。

鑒於債券發行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完成,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認購協議

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1. 發行 人或 本公司( 作為發 行人),即北 京能源 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及

2. 獨家牽頭經辦人(作為認購人)。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獨家牽頭經辦人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建議發行確定債券 待認購協議所載先決條件達成後,獨家牽頭經辦人同

意按發行 價認購並 支付或促 使認購人認 購並支付 本金總額為50,000,000美元的確定債券。

建議發行選擇性債券 發行人已 向獨家牽 頭經辦人 授予可進一 步認購並 支

付或促使認購人認 購並支付本金總額最多50,000,000美元的全部或任何選擇性債券的選擇權,該選擇權可自認購 協議 日期起 及於確 定債券 交割日 期後第90天下午 五時正(香港 時間)之前 作一次 性行 使,惟該選擇權僅可於根據債 券的條款及條件( 如適用)調整 的換股價高 於股份於 選擇權獲 行使之日的 收市價時 方可行使。

先決條件 獨家牽頭 經辦人認 購並支付 或促使認購 人認購並 支

付債券款項的責任 須待達成(其中包 括)以下先決 條件後方可作實:

1. 重大不利變動:於相關交割日期,自認購協議 日期以來並無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動,亦無任何事件導 致發行人 於認購協議 中的任何 聲明及保 證於相關交割日期為失實或不準確(猶如其已於該日提供及作出),且發行人已於相關交割日期 或之前履行其於認購協議項下應履行的所有義務;

2. 法律意見:於相關交割日期或之前,已向獨家 牽頭辦人及信託人交付日期各自為相關交割日期,形式 及內容按 照獨家牽頭 經辦人及 信託人可 能合理要求的有關各個司法權區法律( 包括百慕達、中國及英國法律)的若干意見;

3. 告慰函:於交割前3個營業日(「刊發日期」)及有關交割日期或之前,已向獨家牽頭經辦人交付形式按獨家牽頭經辦人可能要求的告慰函;

4. 國家發改委批准:證明已在國家發改委登記發行債券的發行債券發行前登記證明的副本;

5. 管理層告慰證明:於刊發日期,已向獨家牽頭 辦人交付由董事會主席簽署、日期為該日的證明;6. 發行通函:發行人已於刊發日期或 之前編製、刊發及 向獨家牽 頭辦人交付 形式及內 容令獨家 牽頭經辦人信納

7. 上市:香港聯交所已同意債券上市,唯一前提 為債券獲發行( 或獨家牽頭經辦人信納有關上市將獲批准);

8. 其他合約:已於確定債券交割日期或之前簽立構成債券的信託契據及有關債券的代理協議( 連同認購協議統稱為「交易文件」);

9. 盡職調查:獨家牽頭經辦人全權酌情信納對發行人及本集團的法律盡職調查結果;及

10. 其他同意:已向獨家牽頭經辦人交付有關發行債券、債券獲轉換後發行新股及簽訂交易文件的所有公司及其他同意、批准或授權副本。

獨家牽頭 經辦人可 酌情決定 並通知發行 人豁免達 成全部或任何部分先決條件。

完成 完成認購及發行確 定債券或選擇性債券( 如有)將 於

確定債券交割日期 或(視情況而定)選擇性債券交 割日期落實。

分銷 獨家牽頭 經辦人已 知會本公 司債券將提 呈發售及 出

售予不少於六(6) 名獨立承配人(將為獨立個人、公司及╱或專業投 資者)。債 券將提呈發售 及出售予日 常業務涉及依據 S 規例第2類交易在美國境外購買、銷售或投資證券的人士。債券概不會向香港公眾散戶提呈發售。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 告日期,債 券的各 承配人( 及彼 等各自 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公司禁售承諾 於自認 購協 議日期 開始至 認購協 議日期 後90天止 期

間(包 括首尾 兩日),發行人 將不會 並將促 使其任 何子公司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獨家牽頭經辦人除外)不會在未經獨家牽頭經辦人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i) 直接或間接發行、提呈發售、質押、出售、訂約發行或出售、發行或出售任何期權或訂約購買、購買任何期權或訂約發行或出售、授予任何期權、權利或權證以購買或 以其他方 式直接或 間接轉讓或 處置任何 股份或有關 證券或任 何可轉換 為或可行使 或可交換 為股份或 有關證券 的證券,或 (ii) 訂立任何 掉期或任 何其他協議或任何交易,以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轉讓擁有股份或有關證券的任何經濟後果,不論上文第(i)或(ii) 段所述任何有關掉期或交易以交付股份或有關證券或有關其他證券、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 算。前句不適用於 (a) 發行債券,(b) 因轉換 債券而轉讓任何 股份,(c) 與發售及 銷售債券有 關的任何 衍生交易或 (d)根據發行 人截至二 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 度在年報中披露的發行人購股權計劃發行任何股份。

股東禁售 於自認 購協 議日期 起至認 購協議 日期後90天止期 間

( 包括首 尾兩 日),發 行人 將盡最 大努 力促使 北京能源投資不 會或代表 北京能源 投資行事的 任何人士 不會在未經獨家牽頭經辦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i)直接或間接發行、提呈發售、質押、出售、訂約發行或出售、發行或出售任何期權或訂約購買、購買任何期權或訂約發行或出售、授予任何期權、權利或權證以購買或以 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 接轉讓或處 置任何股 份或有關證 券或任何 可轉換為 或可行使或 可交換為 股份或有 關證券的證 券,或 (ii) 訂 立任何掉 期或任何 其他協議或任何交易,以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轉讓擁有股份或有關證券的任何經濟後果,不論上文第(i) 或(ii) 段/p>

終止 於下列任何情況下,獨家牽頭經辦人可透過於確定債

券付款將 到期的確 定債券交 割日期或選 擇性債券 付款將到期的選擇性 債券交割日期(視 情況而定)之 前隨時向發行人發出通知終止認購協議:

1. 倘獨 家牽頭經 辦人獲悉認 購協議所 載的任何 保證及 聲明在任 何方面違反 或發生任 何使其在 任何方面失實或不準確的事件,或未能履行發行人於認購協議項下的任何承諾或約定;

2. 倘認 購協議的 任何先決條 件未能達 成或未獲 獨家牽頭經辦人豁免;

3. 倘獨家牽頭經辦人認為,自認購協議日期以來或自發行通函內所提供資料的截止日期以來,發生有關發行人或本集團的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4. 發生全國或國際金融、政治或經濟狀況或貨幣匯率或外匯管控的相關變動( 不論在認購協議日期是否屬可以預見之變動),而獨家牽頭經辦人 認為其 很可能嚴 重損害債券 成功發售 及分銷或 債券在二級市場買賣;

5. 倘發生任何敵對衝突或衝突升級、發生恐怖事件或其他災難或危機,而獨家牽頭經辦人認為其嚴重損 害債券成 功發售及分 銷或債券 在二級市 場買賣;

6. 倘發 行人之證 券買賣中斷 或受有關 證券上市 或進行買賣的交易所重大限制( 除債券公告的理由外)或發行人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之證券買賣中斷或受到重大限制,或一般於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或香港聯交所的買賣中斷或受限;或

7. 中國、香港、新加 坡、日 本、英國、美國及歐盟 的商業 銀行業務 出現普遍暫 停或中斷 或因任何 中國、香 港、新 加坡、日本、英 國、紐 約州、美 國 聯邦機 構或歐盟 很可能對債 券成功發 售及分銷 或債券 在二級市 場買賣造成 重大影響 而出現普 遍暫停或中斷。

債券主要條款

債券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發行人 北京能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確定債券發行價 確定債券本金額的100%。

發行確定債券 本金總額為5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 四年到期的美 元

計值3.8% 可換股債券,可兌換為發行人每股 面值0.10港元的繳足普通股。

利息 債券按年利率3.8% 支付利息,每半年期期末於每年六

月二十九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按每計算金額(定義見債券的條款及條件)19美元等額分期支付。

確定債券發行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或前後

選擇性債券發行日期 根據認購協議可予發行選擇性債券的日期,不得遲於

選擇權已經行使當日起計第五個營業日。

到期日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不抵押保證 只要有 任何債 券仍發 行在外(定義 見信託 契據),發

行人將不會並將促 使其子公司(定義 見下文)不會 以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現有或未來的 業務、承諾、資產或收入(包括 任何未催繳股本)設立或許可存續任何 抵押、押記、質押、留 置權或 其他 形式的 產權負 擔或 保證權益(「該保證」)(許可保證權益除外),以作為償還或 支付 任何 有關 債務 的本 金額、溢價 或利 息的 保證,或作為就償還或支付任何有關債務的本 金額、溢價或利息作出/p>

換股期 於確定 債券 發行日 期後41天之 日或 之後直 至到期 日

之前第10天之日(包括首尾兩日)營業時間結束時( 以交回有關債權憑證以進行兌換之地點的時間計)( 但除債券的 條款及條 件中有關 違約後換股 權的復效 或存續的規定外,無論如何不遲於該期限),或(倘發行人於到期日前要求贖回債券)直至不遲於指定債券贖回日期前10天的日子( 以上述地 點的時間 計)營業 時間結束時(以上述地點的時間計)為止的任何時間( 受任何適用 財政或其 他法律或 規例的規限 及按本文 件的規定)。

換股價 初步每股股份0.33港元,惟須就(其中包括)股份合併、拆細、重新 指定 或重新 分類、利潤 或儲 備資本 化、向股東作出分派、股份供股或發行股份期權、其他證券供股、以低於當時市價的價格的發行、以低於當時市價的價格的其他發行、轉換權的修改、向股東的其他發售及債券條款及條件所述的其他事件作出調整。

到期贖回 除之前已贖回、轉換或購買及註銷者外,發行人將按

債券本金額的106% 連同其截至到期日應計但 未付利息贖回每份債券。

因稅務理由贖回 倘因 (i) 發行人就稅 務目的而言設立 所在或所居的 任

何司法權 區或其任 何政治分 支機構或徵 稅機關的 法律(或據其 頒佈的任何法規或裁決)出現任何變動 或修訂;或(2) 該等法例、規例或裁 決(包括有管轄權 的法院的裁決、判決或 命令)的適 用性或詮釋的現有 官方立場或官方立場陳述出現任何變動( 有關變動或修訂或有關 發行人的 官方立場 是於確定債 券發行日 期或之後頒佈或發佈及生效或公佈),導致發行人須或在下個付 息日將須 支付額外 金額而發行 人採取合 理措施無法規避上述要求,則發行人可選擇向債券持有人(該 通知將不可 撤回)及 向信託人 發出不少於30天亦不多於60天的通知,於發行人指定的贖回日期(「稅務贖 回日期」),按提 早贖回 金額 連同截 至稅 務贖 回日期應計但未付的利息(包括任何額外金額( 定義見債券 的條 款及 條件))(如 有)贖回 全部 而非 部分 債券,前提是任何有關贖回通知不得早於發行人就其時到期債 券款項有 責任支 付額外 金額之最 早日期 前90天發出。

發行人選擇贖回 藉向信 託人 及債券 持有人 發出不 少於30天 但不超 過

60天的書 面通知(「選 擇贖回通知」)( 該通知將不 可撤回),發行人可隨時於贖回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按於該日的提早贖回金額連同截至該日應計但未付利息(如有)贖回 全部而非部分債 券,前 提是緊接有關通知 日期前原已發行債券(就 此而言,包括根 據債券的條款及條件進 一步發行 的債券及 發出選擇贖 回通知前 發行的任何選擇 性債券)本 金額的至少90% 已被轉換、贖回或購回及註銷。

因除牌或控制權變動

倘發生有關事件,各份債券的持有人有權按其選擇,要求發行人於有關事 件贖回日期(定 義見下文)按 債券的 提早 贖回 金額 連同 截至 該日應 計未 付利 息( 如有),贖 回債 券持有 人所持 全部或 部分 債券。為行 使該項權利,有關債券持有人須不遲於發生有關事件後30天,或發行人根據債券的條款及條件向債券持有人發出 有關 通知之 日後30天內( 如較 後),將已 填妥 及簽署之贖回通/p>

贖回

結算系統 債 券 將 以 總 額 憑 證 的 實 益 權 益 為 代 表,而 總 額 憑

證將 以 EuroclearBankSA/NV(「歐洲 結算 系 統」)及ClearstreamBankingS.A.(「盧森堡結算系統」)的代名人名義登記,並於有關交割日期或前後寄存在歐洲結算系統及盧森堡結算系統的共用存管處。總額憑證的實益權益將在其上顯示,其轉讓將僅通過歐洲結算系統及盧森堡結算系統備存的記錄進行。除本文件所述情況外,債券憑證將不會以換取總額憑證形式的實益權益發行。

上市 本公司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債券上市。本公司將向香

港聯交所申請批准新股上市及買賣。

可轉讓性 債券可根據債券的條款及條件自由轉讓。轉讓以總額

憑證證明 之債券的 權益將根 據相關結算 系統的規 則進行。

地位 債券構 成發行 人的 直接、無條件、非 後償及(受限 於上文所述的不 抵押保證契諾)無抵押義務,且彼此 之間將會一直享有等同地位,不享有任何優待或優先權。

發行人於 債券項下 的付款義 務於任何時 候須至少 與其各自所 有其他現 時及未來 無抵押及非 後償義務 享有等同地位,惟適用法律強制條文可能規定的例外情況及受限於不抵押保證契諾除外。

換股價及新股

初步換股價每股0.33港元較:

(i) 股份於二 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 日(即簽署認 購協議之交易日)在香港聯交所所報最後收市價每股0.275港元溢價約20%;

(ii) 股份於直 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 十二日(包括 該日)前連 續五個交易日在香港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275港元溢價約20%;及

(iii) 股份於直 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 十二日(包括 該日)前連 續十個交易日在香港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275港元溢價約20%。

換股價乃經參考股份現行市價以及認購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由發行人及獨家牽頭經辦人於簿記建冊後經公平磋商釐定。

因轉換任何債券而可發行的新股數目將按將予轉換債券本金額( 按固定匯率7.7653港元兌換1.00美元換算為港元)除以有關轉換日期生效的換股價釐定。按照初步換股價每股0.33港元計 算及假設債券按初 步換股價悉數兌 換,則 債券最多將轉換為2,353,121,212股新股,相當於:

(i) 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的約10.49%;

(ii) 經根據確定債券悉數 兌換而發行新股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 約4.98%;及

(iii) 經根據確定債券及選擇性債券悉數兌換而發行新股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約9.50%。

換股價重定

倘在任何重定日期之前連續30個交易日中20個交易日的股份收市價低於相關重定日期生效的換股價,則相關重定 日期生效的換股價( 經考慮相關日期之前可能發生的按債券條款及條件中規定的方式作出的任何調整)應重定為該重定日期的重定參考股價,惟換股價不得降至 低於適用法律及法規不時允許(包括根據上市規則的一般授權規定)的水平。

有關經調整重定參考股價應向上約整(如有必要)至最接近的港仙,惟:

(i) 對換股價的任何此等調整應以經調整換股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低於0.30港元為限;及

(ii) 在第(i) 項的規限下,債券條款及條件中規定方式所述的調整事件應在細節上作必要變更 下適用於此處的調整,以確保 經調整的換股價已作適 當調整,以反映債券條款及條件中規定方式所述的任何事件。

兌換對本公司股本的影響

下表說明(1) 於本公告日期的現有股權架構;(2)假設確定債券按初步換股價每股0.33港元悉數兌換為新股的股權架構;及(3) 假設確定債券及選擇性債券按初步換股價每股0.33港元悉數兌換為新股的股權架構,當中假設(a) 本 公司股本於本公告日期起至債券悉數兌換期間概無其他變動(因債券悉數兌換( 視情況而定)而發行新股除外);及 (b) 債券持有人並無亦不會持有因債券悉數兌換(視情況而定)而發行的新股以外的任何股份。

假設確定債券按每股0.33港元的初步換股價悉數兌換為新股

假設確定債券及選擇性債券按每股0.33港元的初步換股價悉數兌換為新股

股東 現有(於本公告日期)

佔本公司

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本百分比

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數目

股本百分比 股份數目

股本百分比 股份數目

北京能源投資集團(香港)

有限公司1 7,176,943,498 32.00% 7,176,943,498 30.40% 7,176,943,498 28.96%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及

其一致行動人士2 3,582,660,329 15.98% 3,582,660,329 15.18% 3,582,660,329 14.46%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3 3,048,927,933 13.59% 3,048,927,933 12.92% 3,048,927,933 12.30%華青光伏有限公司4 3,048,750,000 13.59% 3,048,750,000 12.92% 3,048,750,000 12.30%其他股東 5,570,666,672 24.84% 5,570,666,672 23.60% 5,570,666,672 22.48%債券持有人 – – 1,176,560,606 4.98% 2,353,121,212 9.50%

總計 22,427,948,432 100% 23,604,509,038 100% 24,781,069,644 100%

17,176,943,498股股份由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直接全資子公司北京能源投資集團( 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2 (i)621,829,273股股 份乃由招商 局集團有 限公司(「招商 局集團」)的間接 全資子公司 SnowHillDevelopmentsLimited(「SnowHill」)持有;(ii)579,944,250股股份乃由招商局集團間接擁有79.36% 的招商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招商新能源集團」)持有;(iii)1,216,793,309股股份的經濟權益乃由深圳國調招商併購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國調」)實益擁有,而深圳國調由深圳市招商慧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的間接全資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iv)135,199,257股股份的經濟權益乃由深圳市國協一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國協一期」)實益擁有,而國協一期由深圳市招商國協壹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的間接全資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及(v)招商局集團被視作於包括新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PairingVentureLimited、MagicgrandGroupLimited及SinoArenaInvestmentsLimited 在內之一組與招商新能源集團一致行動之股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17條所界定協議持有的1,028,894,24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

33,048,927,933股股份乃由中國華融海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持有,而中國華融海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為華融華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43,048,750,000股股份乃由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間接全資子公司華青光伏有限公司持有。

有關本集團的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太陽能發電站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發展、投資、運營及管理。

所得款項用途

發行債券的所得款項總額將為50百萬美元(假設並無發行選擇性債券)至約100百萬美元( 假設悉數發行選擇性債券),而發行債券的估計所得款項淨額在扣除獨家牽頭經辦人佣金及其他應付估計開支後,將約為49.275百萬美元( 假設並無發行選擇性債券)至約99.1百萬美元( 假設悉數發行選擇性債券)。按照該所得款項淨額及假設債券悉數兌換,每股新股 淨價約為0.325港元。本 公司擬將發行債券的所得 款項淨額用於為其境外債務再融資及用作其境外項目及一般營運資金用途。

債券發行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認為,債券發行是籌集額外資本的適當方 法,因為 (i) 債券發行可以較低 的融資成本向本公司提供額外資金;(ii) 債券發行不會對現有股東的持股產生即時攤薄影響;及(iii) 倘債券轉換為新股,本公司可改善其資本基礎,從而有利於本公司的長遠發展。此外,本公司已向獨 家牽頭經辦人授予可進 一步認購並支付或促使 認購人認購並支付本金總額最多50,000,000美元的全部或任何選擇性債券的選擇權,惟該選擇權僅可 於根據債券的條 款及條件(如 適用)調整 的換股價高於股份 於選擇權獲行使之日的收市價時方可行使。因此,倘有未來資金需求,本公司在從資本市場獲得額外資金方面具有靈活性。

因此,董事認為認購協議及債券的條款屬公平合理,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符合股東及本公司的整體利益。

一般授權

按照初步換股價0.33港元及假設債券按 初步換股價悉數 兌換,債券將兌換為最多2,353,121,212股新股,相當於一般授權(定義見下文)的52.46%。

根據股東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舉行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案,本公司向董事授出可配發及發行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本20% 的一般授權(「一般授權」)。

本公司於過去十二個月的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並無進行任何股權集資活動。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涵義:

「聯屬人士」 指 任何不時控制該人士(及其不時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不時受彼等控制或不時 與彼等受共同控制之人士「替代證券交易所」 指 於任何時間,倘股份於當時並非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及買賣,則為其他國際認可之證券 交易所,且 為股份當時 上市或報 價或買賣 所在之主要 證券交易 所或證券市場

「北京能源投資」 指 北京 能源 投資集 團(香 港)有限公 司,一間 於香 港

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債券發行」 指 發行人發行債券

「債券持有人」 指 債券持有人

「債券」 指 確定債券及選擇性債券之統稱

「控制權變動」 指 當 出 現下 列 一 項 或 多項 事 件 時,發生「控 制 權 變

動」:

(i) 發行人與另一人士( 一名或多名許可持有人除外)兼併、合併或整合,或另一人士(一名或多名許 可持有人除外)與發行人兼併或 合併,或向另一 人士(一名或多名 許可持有人除外)直接 或間接出售 發行人全 部或絕大 部分綜合 資產;

(ii) 任何「人士」或「集團」(如交易法第13(d) 及第14(d) 條 所用 之詞彙)為 或成 為發 行人 投票 權股份 全部投票權 之直接或間接「實 益擁有人」(如 交易法 第13d-3條所用 之詞 彙),且 有關 總投票權大於許可持有人所實益持有者;或

(iii) 於確定債券發行日期組成董事會之人士,連同最 少獲當時在 任之董事 之大多數 票批准膺 選或提名加入董事會之任何新任董事(其於確定債 券發行日期 亦為董事 或其已於 過往以此 方式獲批准膺選 或提名),因任何原因 而不再組成當時在任之董事會之大多數成員

「交割日期」 指 選擇性債券交割日期及確定債券交割日期

「收市價」 指 股份於任何交易日之「收市價」應為每日報價 表所

發佈之價格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換股價」 指 兌換債券時將發行新股份之價格,初步將為每股股

份0.33港元,並可根據債 券之條款及條件規定之 方式予以調整

「當時市價」 指 就某一特定日期之一股股份而言,為一股股份於(i)

截至緊接該日期前之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或(ii) 倘該相關公告於該日期( 為交易日)交易結束後作出,則於截 至該公告日 期(包括 該日)止 連續20個交 易日每日收市價之平均值,惟倘於20個交易日期間之任何時間,股份已按除息基準(或 除去任何其他權利)報價及於該期間其他部分時間股份按當時連息基準(或其他權利)報價,則:

(a) 倘 將於該等情 況下發行 之股份不 享有所述 股息( 或其他權利),就本釋義而言,於股份按連息基準(或附有有關其他 權利)報價之日 期之收市價應被視為其金額減去每股股份股息( 或附有有 關其他權利)之 公平市值(定義見 債券之條款及條件);或

(b) 倘 將於該等情 況下發行 之股份享 有所述股 息或權利,就本釋義而言,於股份按除息基準( 或除去有關其他權利)報價之日期之收市價應被視為其 金額加上每股股份股息(或其他權利)之公平市值;

惟另外規定倘於上述20個交易日各日期,股份就已宣派或公佈股息(或其他權利)按連息基準報價( 或附有有關其他權利),而將予發行之股份並 不享有該股息(或其他權利),則就本釋義而言,各有關日期之收 市價應被 視為其金 額減去相當 於每股股 份股息(或其他權利)之公平市值之金額

「每日報價表」 指 香港聯交所發佈 之每日報價表或( 視情況)替 代證

券交易所發佈之對等報價表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提早贖回金額」 指 就每200,000美元 本金額 的債券釐 定出來 的一個 金

額,等 同在 釐定 提早 贖回 金額 的有 關日 期債 券 持有人 每年 有5.663% 之總 收益 率(每 半年計 算)。每200,000美元本金 額的債券 的適用提早 贖回金額 乃根據債券之條款及條件所載公式計算

「交易法」 指 一九三四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經修訂)

「確定債券」 指 5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四 年到期的3.8% 可換 股債

券,初始本金總額為50,000,000美元

「確定債券交割日期」 指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或前後,即,發行 確定債

券完成日期,或發行人與獨家牽頭經辦人可能協定的較後日期( 不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後14天)

「總額憑證」 指 代表將予發行債券的總額債券憑證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獨立第三方」 指 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的任何實體或人士

「發行人」或「本公司」 指 北京能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股份代號:686)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重大不利變動」 指 重大不利變動,或任何可合理預期會對本集團之整

體狀況( 財務狀況或其他),或收益、業務、營運 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變動的發展,不論有關事件是否於日常業務範圍內之交易所產生

「國家發改委」 指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其地方機構

「新股」 指 因兌換債券而由本公司將予配發及發行的股份

「發行通函」 指 本公司 將就債券 發行及債 券在香港聯 交所上市 發

佈的發行通函

「選擇權」 指 發行人 授予獨家 牽頭經辦 人的選擇權 以認購並 支

付,或促使認購人認購並支付,全部或任何選 擇性債券,本金總額最多為50,000,000美元,惟該選擇權僅可於根據債券 的條款及條件( 如適用)調整 的換股價高 於股份於 選擇權獲 行使之日的 收市價時 方可行使

「選擇性債券」 指 額外於二零二四年到期的3.8% 可換股債券,在獨家

牽頭經辦人行使選擇權後,於選擇性債券交割日期,由發行人 發行的本金總 額最多為50,000,000美元 的可換股債券

「選擇性債券交割日期」指 根據認購協議可予發行選擇性債券的日期,不得遲

於選擇權已經行使當日起計第五個營業日

「特許持有人」 指 (i) 北 京能源集團 有限責任 公司或其 任何子公 司

或與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致行動( 定義見 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 回購守則)的其他人士;

(ii) 第 (i) 條所列人士之任何聯屬人士;及

(iii) 股份及投票權股份(如屬信託,則其實益權益)由 第 (i) 及 (ii) 條 所列 之 一名 或 以上 人士 擁 有80% 或以上的任何人士。

「許可保證權益」 指 按照一般市場慣例根據資產證券化、重新包裝或類

似安排 創建的發 行人或任 何子公司的 任何財產 或資產的任何保證;為免生疑問,有關安排包括 就資產支持證券或資產支持票據作出的安排

「人士」 指 任何個人、公司、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

業、信託、非法人組織或政府或任何代理或其 政治分支機構

「承配人」 指 獨家牽 頭經辦人 根據認購 協議項下的 責任促使 其

認購任何債券的任何專業、機構或其他投資者( 視情況而定)

「潛在投資者」 指 本公司潛在投資者

「中國」 指 中華 人民共 和國( 就本公 告而言,不 包括香 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S 規例」 指 美國證券法S 規例

「有關事件」 指 發生「有關事件」,即:

(i) 股份不 再在香港聯交所或( 如適用)替代證 券交 易所上市或 獲接納進 行買賣或 暫停買賣 連續45個交易日或以上;或(ii) 控制權變動

「有關債務」 指 以任何票據、債券、債權證、債權股證、借貸股票、證書或 其他證券 的形式或 代表的任何 當前或未 來債務( 不論是本金、溢價、利息或其他 款項),有 關債務於 或擬於或 可於任何 證券交易所 或場外交 易或其他證券市場報價、上市、一般交易或買賣。

「有關證券」 指 代表股 份的任何 參與證書 及任何存托 證券或其 他

收據、文據、權利或享有權

「重定日期」 指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日

「重定參考股價」 指 每股 股份於 緊接有 關重 定日期 前連續30個交易 日

各日之每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數

「美國證券法」 指 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或因 該

等股份拆細、合併或重新分類而產生之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而股份之間於本公司自願或非自願清盤或 解散之情 況下概無 就股息或應 付款項享 有優先權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獨家牽頭經辦人」 指 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所營業日」 指 香港聯 交所或替 代證券交 易所開市進 行證券買 賣

業務的任何日子( 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認購協議」 指 發行人 與獨家牽 頭經辦人 就債券發行 訂立日期 為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認購協議

「子公司」 指 就任何人士而言,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不

時生 效的其 他公認 會計原 則,(1) 發行在 外的投 票權股 份的50% 以上 投票 權由該 人士 及該人 士的 一間或多間其他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的任何法團、組織或 其他商業 實體,或 (ii) 發行在外 的投票權 股份的50% 或 以

「交易日」 指 香港聯交所或替 代證券交易所( 視情況而定)開市

交易之日子,倘於一個或多個連續交易日並無呈報收市價,則該日期在確定任何交易 期間時,於 任何有關計算中將不予計算,並視作並不存在

「信託契據」 指 構成債券的信託契據

「信託人」 指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國法定貨幣

「美國」 指 美利堅合眾國

「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指 就股份於任何證券交易所營業日而言,發表在或來

源自彭博顯示頁 面(或其繼任頁 面)顯示股份 於該證券交易所營業日的下單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或( 倘無法從任何該等頁面獲得)由獨立財務顧問( 定義見債券之條款及條件)釐定之合適有關其他來源的股份 於該證券 交易所營 業日的下單 成交量加 權平均價格,惟倘於任何證券交易所營業日無法按上文所述獲得有關價格或無法另行釐定價格,則股份於該證 券交易所 營業日的 成交量加權 平均價格 應為緊接 前一個可 釐定成交 量加權平均 價格的證 券交易所 營業日按 上文所述 釐定之成交 量加權平 均價格

「投票權股份」 指 就任何人士而言,一般具有投票權表決選舉該人士

管治組織的董事、經理或其他具投票權成員的任何類別或種類股份

「% 」 指 百分比

代表

北京能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

張平

香港,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張平先生(主席)、盧振威先生及徐建軍先生;本公 司之非執行董事為隋 曉峰先生、趙兵先生及李浩先 生;以 及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靳新彬女士、李紅薇女士及朱劍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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