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2139--甘肅銀行:變更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BANKOFGANSUCO.,LTD.*甘 肅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2139)
變 更 公 司 秘 書、授 權 代 表及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代 理 人
甘 肅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行」)董 事 會(「董 事 會」)宣 佈,霍 寶 兒 女 士(「霍女 士」)已 辭 任 本 行 公 司 秘 書(「公 司 秘 書」)、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交 所」)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3.05 條 項 下 的 本 行 授 權 代 表(「授 權 代 表」)及 公 司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項 下 本 行 香 港 接 受 送 達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或 通 知 的代 理 人(「法 律 程 序 文 件 代 理 人」),該 等 辭 任 自 2021 年 1 月 26日 起 生 效。
霍 女 士 確 認 其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分 歧,亦 無 有 關 其 辭 任 的 事 宜 須 提 請 聯 交所 及 本 行 股 東 垂 注。
董 事 會 進 一 步 宣 佈,黃 偉 超 先 生(「黃 先 生」)已 獲 委 任 為 公 司 秘 書、授 權代 表 及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代 理 人,該 等 委 任 自 2021 年 1 月26 日 起 生 效。
黃 先 生 現 任 方 圓 企 業 服 務 集 團(香 港)有 限 公 司 聯 席 董 事。擁 有 超 過 三 十年 專 業 服 務 及 高 層 管 理 經 驗,包 括 擔 任 財 務 總 監、公 司 秘 書、資 訊 科 技總 監 及 執 法 官 員 等,涉 及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及 跨 國 銀 行、保 險、證 券 及 資 訊科 技 企 業,以 至 政 府 部 門 及 聯 交 所 的 財 務、會 計、法 規、內 部 管 控、企 業
管 治、公 司 秘 書、信 託、法 務 會 計 及 鑒 證 等 工 作。黃 先 生 為 香 港 特 許 秘書 公會 資 深 會 員、英 國 特許 公 司 治 理 公 會 資 深 會員、澳 洲 會 計 師 公會 會 員、香 港 信 託 人 公 會 會 員,亦 為 一 位 認 可 信 託 專 業 人 員。黃 先 生 持 有 香 港 大學 社 會 科 學(會 計)榮 譽 學 士 學 位,多 個 英 國、澳 洲 及 香 港 著 名 大 學 碩 士學 位 及 證 書,包 括 法 律、爭 議 解 決、公 司 管 治 及 資 訊 科 技 等。
董 事 會 謹 藉 此 機 會 對 霍 女 士 於 在 任 期 間 對 本 行 作 出 的 貢 獻 表 示 感 謝,並 對 黃 先 生 履 新 表 示 歡 迎。
承 董 事 會 命
甘 肅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劉 青
董 事 長
甘 肅 蘭 州
2021 年 1 月 26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行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劉 青 先 生 及 王 文 永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吳 長 虹 女 士、張 紅 霞 女 士、郭 繼 榮 先 生、張 有 達 先 生 及 劉 萬祥 先 生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唐 岫 立 女 士、羅 玫 女 士、黃 誠 思 先 生 及董 希 淼 先 生。
* 甘 肅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並 非 香 港 法 例 第155 章 銀 行 業 條 例 所 指 認 可 機 構,不 受限 於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監 督,亦 不 獲 授 權 在 香 港 經 營 銀 行╱接 受 存 款 業 務。
** 劉 萬 祥 先 生 的 董 事 任 職 資 格 尚 待 監 管 機 構 的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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