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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052--越秀交通基建:關連交易:租賃協議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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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052)
關 連 交 易:租 賃 協 議
租賃協議
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作為租戶)與國金公司(作為業主)在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若干位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位於中國廣州之辦公大樓)之物業訂立了租賃協議。
在上市規則下之涵義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須於本集團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的會計期間的綜合財務狀況表內確認為使用權資產。因此,訂立各租賃協議就上市規則而言將被視為本集團的一次性收購資產。由於國金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各租賃協議構成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i) 租賃 協 議 A 及 (ii) 租 賃 協 議 E 各 自 在 單 獨 計 算 的 基 礎 上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關 連交 易, 須遵 守 上市 規則 第 14A 章 項 下申 報及 公 告之 規定, 但根 據上 市 規則 第14A.76(2)(a) 條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租賃協議須合併計算,猶如其為一項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租賃協議合併計算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1. 背景
本公司在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與國金公司就向本集團(作為租戶)租賃位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位於中國廣州之辦公大樓)之物業訂立了二○一七年租賃框架協議,為期三年,將於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鑑於本公告第 5節所披露之原因,本公司之附屬公司(作為租戶)與國金公司(作為業主)就位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若干物業訂立了租賃協議。
2. 租賃協議之主要條款
2.1 相同的條款
各租賃協議有以下相同的條款:
(a) 租賃期為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三年(租賃協議 G 除外,其租賃期為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計為期一年);
(b) 月租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262 元(下列各項除外:(i) 租賃協議 F 項下之月租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231 元及 (ii) 租賃協議 G 項下之月租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202元);
(c) 租金為按季支付;及
(d) 倘租戶已遵守相關租賃協議之條款,第一個月及第十三個月各自之租金將獲豁免(租賃協議 G 除外,其並無提供租金豁免)。
租賃協議其他主要條款之概要見下文第 2.2 節至 2.8 節。
2.2 租賃協議 A
租戶 廣州越達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物業 1701A 單位
月租金總額 人民幣 415,769.55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19,798.55 元)
租賃保證金 人民幣 831,539.1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39,597.10 元)
2.3 租賃協議 B
租戶 廣州越通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物業 1701B 單位
月租金總額 人民幣 68,536.65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3,263.65 元)
租賃保證金 人民幣 137,073.3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6,527.30 元)
2.4 租賃協議 C
租戶 廣州越鵬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物業 1701C 單位
月租金總額 人民幣 69,997.2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3,333.20 元)
租賃保證金 人民幣 139,994.4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6,666.40 元)
2.5 租賃協議 D
租戶 廣州穗橋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物業 1701D 單位
月租金總額 人民幣 52,719.45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2,510.45 元)
租賃保證金 人民幣 105,438.9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5,020.90 元)
2.6 租賃協議 E
租戶 廣州越達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物業 1701E 單位
月租金總額 人民幣 224,518.35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10,691.35 元)
租賃保證金 人民幣 449,036.7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21,382.70 元)
2.7 租賃協議 F
租戶 廣州越達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物業 601F 單位
月租金總額 人民幣 29,296.05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1,395.05 元)
租賃保證金 人民幣 66,618.3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3,172.30 元)
2.8 租賃協議 G
租戶 越秀(中國)交通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之物業 附樓 440A 單位
月租金總額 人民幣 42,070.35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2,003.35 元)
租賃保證金 人民幣 84,140.70 元
(包括增值稅人民幣 4,006.70 元)
3. 釐定租賃協議條款之基礎
各租賃協議之條款(包括租金)是由本集團與國金公司經 公平磋商並參考了類型、樓齡及位置相近之物業現時的市場租金後釐定的。各租賃協議項下應付之租金將由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撥支。
4. 使用權資產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須於本集團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的會計期間的綜合財務狀況表內確認為使用權資產。因此,訂立各租賃協議就上市規則而言將被視為本集團一次性的收購資產。
本公司於各租賃協議項下所確認之使用權資產之估值(未經審核)載列如下:
租賃協議 使用權資產之估值
(人民幣千元)
租賃協議 A 13,245租賃協議 B 2,183租賃協議 C 2,230租賃協議 D 1,680租賃協議 E 7,153租賃協議 F 933租賃協議 G 472上文披露使用權資產之估值指相關租賃協議項下總租賃付款之現值,乃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運用相關租賃協議開始之日所適用之比率計算。用於計算租賃協議項下總租賃付款之現值的折讓率約為4.35%。
5. 訂立租賃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由於本集團之營運需求,本集團有需要於廣州租用辦公室。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位於廣州市之黃金地段,而各租賃協議項下之應付租金均為現時的市場租金水平。本集團自二○一二年起已使用廣州國際金融中心若干物業作為辦公室。除租賃協議 G 項下所租賃之物業(其將用作員工食堂)外,租賃協議項下所租賃之所有物業將由本集團用作辦公室。因此,租用租賃物業作為可供本集團持續業務運營及發展的物業是一項合適選擇。
在考慮了上述的因素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各租賃協議下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乃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6. 租賃協議訂約方之資料
6.1 本集團及租賃協議項下之租戶
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廣東省及其他高增長省份從事收費高速公路及橋樑之投資、運營及管理。
租賃協議項下之所有租戶均為本公司於中國成立之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業務載列如下:
公司 主要業務
廣州穗橋 於廣東虎門大橋有限公司之投資控股
廣州越達 投資控股
廣州越鵬 投資控股
廣州越通 於廣東清連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之投資控股
越秀(中國)交通 投資控股
6.2 國金公司
國金公司為一家於中國成立之公司,主要投資及持有廣州國際金融中心。國金公司為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之聯繫人,其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因此國金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國金公司由越秀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股份代號:00405)間接擁有約 98.99% 權益。越秀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已發行單位中約40.20% 由廣州越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為本公司之最終控股公司,由中國廣州市人民政府實益全資擁有)最終實益擁有。
7. 在上市規則下之涵義
7.1 關連交易
如本公告第 4 節所披露的,訂立各租賃協議將被視為本集團一次性收購資產。
如本公告第6.2 節所披露的,由於國金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各租賃協議構成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7.2 在單獨的基礎上計算各租賃協議
就租賃協議 B、租賃協議 C、租賃協議 D、租賃協議 F 及租賃協議 G 各自而言,鑑於本集團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 號所確認使用權資產價值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在單獨計算的基礎上少於 0.1%,且各租賃協議都是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的,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1)(a) 條,各租賃協議在單獨計算的基礎上可完全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及所有披露之規定。
就(i) 租賃協議 A 及 (ii) 租賃協議 E 各自而言,鑑於本集團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 所確認 使用權 資產價 值之最 高適用 百分比 率等如 0.1%或 超過 0.1%但少於 5%,且該等租賃協議各自都是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的,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各租賃協議在單獨計算的基礎上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a) 條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7.3 在合併的基礎上計算租賃協議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81 條,租賃協議須合併計算,猶如其為一項交易。就租賃協議而言,鑑於本集團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所確認使用權資產價值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0.1% 但少於 5%,且各租賃協議都是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的,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租賃協議合併計算後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a) 條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7.4 沒有董事須在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
概無董事於任何租賃協議上擁有任何重大利益,因此,概無董事須就租賃協議對本公司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8.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二○一七年租賃 指 本 公司 一 份 日 期為 二 ○ 一 七年 十 二 月 二十 框架協議」 八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本公司與國金公司就位
於廣州國際金融中心的若干物業之租金及租賃而訂立之日期為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租賃框架協議
「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達註冊
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1052)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廣州國際金融 指 位於中國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名為「廣 中心」 州國際金融中心」之房地產「廣州穗橋」 指 廣州穗橋發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
公司
「廣州越達」 指 廣州越達投資有限責任公 司,一家於中國成
立之公司
「廣州越鵬」 指 廣州越鵬信息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
公司
「廣州越通」 指 廣州越通公路運營管理有 限公司,一家於中
國成立之公司
「香港財務報告 指 香港會計師公會不時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 準則」 則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租賃協議 A」 指 國金公司(作為業主)與廣州越達(作為租戶)
就廣州國際 金融中心 1701A 單 位而訂立的一份日期為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 B」 指 國金公司(作為業主)與廣州越通(作為租戶)
就廣州國 際金融中心 1701B 單位 而訂立的一份日期為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 C」 指 國金公司(作為業主)與廣州越鵬(作為租戶)
就廣州國 際金融中心 1701C 單位 而訂立的一份日期為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 D」 指 國金公司(作為業主)與廣州穗橋(作為租戶)
就廣州國際 金融中心 1701D 單 位而訂立的一份日期為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 E」 指 國金公司(作為業主)與廣州越達(作為租戶)
就廣州 國際金融 中心 1701E 單位而 訂立的一份日期為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 F」 指 國金公司(作為業主)與廣州越達(作為租戶)
就廣州國際金融中心 601F單位而訂立的一份日期為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 G」 指 國金公司(作為業主)與越秀(中國)交通(作為租戶)就廣州國 際金融中心附樓 440A 單位而訂立的一份日期為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賃協議
「租賃協議」 指 租賃協議 A、租賃協議 B、租賃協議 C、租賃
協議 D、租賃協議 E、租賃協議 F 及租賃協議G 之統稱
「租賃物業」 指 國金公司根據租賃協議出租予本集團的廣州
國際金融中心的空間、單位及╱或物業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規則第14.04(9) 條賦予該詞的涵義「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增值稅」 指 增值稅
「越秀(中國)交通」 指 越秀(中國)交通基建投資 有限公司,一家於
中國成立之公司
「國金公司」 指 廣州越秀城建國際金融中 心有限公司,一家
於中國成立之公司,其開發及擁有廣州國際金融中心
承董事會命
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鋒
香港,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
執行董事: 李鋒(董事長)、何柏青、陳靜及謝延會
獨立非執行董事: 馮家彬、劉漢銓及張岱樞
* 僅供識別
** 為便於參考,在中國成立的公司或實體(如有)與中國法律及法規(如有)的名稱之中英文一般已加入本公告,如有任何歧異,概以中文版為準。
^ 如文意許可或需要,單數詞包含雙數的涵義,反之亦然;而陽性詞亦包含陰性及中性的涵義,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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