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26--保發集團:(1)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03326--保發集團:(1)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021年05月05日 06:09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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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3326--保發集團:(1)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持牌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保發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方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持牌證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方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PERFECTGROUP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保 發 集 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26)

(1)發行 及購回 股份之一 般授權

(2)重選退 任董事 及

(3)股東週 年大會通 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九龍尖沙咀東部麼地道69號帝苑酒店二樓帝苑廳(水仙廳)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定義見下文),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公司通函第16至20頁。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上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倘 閣下不擬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務請填妥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及盡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撤銷論。

股東週年大會預防措施

請參閱本函件第i頁有關股東週年大會上為預防及控制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傳播將採取之措施,包括:

進行強制體溫檢測及健康聲明

強制各與會者佩戴醫用外科口罩

股東週年大會將不派發公司禮品及不供應茶點

任何不遵守預 防措施的人士可能 禁止進入股東週年 大會會場。本公司謹 此提醒股東,彼等可 委任大會主席作為其委任代表於大會上就有關決議案進行投票,以替代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預 防 措 施

鑒於COVID-19疫情持 續及近期預 防及控制其 傳播的規定 ,本公司將於 股東週年大會上實施下列預 防措施以保障與會股東 、員工及其他持份者免受 感染的風險:

(i) 每位股東、受委代表及其他 與會人士須於股東週年大 會會場入口處進行強制體溫測量。任何體溫 為攝氏37.4度以上 的人士可 能不獲批 准進入或 被要求離開股東週年大會會場。

(ii) 強制與會者於股東週年大 會會場內全程佩戴醫用外 科口罩,並保持安全的座位距離。

(iii) 股東週年大會將不會供 應茶點,且將不派發公司 禮品。

在法 律允許的 範圍內,本公 司保留禁 止任何人士 進入股東 週年大會會 場或要求 其離開股東週年大 會會場的權利,以確保股 東週年大會與會者的安 全。

為保 障所有持份 者的健康安 全利益以及 符合近期預 防及控制COVID-19的指引,本公司 提醒所 有股東 無需 為行使 投票權 而親身 出席 股東週 年大會。作為替 代方 法,股東可透過 使用附 帶投票 指示的委 任代表 表格委託 股東週 年大會 主席作為 其受委 代表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 有關決議案投票,而無需 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

股 東週 年 大會 通函 隨 附之 代表 委 任表 格乃 供 股東 使用。代 表委 任表 格 亦可 從本公 司 網 站www.hkperjew.com.hk「投 資 者 關 係」一 欄 另 行 下 載。倘 閣 下 並 非 註 冊 股 東(即倘 閣下 通過 銀行、經紀、託管 人或 香港 中央 結算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則應 直接向 閣下的銀行、經紀 或託管人(視情況而定)查 詢以協助 閣下委託受委代 表。

倘選 擇不親身 出席股東週 年大會的 股東就有關 決議案、或 有關本公司 或與董事 會溝通的任何事宜 有任何疑問,歡迎透過以 下方法聯繫本公司:

電郵:info@hkperjew.com.hk

電話:85223346841

傳真:85227645608

目 錄

頁次

釋義 ...................................................................... 1

董事會函件

1. 緒言............................................................ 4

2. 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之 一般授權................................. 5

3. 重選退任董事................................................... 6

4. 股東週年大會................................................... 6

5. 投票表決....................................................... 6

6. 責任聲明....................................................... 7

7.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手續...................................... 7

8. 推薦意見....................................................... 8

9. 一般資料....................................................... 8

附錄一 — 購回授權說 明函件............................................ 9

附錄二 — 退任董事詳 情................................................. 13

股東週年大會通 告......................................................... 16

釋 義

於本通函內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 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 司於 二零二 一年 六月 七日(星期 一)上 午十 時正假

座香 港九 龍尖 沙咀東 部麼 地道69號帝 苑酒 店二 樓帝苑廳(水仙廳)舉行 之股東週年大會

「組織章程細則」 指 本公司不時修 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細 則

「聯繫人」 指 涵義與上市規 則所賦予者相同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營業日」 指 聯交所開放進 行證券買賣業務之任何 日子

「公司法」 指 經不 時修 訂、補 充或 另行 修改 之開 曼群 島公 司法第22

章(一九六一年 法例,經綜合及修訂)

「核心關連人士」 指 涵義與上市規 則所賦予者相同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擴大授權」 指 待授 予發 行授權 及購 回授權 之普 通決議 案獲通 過後,建議 授予 董事 之一 般及無 條件 授權,將根 據購 回授權購回 之任何 股份 加入根 據發 行授權 可能 配發及 發行之股份總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 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 定貨幣

釋 義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 行政區

「發行授權」 指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 使本 公司 所有 權力配 發、發 行及 以其 他方 式處理不超 過於批 准授 予該授 權之 有關決 議案 獲通過 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20%之股份

「最後實際可行 日期」 指 二零 二一 年四 月二 十八日 ,即本 通函 付印 前為 確定本

通函所載若干 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 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 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 人民 共和 國,不包 括(除文 義另 有所 指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 區及台灣「主板」 指 由聯 交所 運作 之證 券交 易所(不 包括 期權 市場),乃獨

立於聯交所GrowthEnterpriseMarket,並與其並行運作

「購回授權」 指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 使本公 司所 有權力 購回 不超過 於批 准授予 該授權之有關決議案 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 數目10%之股 份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 法定貨幣

「證券及期貨條 例」 指 《證券及期貨條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三分之一港仙 之普通股

釋 義

「股東」 指 股份登記持有 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香港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發出 之《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 守則》

「%」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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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發 集 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26)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

簡健光先生(主席)

石美珍女士

鍾志強先生

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

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家榮先生

范佐浩先生

總辦事處及香港 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灣常悅道1號

黃煒強先生

恩浩國際中心26樓

敬啟者:

(1)發行 及購回 股份之一 般授權

(2)重選退 任董事 及

(3)股東週 年大會通 告

1. 緒言

本 通 函 主 要 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有 關 決 議 案 之 資 料 及向 閣下發出股東週 年大會通告。

於股 東週年大 會上提呈 之決議 案,包括批 准下列各 項之普通 決議案:(a)授出各項發行授權、購回授 權及擴大授權;及(b)重選 退任董事。

2. 建議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於股東 週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 呈普通決議案:

(i) 授予董事發行授權 ,藉以配發、發行及 處置最多不超過於 通過有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20%之新股份;

(ii) 授予董事購回授權,藉以讓 彼等購回最多不超過於通 過有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10%之股份;及

(iii) 在通過上述批准授予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之普通決議案後授予董事擴大授權,透過在 根據 發行 授權 可能配 發或 有條 件或 無條 件同意 配發 及發 行之 股份數目加上不超過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總面值數額之股份,以擴大發行授權 。

發行 授權及購回 授權將於 以下最早時 間屆滿:(a)本公司於股 東週年大 會後之下屆股東 週年大 會結束 ;或(b)組織 章程 細則、公 司法或 開曼群 島適用 法例規 定本公 司須舉行下 屆股東週 年大會 的期限 屆滿; 或(c)股 東於本 公司下 屆股東週 年大會 前於股 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 案予以撤銷或修改。

根據 上市規則 規定載有購 回授權相 關資料之說 明函件載 於本通函附 錄一。本說 明函件 載有合 理所需 資料,以 便股東 於股東 週年大 會上就 投票贊成 或反對 有關購 回授權之決議案時作出 知情決定。

於最 後實際可行日 期,本公司之 已發行股本包 括1,350,000,000股股份 。假設本公司之已 發行股 本於最 後實際 可行日 期至股東 週年大 會當日 期間並 無變動 ,倘於股 東週年大會上授 出購回授權,根 據購回授權 可予購回之股 份數目最多為135,000,000股,而倘於

股東 週年大 會上授 出發 行授權,根據發 行授權 可予 配發、發 行及╱ 或處理 之股 份數目最多為270,000,000股。

3. 重選 退任董事

根據 組織章程 細則第84(1)條,鍾志 強先生及 黃煒強先 生須於股 東週年大 會上退任董事職務,且符合 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 大會上膺選連任。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經管理層考慮其技能及經驗後確定。董事 會認 為,委 任在 會計、財 務、審 計、稅 務及 公司 財務 方便擁 有豐 富經 驗的 黃煒強先生 將會對 本集團 的企業 管治及 業務發展 形成一 個平衡 的技能 矩,從而 有助於 董事會的多樣性。本公 司已收到來自黃煒 強先生根據上市規 則第3.13條提交 的年度獨立性確認書。本公司認為根 據上市規則黃煒強先生 屬獨立。

於股東 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之 各退任董事之履歷詳情 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除本通 函所披露者外,概無其他 與建議重選董事有關而 須提請股東垂注之事宜 。

4. 股東 週年大會

股 東週年大 會通告 載於本 通函第16至20頁。於股 東週年大 會上,將 提呈決 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分別 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 及擴大授權;及(ii)重選退任董事 。

本通 函隨附股 東週年大會 上適用之 代表委任表 格,該代表 委任表格亦 會刊載於 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倘 閣下 不擬親身出 席股東週年 大會並於會 上投票,請按隨附 之代表 委任表 格上所 印備之 指示填妥 有關表 格,並 須於股東 週年大 會或其 任何續

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 為香港 北角英 皇道338號 華懋 交易廣 場2期33樓3301–04室。於填 妥及 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後, 閣 下仍可依願親身出 席股東週年大會 或其任何續會,並於 會上投票。於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 格將被視作被撤回論。

5. 投票 表決

根據 上市規則 及組織章程 細則,股東 週年大會通 告所載之 所有決議案 將以投票 方式進行表決。股東 週年大會主席將會在股 東週年大會上解釋投票 表決之詳細步驟。

於投 票表決時,每一位親身 出席的股 東(或如股東 為法團,則為 其正式授 權代表)或其受委 代表可就每 持有一股繳 足股份投一 票。親身出席 的股東(或如 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 權代表)或其受 委代表如可投多 於一票,其毋須 使用其所有票 數或將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

於股 東週年大 會結束後 ,投票結 果將會刊 登於聯交 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hkperjew.com.hk內。

6. 責任 聲明

本通 函遵照上 市規則提供 有關本公 司之資料。董 事共同及 個別就本通 函承擔全 部責任。董事在作出 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 深知及確信:(i)本通函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 方面均 屬準確 及完 整,且無 誤導或 欺詐成 分; 及(ii)並 無遺漏 任何 其他事 項,致使本通函當中任何 陳述有誤導成份。

7. 暫停 辦理股份過 戶登記手續

為釐 定股東出 席股東週年 大會並於 會上投票之 資格,本公 司將於二零 二一年六 月二日(星 期三)至 二零二 一年六 月七日(星 期一)(包 括首尾 兩日)暫 停辦理 股份過 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所有股 份過戶 文件連 同相關 股票最 遲須於二 零二一 年六月 一日(星期 二)下午 四時正前送達 本公司 之香港 股份過 戶登記 分處聯合 證券登 記有限 公司,地 址為香 港北角 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 場2期33樓3301–04室,以辦理登記手 續。

為符 合資格收 取建議末 期股息,所有正式 填妥之過 戶表格連 同有關股 票,須於二零二一 年六月 十日(星期 四)下午 四時正 前交回 本公司之 香港股 份過戶 登記分 處聯合證券登 記有 限公司,地址 為香港 北角 英皇 道338號華 懋交易 廣場2期33樓3301–04室,以辦理登記手 續。本公司將於 二零二一年六 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一年 六月十六日(星期三)(包 括 首尾 兩日)暫停 辦理 股份 過 戶登 記手 續,期 間將 不會 進 行任 何股 份過 戶登記。待 股東於 股東週 年大 會上批 准建議 末期股 息後,建議末 期股息 將於二 零二 一年六月二 十二日(星 期二)或 前後支付 予於二 零二一 年六月 十六日(星 期三)名 列本公 司股東名冊的股東。

8. 推薦 意見

董事 認為,本通 函所指擬提 呈之決議 案及股東週 年大會通 告均符合本 公司及股 東整體之最佳利益 。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 之所有建議決議案。

9. 一般 資料

務請 閣下 垂注本通函各附錄所載 之其他資料。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保 發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 司

主席

簡健光

謹啟

二零二一年五月 五日

附 錄 一 購 回 授 權 說 明 函 件

本附 錄包含上市 規則規定 載於說明函 件之詳情,以便股東就 投票贊成 或反對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 呈有關購回授權之決議 案,作出知情決定。

(1) 股東 批准

上市 規則規定 以聯交所為 其第一上 市地點之公 司於購回 所有證券前 ,股東必須 預先透過一般授權 或就特定交易之特定批 准的普通決議案批准。

(2) 行使 購回授權

於最 後實際可行日 期,本公司已 發行股本包括1,350,000,000股股份。待授出購回授權之 決議案 獲通過 後,按 照在股 東週年 大會前 不再 發行或 購回股 份為基 準計 算,本公司將 可於(i)股東 週年大 會後 之本公 司下 屆股 東週年 大會 結束; 或(ii)公司 法、開 曼群島適用法例 或組織章程 細則規定本公 司須舉行下 屆股東週年 大會之日; 或(i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 以決議 案撤銷 或修訂 該授權 之日(以最 早者為準)止之期 間內根 據購回 授權購回最多135,000,000股股份(相當 於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 已發行股份數目之10%)。

(3) 資金 來源

購 回證券時 ,本公司 只可動 用根據其 組織章 程細則、上市規則 、公司法 及開曼 群島適用法例所規 定可合法作此等用途之 資金。

倘購 回股份之 資金全部以 本公司之 可用現金流 或營運資 金撥付,倘於 購回授權 有效期 間全面 行使購 回授權 購回股 份,或會 對本公 司之營 運資金或 資本負 債狀況 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 照於本公司截至二 零二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之 年報所載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所披 露之狀況)。

附 錄 一 購 回 授 權 說 明 函 件

(4) 購回 原因

董事 相信,本 公司可於 聯交所購 回股份乃 符合本公 司及股東 整體之最 佳利益。視乎當 時市況 及融資 安排,上述購 回可提 升本公 司資 產淨值 及╱或 每股股 份盈 利,惟僅會於董事認為購 回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 有利之情況下方會進行 購回。

董事 目前無意 購回任何股 份,而日後 僅會於彼等 認為購回 符合本公司 及股東整 體最佳 利益時,方會行 使購 回股份 之權力。倘董事 認為 會對不 時適合 本公司 之營 運資金或資產負債水平 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董 事不擬在該情況下行使 購回授權。

(5) 股份 價格

於緊 接最後實 際可行日期 前過去十 二個月內,股 份於聯交 所買賣之每 月最高及 最低價格如下:

每股價格

最高價 最低價

港 元 港元

二零二 零年

四月 0.49 0.38五月 0.60 0.37六月 0.49 0.315七月 0.425 0.26八月 0.31 0.245九月 0.27 0.23十月 0.26 0.219十一月 0.26 0.218十二月 0.275 0.218

二零二 一年

一月 0.237 0.205二月 0.45 0.223三月 0.38 0.26四月(截至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0.36 0.31

附 錄 一 購 回 授 權 說 明 函 件

(6) 董事 、彼等之聯繫 人及核心關 連人士

根據 上市規則,公司禁止於 知情之情 況下於聯交 所向核心 關連人士購 回其證券,核心 關連人 士指公 司或其 任何附 屬公司之 董事、主要行 政人員或 主要股 東或彼 等各自之緊密聯繫人土 ,而核心關連人士亦不得 於知情之情況下向公司 出售其證券。

於最 後實際 可行日期,概無董事 及(在作出 一切合理 查詢後,就 彼等所深 知)彼等任何聯繫人現時 有意在建議購回授權獲 股東批准之情況下,出售 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於最 後實際可 行日期,概無本公 司之核心 關連人士 知會本公 司,表示現 時有意在建議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之情況下出售股份予本公司,亦無承諾不會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7) 董事 承諾

董 事已向聯 交所承 諾,將根 據組織章 程細則、上市規 則、公司法 及開曼 群島適 用法例行使本公司 權力,按購回授權進行購 回。

(8) 收購 守則

倘因 購回股份 導致一名 股東於本公 司之投票 權權益比 例增加,就收 購守則規 則32而言,該 項增加將 被視為一項 收購。因此,一名股東 或一群一致 行動股東(視 乎股東權益增加之 幅度而定)可 取得或鞏固其 於本公司之 控制權,並須 遵照收購守 則規則26或規則32提出強制性收 購建議。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就董事所深知及確信,簡健光先生擁有897,036,000股股份,佔已發 行股份總數 約66.45%。於最後實 際可行日期 ,於897,036,000股股 份中,10,077,000股股 份由簡 先生直 接持 有,而餘 下729,000,000股 股份、57,339,000股股份 及100,620,000股股份分別由ImmaculateDiamondsLimited(簡先生 全資擁有之公司)、KingJewelLimited(簡先生全 資擁有 之公司)及ClassicSapphireHoldingsLimited(簡先生 於其股 東大會 上控制三分之一或以 上投票權之公 司)直接持有。倘 董事全面行使購 回授權及不包 括本公司於二零一五 年十二 月十四 日採納之 購股權 計劃項下 之已授 予或將 授予簡先 生及其 妻子石美珍女 士的購 股權獲 行使時 可發行 予彼等之 股份,則簡先 生之股權 將增加 至已發 行股份

附 錄 一 購 回 授 權 說 明 函 件

總數 約73.83%,該增 加將 不會 導致須 根據 收購 守則規 則26規定 提出強 制性 全面 收購建議之責任。

在本 公司已發 行股本維持 不變之基 礎上,董事並 不知悉有 任何可能因 收購守則 規則26及規則32而引發之任何後果。董 事不建議於觸發收購守則任何潛在後果之情況下,行使購回授權。

(9) 一般 資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本公司並無於聯交所或其他地方購回其任何股份 。

倘公司 在聯交所購回其證券會 導致公眾人士所持已發 行股本少於25%(或聯交所釐定之其他 規定最低百 分比),則上 市規則禁止 公司進行有關 購回。董事不 建議於會導 致公眾人士所持股 份比例少於規定最低持 股百分比之情況下購回 股份。

附 錄 二 退 任 董 事 詳 情

建議將於股 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 任董事詳情載列如下:

執行董事

鍾 志強先 生(「鍾先生」),59歲 ,於二 零一五 年八月 獲委任 為執行 董事。鍾 先生於一九 九零年 三月加 盟保發 珠寶有 限公司擔 任會計 師。鍾 先生於二 零零六 年十一 月獲委任為保發珠寶有 限公司董事。

鍾先 生分別於一九 八二年及一 九八五年獲得 倫敦工商商 會高等程度會 計學專業證書及 成本會 計學專 業證書。鍾先生 亦於一 九九一 年十二 月通過會 計技術 員協會 中等程度考試。鍾先生於 會計行業擁有逾30年經驗 。

除上 文所披露 之董事職務 外,鍾先生 並無於本公 司及本集 團其他成員 公司擔任 其他職 務。鍾 先生與 本公 司任何 其他 董事、高 級管 理層 或主要 或控 股股東 概無 關係。除本文 所披露 者外,於 最後 實際可 行日期 前三年 內,鍾 先生並 無於證 券在香 港或 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 之任何其他公眾公司擔 任任何董事職務。

鍾 先 生 為ClassicEmeraldHoldingsLimited(「ClassicEmerald」)之 唯 一 股 東, 持 有30,375,000股股份,以及於 行使本公司授出之購股 權後持有1,260,000股股份。

除上 文所披露 者外,於 最後實際 可行日期,鍾先生並 無於本公 司股份及 相關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 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 其他權益。

鍾先 生已與本 公司重續 服務協 議,據此鍾 先生獲委 任為執行 董事,由二 零一九年一月 四日開 始,為 期三(3)年,除 非及 直至任 何一方 發出 不少於 三個 月的書 面通 知終止協議。根據組 織章 程細則 之規定,彼須 於本公 司股東 週年 大會輪 值告退 及膺 選連任。鍾先 生將 收取 年度董 事袍 金及 薪酬約1,500,000港 元及 董事 會酌情 認為 合適 之其 他附帶福利。鍾先 生之酬 金已 由本公 司薪 酬委員 會審 閱,並 由董事 會參 照當時 之市 況、鍾先

附 錄 二 退 任 董 事 詳 情

生之 資歷、經驗、於 本公 司之職 責及 責任而 釐定。鍾先 生之酬 金須 由董事 會根 據其在本公司股東週年 大會上獲賦予之權力不 時檢討。

除 上文所披 露者外,鍾先生 確認並 無有關其 重選之 其他事 宜須敦 請股東 垂注,亦無其他資料須根 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 以披露。

獨立非執 行董事

黃煒強 先生(「黃先生」),65歲,於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獲委任為獨立非執 行董事。

黃先 生於二零 零二年二月 獲得西澳 伊迪斯科文 大學電子 商貿碩士學 位。黃先生 自一九九 一年六 月起為 香港會計 師公會 資深會員 及自一 九九三 年十二月 起為英 格蘭及威爾斯特許會計師 公會資深會員。

黃 先生曾於 國際註 冊會計師 行及英 國、新西 蘭、香港 及泰國的 上市公 司會計、財務、審 核、稅 務及 公司 財務 有逾40年 經驗。自一 九九 六年 四月 至一 九九九 年三 月,黃先生 擔任 華基 泰集 團有 限 公司(現 稱中 國源 暢光 電能 源控 股有 限公 司)(聯交 所上 市公司,股份代號:155)的 執行董事。自二零零一 年一月至二零一一年 一月,黃先生為中國通商集團 有限公司(前稱中 國基建港口有 限公司)(聯交所上 市公司,自二 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 日起股份 代號:1719)的首席財 務官及公 司秘書,自 二零一四 年四月起 為該公司的獨 立非執 行董 事、審 核委員 會、薪 酬委員 會及 提名 委員會 成員,並自二 零一 五年十月起 為該公 司的提 名委員 會主席。黃先生 自二零 一一年 一月起曾 擔任亞 太資源 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公 司,股份代號:1104)的首席財務官,並於二零 一一年四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二 月期間 及自二 零一三年 二月至 彼於二零 一六年 七月辭 去該等職 務前擔 任該公司的公 司秘書,並於二 零一 六年八 月至二 零一六 年十 月期間 擔任該 公司顧 問。黃 先生自二零一七年 九月十八日起擔任 亞投金融集團有 限公司(現稱安山金 控股份有限公司)(聯交所上 市公司,股份代號 :0033)的 首席財 務官,並自 二零一 七年九月 二十五 日起擔任該公 司的公 司秘書 及授 權代表,直至二 零一七 年十 一月三 日辭任 該等職 務為 止。黃先生自二零 一八年一月二十 二日起擔任華 新手袋國際控 股有限公司(聯交 所上市公司,股

附 錄 二 退 任 董 事 詳 情

份代號 :2683)的獨 立非執行 董事、審核 委員會及 風險管理 委員會主 席以及薪 酬委員會與提名委 員會成員。黃先生 自二零一九年 二月二十二日 起擔任長豐能 源有限公司(多倫多創 業 交易 所(TorontoVentureExchange)上市 公 司,股 份代 號:CFY)的 執行 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擔任大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號:1580)之獨立非 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 主席、提名 委員會及 薪酬委員 會之成員 後調任為執行 董事及 風險委 員會成 員,及自 二零二 零年九 月十四 日及二零 二零年 十月二 十日起分別 擔任 寶威控 股有 限公 司(已委 任臨時 清盤 人)(聯交 所上市 公司,股份 代號:24)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及審核委員會主席。

除上 文所披露 之董事職務 外,黃先生 並無於本公 司及本集 團其他成員 公司擔任 其他職務。黃先生與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或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除本 文所披 露者外 ,於最 後實際 可行日 期前三 年內,黃先生 並無於 證券在 香港 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 市之任何其他公眾公司 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於最後 實際可行日期,根 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 司購股權計劃,黃先生就於二零 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獲 授之購股權持有本公司900,000股相 關股份。

本公 司與黃先 生重續委 任書,據 此黃先生 獲委任為 獨立非執 行董事,由 二零一九年一 月四日 開始,為期三 年,除 非及直 至一 方發出 至少 三(3)個 月的 書面通 知予 以終止為止。根據組 織章程 細則 之規定,彼須最 少每三 年於 本公司 股東週 年大會 輪值 告退一次及 膺選連 任。黃先 生將收 取年 度董事 袍金216,000港 元及董 事會 酌情認 為合適 之其他附帶 福利。黃 先生 之酬金 已由本 公司 薪酬委 員會審 閱,並 為董事 會參照 當時 之市況、黃先 生之資 歷、經 驗、於 本公司 之職 責及責 任而 釐定。黃先生 之酬 金須由 董事 會根據其在本公司股東 週年大會上獲賦予之權 力不時檢討。

除上 文所披露 者外,黃 先生確認 並無有關 其重選之 其他事宜 須敦請股 東垂注,亦無其他資料須根 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 以披露。

PERFECTGROUP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保 發 集 團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26)

股 東週年大會 通告

茲通告保發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星期一)上午 十時正 假座香 港九龍 尖沙咀 東部麼 地道69號帝苑 酒店二 樓帝苑 廳(水仙廳)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 週年大會」),藉以討論 下列事宜:

1. 省覽、考慮及採納本公司截 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 告與核數師報告;

2. 批准派付截 至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年 度之本公司 末期股息每 股0.02港元;

3. 重選退任董事(各自以獨 立決議案提呈);

4. 授權董事會釐定本公司 董事酬金;

5. 續聘德勤關黃陳 方會計師行為 核數師,任期直 至本公司下屆 股東週年大會結束為止,並授權董事會 釐定其酬金;

6.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是否有任何修訂):「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規限 下,一般及無 條件批准本 公司董事於 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 使本公司一 切權力,以 配發、發行及 處置本公司 股本中的額外股 份,或 可轉換 為本 公司 股份之 證券,或可 認購本 公司 股份或 該等可換 股證 券之購 股權、認股 權證或 類似 權利,並作出 或授 出將要 或可能需要行使該 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 及購股權;

(b) 上文(a)段之 批准須 附加 在授 予本公 司董 事之 任何其 他授 權上,並且須授權 本公司 董事於 有關期 間作出 或授出 將要或 可能需 要於有 關期間 結束後行 使該等權力 之售股建議 、協議及購股 權(包括債券 、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可轉 換為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證券);

(c) 董事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將予配發(不論是否 根據購股 權或以 其他方式)及發行之 股本總面 值,除根 據(i)供股(定義 見下文);或(ii)因行 使根據 本公 司及╱ 或其任 何附 屬公司 當時就向合 資格參 與者授 出或發 行股份 或授出 可認購 本公司 股本中 股份之 權利而採 納之任何購股 權計劃或類 似安排所授 出之任何購 股權;或(iii)根據本 公司不 時生效 之組織 章程細 則配發 股份以 代替本 公司股 份之全 部或部 分股 息之以 股代 息或 類似安 排,而 發行之 股份 外,不 得超過 本決議案 獲通 過當 日本 公司 已發 行股 份 數目 之20%,而 上述 批准 亦須 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 言:

「有關期間」指自 本決議案獲通過至下列 最早發生者為止之期間 :(i) 本公司 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

(ii) 本公 司組織章程 細則或任何 開曼群島適用 法例規定本 公司須舉行下屆股 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 ;或

(iii) 本公 司股東於股 東大會上通 過普通決議案 撤回或修訂 本決議案所述之授 權。

「供股」指本 公司董 事根據 本公 司之股 份發 售建議,於其指 定的 期間向於指 定記錄 日期名 列股東 名冊上 之股份 持有人 或該等 證券持 有人或 任何類 別股 份持有 人,按 彼等 於當日 所持 有關股 份、有 關證 券或任 何類別股份之 比例配發、發行 或授出股份或 可轉換為本公 司股份之證券(惟本公 司董事 有權就 零碎股 權或顧 及任何 相關司 法權區 之法例 或適用 於本公 司之任 何認可 監管機 構或任 何證券 交易所 之規定 而產生 的任何 限制或責任後,作 出其認為必要或權宜之 豁免或其他安排)。」

7.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是否有任何修訂):「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規限 下,一般及無 條件批准本 公司董事於 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法規並在其規限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香 港聯合 交易所 有限 公司(「聯交 所」)或股 份可 能上市 及經香 港證券及期 貨事務 監察委 員會及 聯交所 認可作 此用途 之任何 其他證 券交易 所購買其股份;

(b) 於有 關期 間,根據 本決 議案 上文(a)段 之批 准將 購買本 公司 股份 之總面值不 得超 過於 本決 議案 獲通 過當 日 本公 司已 發行 股份 數目 之10%,而上述批准亦須 受此限制;及

(c) 就本 決議案 而言,「有關 期間」指 自本 決議案 獲通過 至下列 最早 發生者為止之期間:

(i) 本公司 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

(ii) 本公 司組織章程 細則或任何 開曼群島適用 法例規定本 公司須舉行下屆股 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 ;或

(iii) 本公 司之股東於 股東大會上 通過普通決議 案撤回或修 訂本決議案所述之 授權。」

8.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是否有任何修訂):「動議待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通告」)所載之第(6)及(7)項 決議案獲通過後,透過 加上根據通告所載 之上文第(7)項決議案本公司自授予 本公 司董 事一 般授權 以行 使本 公司 權力 購回該 等股 份起 所購 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總面值 ,擴大根據通告所載之第(6)項決 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權力 配發、發行及處置 本公司股份,並作出 或授出將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 之售股建議、協議 及購股權之一般授 權,惟有關數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 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總面值之10%。」

承董事會命

保 發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 司

主席

簡健光

香港,二零二一年 五月五日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 要營業地點

香港

九龍灣

常悅道1號

恩浩國際中心26樓

於本通 函日 期,執行 董事為 簡健光 先生、石美珍 女士及 鍾志 強先生 ;及獨 立非 執行董事為李家榮先生、范 佐浩先生及黃煒強先生 。

附註:

1. 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 代表(倘彼為兩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 人)代其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投票,而 有關委任須列明每位 獲委任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委任 代表文 據及經 簽署之 授權書 或其他 授權文 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撤回論。

4. 如屬 任何股 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聯名 持有人 可親身 或委派代表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本公 司股東 名冊內排名首位之聯名 登記持 有人就 有關股份作出之投票方 會獲接 納,而其他聯名登記持有人之投票一律不獲接納。

5. 為釐定股東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至二 零二一年 六月七日(星期一)(包括首尾兩日)暫停 辦理股份過戶登 記手續,期間不 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 最遲須 於二零 二一年 六月一 日(星期 二)下午四時正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以辦理登記手續。

6. 為符合資格收取建議末期股息,所有正式填妥之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下 午四時 正前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過戶 登記分 處聯合證 券登記 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以辦理登記手續。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 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二 零二一 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包 括首尾兩日)暫停辦 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進行任何股份過戶登記。待本公司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建議末期 股息後,建議 末期股息 將於二 零二一年六月二 十二日(星期二)或 前後支付予於二 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

7. 倘股 東週年 大會當 日上午 七時正 後任何 時間懸 掛八號 或以上 颱風警 告信號 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香港政府公佈的「超級颱風後的極端情況」生效,股東週年大會將會延期。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www.hkperjew.com.hk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登載公佈,以通知股東重開股東週年大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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