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83--華新手袋國際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

02683--華新手袋國際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
2020年11月23日 17:53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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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2683--華新手袋國際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對 本 公 告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擔 任 何 責 任。

WAHSUNHANDBAGS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華 新 手 袋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的有限公司)

(股份 代號:2683)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業 績

華 新 手 袋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董 事會(分 別 為「董 事」及「董 事 會」)欣 然 宣 佈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的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業 績 以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九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的 比 較 數 字。

簡 明 綜 合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收 益 6 179,902 444,890銷 售 成 本 (155,326) (368,832) 毛 利 24,576 76,058其 他 收 入 6 27 8其 他(虧 損)╱收 益,淨 額 6 (1,106) 4,638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10,258) (19,709)行 政 開 支 (13,292) (23,944)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撥 回╱(撥 備) 16 2,808 (2,658) 經 營 溢 利 2,755 34,393融 資 收 入 300 385融 資 成 本 (1,285) (2,535) 融 資 成 本,淨 額 7 (985) (2,150)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8 1,770 32,243所 得 稅 開 支 9 (1,214) (6,684)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溢 利 556 25,559

港 仙 港 仙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11 0.1 6.3

簡 明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溢 利 556 25,559 其 他 全 面 收 益╱(虧 損):

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匯 兌 差 額 346 (815)

346 (815)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902 24,744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資 產

非 流 動 資 產

使 用 權 資 產 12 24,975 26,072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13 48,228 52,613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14 1,270 1,251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3,232 2,254廠 房 及 設 備 預 付 款 項 16 – 76

77,705 82,266

流 動 資 產

存 貨 15 90,363 103,867貿 易 應 收 款 項 16 57,291 92,739預 付 款 項、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6 14,364 13,906可 收 回 即 期 所 得 稅 942 939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17 23,601 23,432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7 97,443 84,511

284,004 319,394

總 資 產 361,709 401,660

權 益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股 本 18 4,086 4,086股 份 溢 價 18 109,611 109,611匯 兌 儲 備 2,261 1,915資 本 儲 備 21,656 21,656保 留 盈 利 93,011 100,628 總 權 益 230,625 237,896負 債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非 流 動 負 債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572 669租 賃 負 債 12 23,445 24,377

24,017 25,046

流 動 負 債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票 據 19 78,912 117,128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9 14,628 14,495即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3,505 1,245租 賃 負 債 12 1,849 1,820借 款 20 – 4,030應 付 股 息 10 8,173 –

107,067 138,718

總 負 債 131,084 163,764 權 益 及 負 債 總 額 361,709 401,660

簡 明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股 本 股 份 溢價 匯 兌 儲 備 資 本 儲 備 保 留 盈利 總 計

千 港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附 註18) (附 註 18)

於 二 零 一 九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審 核) 4,086 109,611 2,534 21,656 105,887 243,774 全 面 收 益

期 內 溢 利 – – – – 25,559 25,559

其 他 全 面 虧 損

匯 兌 差 額 – – (815) – – (815) 全 面 收 益╱(虧損)總額 – – (815) – 25,559 24,744 二 零 一 八 年╱一 九 年 末 期 股 息 – – – – (16,345) (16,345) 於 二 零 一 九 年九 月 三 十 日

(未 經 審 核) 4,086 109,611 1,719 21,656 115,101 252,173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審 核) 4,086 109,611 1,915 21,656 100,628 237,896 全 面 收 益

期 內 溢 利 – – – – 556 556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匯 兌 差 額 – – 346 – – 346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 346 – 556 902 二 零 一 九 年╱二 零 年 末 期 股 息

(附 註10) – – – – (8,173) (8,173)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未 經 審 核) 4,086 109,611 2,261 21,656 93,011 230,625

簡 明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現 金 流 量

營 運 所 得 現 金 淨 額 17,735 11,016已 付 所 得 稅 (10) (1,171)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現 金 淨 額 17,725 9,845 投 資 活 動 所 得 現 金 流 量

購 置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179) (3,849)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增 加 (169) (154)已 收 利 息 300 385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現 金 淨 額 (48) (3,618) 融 資 活 動 所 得 現 金 流 量

借 款 所 得 款 項 – 9,490償 還 借 款 (4,030) (16,140)支 付 租 賃 負 債 (744) (1,488)已 付 利 息 (700) (1,921)已 付 股 息 – (127) 融 資 活 動 所 用 現 金 淨 額 (5,474) (10,186)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增 加╱(減 少)淨 額 12,203 (3,959)期 初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84,511 92,668匯 兌 差 額 729 (1,252) 期 末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97,443 87,457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附 註

1. 一 般 資 料

華 新 手 袋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法(一 九 六 一 年 第 三 號 法 例 第 22章(經 綜 合 及 修 訂)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公 司。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為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及 其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為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火 炭 坳 背 灣 街 30–32號 華耀 工 業 中 心 6樓 9室。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主 要 從 事 製 造 及 買 賣 手 袋產 品(「業 務」)。本 公 司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為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華 新 國 際 控 股 有 限公 司(「華 新 控 股」)。本 集 團 的 最 終 控 股 方 為 馬 氏 家 族 內 所 有 家 族 成 員,即 馬 慶 文 先 生、馬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彼 等 已 訂 立 一 致 行 動 協 議。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除 另 有 所 指 外,本 財 務 資 料 乃 以 港 元 呈 列 及 所 有 數 值 均 約 整 至 千 位(千 港 元)。

2. 編 製 基 準

本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的 香 港 會 計準 則(「香 港 會 計 準 則」)第 34號「中 期 財 務 報 告」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的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而 編 製。

其 應 與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編 製 的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一 併 閱 讀。

3. 會 計 政 策

本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所 應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與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年 度 財 務 報 表 所 應 用 者(如 該 等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所 述)貫 徹 一 致,惟 所 得 稅 估 計 及 採 納 下 文所 載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準 則 除 外:

本 集 團 採 納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準 則:

二 零 一 八 年 財 務 報 告 之 概 念 框 架 財 務 報 告 之 經 修 訂 概 念 框 架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重 大 的 定 義

第 8號(修 訂 本)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號(修 訂 本) 業 務 的 定 義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號、香 港 會 計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準 則 第39 號 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7號(修 訂 本)

本 集 團 已 提 前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追 溯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號(修 訂 本)–COVID-19相 關 租 金 寬 減。此 修 訂 本 提 供 了 一 項 可 選 的 可 行 權 宜 方 法,允 許 承 租 人 選 擇 不評 核 與 二 零 一 九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病(「COVID-19」)相 關 租 金 寬 減 是 否 屬 租 賃 修 改。選 擇 此 可行 權 宜 方 法 的 承 租 人 可 以 選 擇 按 照 非 租 賃 修 訂 的 方 式 對 租 金 寬 減 進 行 會 計 處 理。此 可行 權 宜 方 法 僅 適 用 於 直 接 由 於COVID-19疫 情 產 生 的 租 金 寬 減 並 且 須 達 成 下 列 所 有 條 件:a)租 賃 付 款 的 變 動 使 租 賃 代 價 有 所 修 改,而 經 修 改 的 代 價 與 緊 接 變 動 前 租 賃 代 價 大 致 相同,或 少 於 緊 接 變 動 前 租 賃 代 價;b)租 賃 付 款 的 任 何 減 幅 僅 影 響 到 期 日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六月 三 十 日 或 之 前 的 付 款;及c) 租 賃 的 其 他 條 款 及 條 件 並 無 實 質 變 動。

本 集 團 已 對 全 部 符 合 條 件 的COVID-19 相 關 租 金 寬 減 採 用 可 行 權 宜 方 法,合 共744,000港 元以 負 可 變 租 賃 付 款 入 賬 及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間 的 簡 明 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確認 為 行 政 開 支,並 就 租 賃 負 債 作 出 相 應 的 調 整。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的 期 初 權 益 結 餘並 無 受 到 影 響。

多 項 新 訂 或 經 修 訂 準 則 於 本 報 告 期 間 開 始 適 用。除 上 文 所 載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號(修訂 本)外,本 集 團 並 無 由 於 採 納 該 等 準 則 而 變 更 其 會 計 政 策 或 作 出 追 溯 調 整。

4. 估 計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應 用 以 及 資 產 及 負 債、收 入 及 開 支 的 呈 報 金 額 的 判 斷、估 計 及 假 設。實 際 結 果 可 能 有 別 於 該 等 估 計。

於 編 製 本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時,管 理 層 在 應 用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時 作 出 的 重 大 判 斷 及估 計 不 確 定 因 素 的 主 要 來 源 與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採 用 者 相 同。

5. 分 部 資 料

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 已 被 確 認 為 董 事。董 事 從 產 品 角 度 考 慮 業 務,即 製 造 及 買 賣 手 袋 產 品。

本 集 團 僅 有 一 個 經 營 分 部 符 合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8 號 的 報 告 分 部 定 義。董 事 為 該 經 營分 部 的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估 而 定 期 審 閱 本 集 團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內 的 資 料。並 無 於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內 單 獨 呈 列 分 部 分 析。

董 事 獲 提 供 的 總 資 產 及 總 負 債 數 額 乃 根 據 與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所 使 用 者 一 致 的 方 式計 量。

地 區 資 料

本 公 司 位 於 香 港。

按 地 區 劃 分 之 收 益 分 析 如 下: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美 利 堅 合 眾 國(「美 國」) 134,034 341,033西 班 牙 10,537 26,129其 他 國 家 35,331 77,728

179,902 444,890

出 於 分 類 目 的,收 益 的 地 區 來 源 乃 根 據 向 客 戶 交 貨 的 目 的 地 而 釐 定。來 自 其 他 國 家 所 包括 的 個 別 國 家 的 收 益 並 不 重 大。

以 下 非 流 動 資 產 資 料 乃 按 資 產 所 在 位 置 呈 列,不 包 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柬 埔 寨 王 國(「柬 埔 寨」) 60,550 64,039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中 國」) 11,803 13,611香 港 850 1,111

73,203 78,761

6. 收 益、其 他 收 入 及 其 他(虧 損)╱收 益,淨 額

於 某 個 時 點 確 認 的 收 益 分 析 如 下: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收 益:

銷 售 貨 品 179,902 444,890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確 認 的 收 益 75,000港 元(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604,000 港 元)與 去 年 的 結 轉 合 約 負 債 有 關。

其 他 收 入 及 其 他(虧 損)╱收 益,淨 額 的 分 析 如 下: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其 他 收 入:

雜 項 收 入 27 8

其 他(虧 損)╱收 益,淨 額:

匯 兌(虧 損)╱收 益 淨 額 (1,341) 4,385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19 18銷 售 廢 料 的 收 益 216 235

(1,106) 4,638 (1,079) 4,646

7. 融 資 成 本,淨 額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融 資 成 本:

-銀 行 借 款 利 息 開 支 (68) (244)-應 付 票 據 利 息 開 支 (632) (1,677)-租 賃 負 債 利 息 開 支 (585) (614)

(1,285) (2,535)

融 資 收 入: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300 385 融 資 成 本,淨 額 (985) (2,150)

8.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本 集 團 的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乃 經 扣 除 下 列 各 項 後 得 出: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已 消 耗 原 材 料 成 本 87,803 210,957分 包 費 用 27,804 74,804運 輸 及 關 稅 費 用 9,420 18,093短 期 租 賃 付 款 120 260僱 員 福 利 開 支 40,414 87,372使 用 權 資 產 折 舊 1,097 1,096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4,648 4,617法 律 及 專 業 費 用 1,486 1,459

9. 所 得 稅 開 支

於 簡 明 綜 合 收 益 表 扣 除 的 所 得 稅 金 額 指: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即 期 所 得 稅:

-香 港 利 得 稅 2,238 4,489-海 外 稅 項 20 1,950

2,258 6,439

遞 延 所 得 稅 (1,044) 245

1,214 6,684

香 港 利 得 稅 乃 根 據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16.5%(二 零一 九 年:16.5%)的 稅 率 計 提 撥 備,惟 根 據 利 得 稅 兩 級 制,合 資 格 實 體 的 首 個 2,000,000港 元應 課 稅 溢 利 按8.25%(二 零 一 九 年:8.25%)稅 率 計 算 除 外。有 關 海 外 溢 利 的 稅 項 乃 根 據 期 內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本 集 團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的 現 行 稅 率 計 算。

10. 股 息

董 事 會 議 決 不 就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派 付 中 期 股 息(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無)。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每 股1.0 港 仙 及 特 別 股 息 每 股 1.0港 仙,合 共 約8,173,000 港 元,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七 日 舉 行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批 准,並 於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派 付。

11. 每 股 盈 利

(a) 基 本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乃 按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除 以 於 各 期 間 內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數 計 算。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千 港 元) 556 25,559已 發 行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數(千 股) 408,626 408,626 每 股 基 本 盈 利(港 仙) 0.1 6.3 (b) 攤 薄

由 於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並 無 潛 在 攤 薄 發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故所 呈 列 的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與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相 同。

12. 使 用 權 資 產 及 租 賃 負 債

使 用 權 資 產

不 可 撤 銷 經 營租 賃 項 下 土 地

(附 註) 土 地 使 用 權 總 計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四 月 一 日(經 審 核) 27,959 306 28,265折 舊 (2,149) (44) (2,193)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經 審 核) 25,810 262 26,072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經 審 核) 25,810 262 26,072折 舊(附 註8) (1,075) (22) (1,097)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經 審 核) 24,735 240 24,975

租 賃 負 債(附註)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四 月 一 日(經 審 核) 27,959租 賃 負 債 利 息 開 支 1,214支 付 租 賃 負 債 (2,976)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經 審 核) 26,197

即:

流 動 部 分 1,820非 流 動 部 分 24,377

26,197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經 審 核) 26,197租 賃 負 債 利 息 開 支(附 註 7) 585COVID-19相 關 租 金 寬 減 (744)支 付 租 賃 負 債 (744)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經 審 核) 25,294

即:

流 動 部 分 1,849非 流 動 部 分 23,445

25,294

附 註: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就 與 關 聯 方 訂 立 的 租 賃(附 註22(b))確 認 使 用 權

資產24,735,000港 元(二 零二 零年 三月 三十 一日:25,810,000港元)及租 賃負 債25,294,000港 元(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26,197,000 港 元)。

13.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賬 面 淨 值: 千 港 元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四 月 一 日(經 審 核) 57,636添 置 4,341折 舊 支 出 (9,310)匯 兌 差 額 (54)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經 審 核) 52,613賬 面 淨 值: 千 港 元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經 審 核) 52,613

添 置 255折 舊 支 出(附 註 8) (4,648)匯 兌 差 額 8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經 審 核) 48,228

14.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主 要 管 理 層 保 險 合 約 1,270 1,251

估 值 過 程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部 門 包 括 對 財 務 報 告 所 需 的 主 要 管 理 層 保 險 合 約(包 括 第 三 級 公 平 值)進 行估 值 的 團 隊。

本 集 團 使 用 的 主 要 第 三 級 輸 入 數 據 乃 下 列 方 式 得 出 及 評 估:

釐 定 主 要 管 理 層 保 險 合 約 的 貼 現 率 以 反 映 對 貨 幣 真 實 價 值 及 資 產 之 特 定 風 險 的 現時 市 場 評 估。

15. 存 貨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原 材 料 27,828 22,909在 製 品 56,877 63,871製 成 品 5,658 17,087

90,363 103,867

截 至 二 零二 零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止 六 個月,已 於 簡明 綜 合 收 益 表確 認 為 開 支 並計 入「銷 售成 本」的 已 消 耗 原 材 料 成 本 為87,803,000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210,957,000港 元)。

16. 貿 易 應 收 款 項、預 付 款 項、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96,304 134,560減: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39,013) (41,821) 貿 易 應 收 款 項,淨 額(附 註) 57,291 92,739 按 金 1,090 1,167預 付 款 項 4,076 3,489可 收 回 增 值 稅 9,192 9,030其 他 應 收 款 項 6 296

14,364 13,982

減:非 流 動 部 分

廠 房 及 設 備 預 付 款 項 – (76) 流 動 部 分 14,364 13,906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最 高 信 貸 風 險 為 上 述 各 類 應 收 款 項 的 賬 面 值。本 集 團 並 無 持有 任 何 抵 押 品 作 抵 押。按 金、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不 包 括 預 付 款 項 及 可 收 回 增 值 稅)的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附 註: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信 貸 期 一 般 自 發 票 日 期 起 介 乎 30至 120 日。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總 額 基 於 發 票日 期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30 日 內 20,129 25,07531 至60日 15,284 49,01361 至90日 22,872 31,676超 過 90 日 38,019 28,796

96,304 134,560

17.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以 及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銀 行 現 金 96,116 81,536手 頭 現 金 1,327 2,975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97,443 84,511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23,601 23,432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121,044 107,943 最 高 信 貸 風 險 119,717 104,968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23,601,000港 元(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23,432,000 港 元)就 取 得 銀 行 融 資 及 銀 行 借 款 而 由 銀 行 持 有。銀 行 現 金 及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存 放 於 近 期 無 違 約 記 錄 且 信 貸 狀 況 良 好 的 銀 行 內。

本 集 團 以 人 民 幣(「人 民 幣」)計 值 的 若 干 銀 行 結 餘 及 存 款 乃 存 放 於 中 國 的 銀 行 內。將 該 等人 民 幣 計 值 的 結 餘 換 算 為 外 幣 及 向 中 國 境 外 匯 款 須 受 中 國 政 府 頒 佈 的 外 匯 管 制 規 則 及條 例 規 限。

18. 股 本 及 股 份 溢 價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法 定 股 本:

股 份 數 目 普 通 股 面 值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經 審 核)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經 審 核) 5,000,000,000 50,000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普 通 股:

股 份 數 目 普 通 股 面 值 股 份 溢 價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經 審 核)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經 審 核) 408,626,000 4,086 109,611

19.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票 據、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64,230 64,394應 付 票 據 14,682 52,734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票 據(附 註) 78,912 117,128 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應 計 薪 金 6,541 9,220-其 他 應 計 費 用 及 應 付 款 項 7,617 5,200-合 約 負 債 470 75

14,628 14,495 93,540 131,623

本 集 團 的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票 據、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若。

附 註: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票 據 基 於 發 票 日 期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30 日 內 26,177 29,25131 至60日 13,107 16,46461 至90日 13,207 47,021超 過 90 日 26,421 24,392

78,912 117,128

20. 借 款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銀 行 借 款 – 4,030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償 還 借 款 合 共4,030,000 港 元。於 二 零 二 零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銀 行 借 款 的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為4.75%。

21. 資 本 承 擔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已 訂 約 但 尚 未 產 生 的 資 本 開 支 如 下: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 178

22. 關 聯 方 交 易

關 聯 方 指 有 能 力 控 制、聯 合 控 制 投 資 對 象 或 可 對 其 他 可 對 投 資 對 象 行 使 權 力 的 人 士 行 使重 大 影 響 力 的 人 士;須 承 擔 或 享 有 自 其 參 與 投 資 對 象 的 可 變 回 報 的 風 險 或 權 利 的 人 士;及 可 利 用 其 對 投 資 對 象 的 權 力 影 響 投 資 者 回 報 金 額 的 人 士。受 共 同 控 制 或 聯 合 控 制 的 人士 亦 被 視 為 關 聯 方。關 聯 方 可 為 個 人 或 其 他 實 體。

(a) 董 事 認 為 下 列 人 士╱公 司 為 於 期 內 與 本 集 團 有 交 易 或 結 餘 的 關 聯 方:

關 聯 方 名 稱 與 本 集 團 的 關 係

馬 蘭 珠 女 士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最 終 控 股 股 東

馬 蘭 香 女 士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最 終 控 股 股 東

董 燕 女 士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翁 銀 嬋 女 士 馬 任 子 先 生 的 配 偶

陳 嬋 娟 女 士 馬 慶 文 先 生 的 配 偶

(b) 以 下 為 與 關 聯 方 進 行 的 交 易: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按 雙 方 相 互 協 定 的 條 款 與 關 聯 方進 行 以 下 交 易: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已 付 或 應 付 關 聯 方 租 金 開 支

-董 燕 女 士(附 註) 744 1,488-馬 蘭 珠 女 士 及 翁 銀 嬋 女 士 72 144-馬 蘭 香 女 士 及 陳 嬋 娟 女 士 42 84

858 1,716

附 註: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就 與 該 關 聯 方 訂 立 的 租 賃 確 認 使 用 權 資

產 及 租 賃 負 債(附 註12)。

(c)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包 括 本 集 團 董 事(執 行 及 非 執 行)及 高 級 管 理 層。已 付 或 應 付 主 要 管 理人 員 僱 員 服 務 的 酬 金 列 示 如 下: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薪 金、花 紅 及 其 他 津 貼 3,196 5,026退 休 福 利 成 本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42 76

3,238 5,102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業 務 回 顧 及 展 望

華 新 手 袋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為 非 皮 革 手 袋 原 始 設 備 製 造 商(「OEM」)。本 集 團 主要 製 造 及 買 賣 手 袋 產 品。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初 以 來,二 零 一 九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病(「COVID-19 疫 情」)爆 發 幾近 癱 瘓 消 費 者 日 常,也 令 全 球 經 濟 增 長 受 到 極 大 的 打 擊。各 行 各 業 當 中,零 售消 費 行 業 首 當 其 衝,所 受 的 衝 擊 尤 其 嚴 重。COVID-19疫 情 無 可 避 免 地 引 發 出 消費 者 的 恐 慌 心 理,加 上 地 緣 政 治 的 陰 霾 都 令 環 球 經 濟 難 以 預 測,零 售 消 費 氣 氛進 一 步 疲 軟。

COVID-19疫 情 蔓 延 全 球,亦 已 導 致 我 們 產 品 的 最 大 市 場-北 美 洲 及 歐 洲 聯 盟(「歐 盟」)的 消 費 者 市 場 受 到 嚴 重 干 擾。由 於COVID-19 疫 情 在 其 本 國 爆 發,應 本集 團 客 戶 的 要 求,已 推 遲 若 干 運 往 北 美 洲 和 歐 盟 的 貨 物。COVID-19疫 情 使 本 集團 的 經 營 環 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本 集 團 於 柬 埔 寨 之 主 要 生 產 設 施 亦 於 二 零 二 零年 三 月 底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五 月 初 期 間 暫 時 停 止 營 運。由 於 中 國 與 美 國 之 間 的 貿易 爭 端 持 續 及 偶 爾 的 衝 突 增 加,下 行 風 險 將 進 一 步 增 加。因 此 預 料 消 費 者 情 緒將 進 一 步 受 到 打 擊。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手 袋 行 業 處 於 寒 冬 期 之 中。客 戶 自 此 在 下 訂 單 時 更 加 謹慎,本 集 團 的 收 益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445,000,000 港 元 大 幅 減 少 約 265,000,000港 元 或 60%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180,000,000 港 元。

為 應 對 困 難 的 經 營 環 境,本 集 團 實 施 了 一 系 列 成 本 控 制 措 施,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積極 與 業 主 商 討 減 租,並 尋 求 與 供 應 商 及 業 務 夥 伴 訂 立 更 優 惠 的 條 款。業 主 已 同意 就 本 集 團 所 佔 用 的 部 分 辦 公 室 及 土 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止 六 個 月 減 租 50%。此 外,由 於 COVID-19 疫 情 導 致 收 益 驟 降,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四月 起,所 有 執 行 董 事 帶 頭 暫 時 性 減 少 50% 月 薪。與 此 同 時,員 工 薪 資 亦 將 根 據當 前 市 況 作 出 調 整。本 集 團 管 理 層 將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市 場 狀 況,並 於 必 要 且 合 適時 及 時 調 整 我 們 的 相 應 策 略。

在 行 業 發 展 方 面,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零 售 商 清 楚 意 識 到 提 供 數 碼 和 實 體 渠道 以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的 重 要 性。當 COVID-19 疫 情 導 致 零 售 商 店 需 要 暫 時 關 閉 時,零 售 商 更 專 注 於 將 其 產 品 重 新 轉 移 至 線 上 市 場 及 接 近 全 時 間 開 放 的 數 碼 渠 道。

網 上 銷 售 的 正 面 發 展 預 期 持 續,並 成 為 未 來 市 場 增 長 的 關 鍵 貢 獻 因 素 之 一。

展 望 截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下 半 年,複 雜 而 難 以 預 測 的 地緣 政 治 及 相 關 不 確 定 因 素 增 加 將 令 全 球 經 濟 蒙 上 陰 霾,並 將 進 一 步 損 害 投 資和 消 費 信 心。儘 管 全 球 經 濟 在 二 零 二 零 年 第 二 季 度 穩 步 改 善,消 費 信 心 有 望 逐步 恢 復,但 外 圍 經 濟 形 勢 並 未 反 彈。COVID-19 疫 情 仍 將 對 整 體 消 費 市 場 產 生 深遠 影 響,減 慢 手 袋 和 其 他 非 必 要 產 品 的 消 費 復 甦。

展 望 未 來,本 集 團 預 期 市 場 從 COVID-19疫 情 復 甦 後 客 戶 消 費 模 式 將 有 所 改 變,將 加 快 零 售 行 業 的 線 上 和 線 下 整 合 以 達 致 銷 售 網 絡 平 衡。本 集 團 將 於 消 費 行為 發 展 及 市 場 需 求 方 面 為 客 戶 提 供 強 大 支 持。本 集 團 相 信,與 時 並 進 是 維 持 競爭 力 的 關 鍵。在 產 能 方 面,本 集 團 將 繼 續 利 用 規 模 經 濟,進 一 步 提 高 生 產 效 率和 生 產 靈 活 性,以 實 現 無 縫 生 產 並 更 準 確 地 應 對 市 場 需 求 變 化。

我 們 堅 信,我 們 能 夠 在 經 濟 復 甦 時 迅 速 把 握 商 機,使 我 們 在 行 業 整 合 中 脫 穎 而出,從 而 與 我 們 的 業 務 夥 伴 營 造 雙 贏 局 面。我 們 將 繼 續 堅 持 質 量,並 鞏 固 本 集團 在 非 皮 革 手 袋OEM的 領 先 地 位,從 而 為 我 們 的 股 東(「股 東」)創 造 可 持 續 回 報。

財 務 回 顧

收 益

我 們 的 收 益 來 自 製 造 及 銷 售 手 袋,並 經 扣 除 退 貨 及 折 扣。收 益 乃 來 自 具 有 不 同生 產 基 地 的 單 一 分 部。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 445,000,000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約180,000,000 港 元,減 幅 約 為60%。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本 集 團 錄 得 來 自 美 國 客 戶 的 收 益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約341,000,000 減 少 約 207,000,000 港 元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 134,000,000 港 元。此乃 主 要 由 於COVID-19 疫 情 導 致 全 球 消 費 市 場 受 到 嚴 重 干 擾 以 及 於 柬 埔 寨 之 主要 生 產 設 施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底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五 月 初 期 間 暫 時 停 止 營 運。

於 柬 埔 寨 及 中 國 東 莞 製 造 的 產 品(包 括 我 們 的 分 包 商 於 其 本 身 的 中 國 製 造 工 廠製 造 的 產 品)的 銷 售 收 益 載 列 如 下: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柬 埔 寨 168,365 94 396,275 89中 國 東 莞 11,537 6 48,615 11

179,902 100 444,890 100

本 集 團 的 策 略 為 透 過 於 不 同 市 場 不 斷 發 展 與 新 客 戶 的 業 務 及 擴 大 市 場 份 額,多 元 化 其 客 戶 基 礎。

本 集 團 向 其 五 大 客 戶 作 出 的 銷 售 佔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總 收 益 約 82%,而 本 集 團向 其 最 大 客 戶 作 出 的 銷 售 佔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總 收 益 約 29%。

本 集 團 繼 續 鞏 固 其 優 質 產 品 的 聲 譽,並 於 良 好 往 績 記 錄 中 展 示 其 招 攬 知 名 跨國 時 尚 品 牌 等 新 客 戶 的 強 大 能 力。

下 表 載 列 所 示 期 間 的 總 收 益、各 自 的 銷 量 及 各 自 的 平 均 售 價: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收 益(千 港 元) 179,902 444,890銷 量(千 件) 3,109 7,505平 均 售 價(港 元╱件) 57.9 59.3

平 均 單 位 售 價 下 降 乃 由 於 出 售 的 產 品 複 雜 程 度 不 同 而 影 響 我 們 產 品 售 價 所 致。

銷 售 成 本

本 集 團 的 銷 售 成 本 主 要 包 括(i) 已 消 耗 原 材 料 成 本;(ii)勞 工 成 本;(iii) 分 包 費 用;及 (iv) 其 他。

銷 售 成 本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 369,0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155,000,000 港 元,減 幅 約 為 58%。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的 銷 售 成 本 百 分 比 減 幅 低 於 銷 售 額 百 分 比 減 幅。

此 乃 主 要 由 於 本 集 團 銷 量 下 降 導 致 收 益 下 降 以 及 生 產 設 施 的 大 部 份 直 接 勞 工成 本 及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等 固 定 成 本 計 入 銷 售 成 本。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由 於 上 述 因 素,本 集 團 的 毛 利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76,000,000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 25,000,000港 元,減 幅 約 為 68%,而 本 集 團 的 毛 利 率 由 二 零 一 九年 上 半 年 17.1% 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13.7%,減 幅 為3.4%。

其 他(虧 損)╱收 益,淨 額

本 集 團 的 其 他(虧 損)╱收 益 主 要 包 括(i)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匯 兌 虧 損 淨 額1,300,000港 元(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匯 兌 收 益 淨 額 4,400,000 港 元),主 要 來 自 二 零 二 零 年上 半 年 人 民 幣(「人 民 幣」)兌 港 元(「港 元」)升 值 所 致;及 (ii)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銷售 廢 料 的 收 益 200,000 港 元(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200,000 港 元)。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本 集 團 的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主 要 包 括 運 輸、海 關 費 用、產 品 測 試 及 檢 驗 費。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 19,7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年 約10,300,000 港 元,減 幅 約 為48%。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運 輸 及 海 關 費 用 減 少,其乃 主 要 由 於 銷 售 活 動 減 少 及 我 們 的 成 本 控 制 成 果 所 致。

行 政 開 支

本 集 團 的 行 政 開 支 主 要 包 括 僱 員 福 利 開 支、主 要 由 辦 公 室 產 生 的 經 營 租 賃 租金、招 待 費 及 差 旅 費、法 律 及 專 業 費 用 及 其 他 一 般 及 行 政 雜 項 開 支。

行 政 開 支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 23,900,000 港 元 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13,300,000 港 元,減 幅 約 為 44%。該 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為 應 對 COVID-19 疫 情 而 於 二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實 施 的 多 項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回╱(撥 備)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減 值 模 型 評估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可 收 回 性,並 考 慮 各 個 應 收 款 項 結 餘 的 信 貸 風 險 有 否 任 何增 加。評 估 包 括 考 慮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賬 齡、相 應 客 戶 的 還 款 歷 史、支 付 情 況 及 信貸 狀 況。本 集 團 亦 評 估 客 戶 在 宏 觀 經 濟 環 境 下 很 可 能 面 臨 的 一 個 前 瞻 性 因 素。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計 提 全 數 撥 備的 未 償 還 結 餘 總 額 約 9,000,000 港 元 中 約4,000,000 港 元 已 償 付。所 述 客 戶 為 我 們的 五 大 客 戶 之 一,彼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五 月 根 據 美 國 破 產 法 於 美 國 破 產 法 院 提 交自 願 申 請。

基 於 本 中 期 報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可 得 最 新 資 料,透 過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模 式 釐 定 約2,800,000 港 元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撥 回 已 作 出 並 於 本 集 團 二 零 二 零 年 上半 年 的 收 益 表 內 計 入 為 收 入。

融 資 成 本,淨 額

融 資 成 本 淨 額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2,200,000 港 元 減 少 約 1,200,000港 元 或 54%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 1,000,000 港 元。

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平 均 銀 行 借 款 減 少 所 致。

所 得 稅 開 支

本 集 團 所 得 稅 開 支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的 6,700,000港 元 減 少 約 5,500,000 港 元 至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 1,200,000港 元。

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應 課 稅 溢 利 減 少 所 致。

期 內 溢 利

由 於 上 文 所 述,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溢 利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約 25,600,000港 元 減 少 約25,000,000 港 元 或 98%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約600,000 港 元。

我 們 的 純 利 率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的 5.7%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的0.3%,主要 由 於 毛 利 率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 的 17.1%減 少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的13.7%。

財 務 狀 況、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借 款 及 資 產 抵 押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並 無 借 款(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約4,000,000 港 元)。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銀 行 融 資 乃 以 銀 行 存 款 約 23,600,000 港 元(二 零 二 零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 23,400,000 港 元)作 抵 押。

本 集 團 旨 在 透 過 留 存 充 足 銀 行 結 餘、可 用 承 諾 信 貸 額 度 及 計 息 借 款 維 持 資 金靈 活 度,以 令 本 集 團 於 可 見 未 來 持 續 經 營 其 業 務。

營 運 資 金 管 理

本 集 團 致 力 於 維 持 穩 健 的 財 務 政 策。本 集 團 繼 續 提 升 其 營 運 效 率 以 提 高 營 運資 金 的 穩 健 程 度。本 集 團 一 般 主 要 透 過 經 營 活 動 產 生 之 現 金 淨 額 及 銀 行 借 款為 其 營 運 資 金 需 求 撥 資。本 集 團 亦 確 保 其 於 向 股 東 提 供 持 續 穩 定 的 股 息 回 報之 同 時 具 有 充 足 資 金 以 滿 足 其 現 有 及 未 來 現 金 需 求。

流 動 資 金 比 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約 為 97,400,000 港 元(二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 84,500,000港 元)。本 集 團 之 流 動 比 率、資 本 負 債 比 率及 淨 債 務 對 權 益 比 率 如 下: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三 月 三 十 一 日(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流 動 比 率 2.7 2.3資 本 負 債 比 率 現 金 淨 額 1.7%淨 債 務 對 權 益 比 率 現 金 淨 額 現 金 淨 額

流 動 比 率 乃 按 流 動 資 產 總 值 除 以 相 關 日 期 的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計 算。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乃 按 總 債 務 除 以 相 關 日 期 的 總 權 益 再 乘 以 100% 計 算。

淨 債 務 對 權 益 比 率 乃 按 淨 債 務(即 借 款 總 額 減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除 以 相 關 日期 的 總 權 益 計 算。

本 集 團 維 持 現 金 淨 額 狀 況 以 及 穩 健 的 流 動 及 資 本 負 債 比 率,反 映 其 穩 健 的 財務 狀 況。

財 務 管 理、庫 務 政 策 及 外 匯 風 險

自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報 所 披 露 之 資 料 起,本 集 團 的 財務 管 理、庫 務 政 策 及 外 匯 風 險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僱 員 及 薪 酬 政 策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僱 用 合 共3,007 名(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4,655 名)僱 員。本 集 團 的 政 策 為 定 期 檢 討 其 僱 員 的 薪 酬 水 平、績 效 獎 金 制 度 及其 他 額 外 福 利(包 括 社 會 保 險 及 贊 助 的 培 訓),以 確 保 薪 酬 政 策 於 相 關 行 業 內 具有 競 爭 力。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員 工 成 本(包 括 董 事 酬 金)約 為40,000,000 港 元(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 年:約87,000,000 港 元)。

為 鼓 勵 或 獎 賞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本 集 團 作 出 的 貢 獻 及 使 本 集 團 能 夠 聘 請 及 挽 留 對本 集 團 具 價 值 的 人 力 資 源,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日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購 股 權 計 劃」),據 此,本 公 司 可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授 出 購 股 權。

自 購 股 權 計 劃 獲 採 納 以 來,概 無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購 股 權,因 此,於 二 零 二 零年 上 半 年,概 無 購 股 權 失 效 或 獲 授 出、行 使 或 註 銷,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日,概 無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發 展 與 培 訓

僱 員 持 續 發 展 乃 本 集 團 成 功 的 重 要 一 環。本 集 團 為 新 聘 僱 員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及入 職 培 訓。此 外,本 集 團 鼓 勵 僱 員 於 上 班 時 間 參 加 與 其 工 作 職 責 相 關 的 適 用 外部 培 訓 課 程 或 研 討 會。本 集 團 致 力 確 保 所 有 僱 員 在 教 育、培 訓、技 術 及 工 作 經驗 方 面 均 能 符 合 相 關 工 作 要 求。

重 大 投 資╱重 大 收 購 事 項 及 出 售 事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本 集 團 並 無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投 資 或 重 大 收 購 及 出 售 附 屬公 司、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重 大 投 資 或 資 本 資 產 之 未 來 計 劃

除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日 的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者 外,本 集 團 於 二 零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並 無 其 他 重 大 投 資 及 資 本 資 產 計 劃。

資 本 承 擔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並 無 有 關 收 購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資 本 承 擔(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200,000 港 元)。

或 然 負 債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或 然 負 債(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三 十 一 日:無)。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後 事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後 及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概 無 發 生 重 大 事 項。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會 議 決 不 向 股 東 宣 派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的 任 何 中 期 股 息(二 零 一 九 年 上 半年:無)。

上 市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途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股 份」)初 次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主 板 上 市(「上 市」)。合 共108,626,000股 股 份 以 每 股 股 份 1.18港 元 的 價 格 公 開 發 行,而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為 約 128,200,000港 元(「首 次 公 開 發 售」)。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所 籌 得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所 得 款 項 淨 額」)總 額(經 扣 除 相 關 上 市開 支)約 為85,300,000 港 元。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尚 未 動 用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為 14,100,000 港 元。

經 修 訂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分 配(「經 修 訂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分 配」)以 及 所 得 款 項 淨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的 已 動 用 及 未 動 用 金 額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經 修 訂所 得 款 項淨 額 的 分 配

已 動 用 金 額(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未 動 用 金 額(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擴 充 柬 埔 寨 的 生 產 設 施 30% 25.6 25.6 –租 賃 土 地 及 興 建 生 產 廠 房 20.2% 17.2 17.2 –裝 配 工 程 2.6% 2.2 2.2 –購 置 生 產 設 備 7.2% 6.2 6.2 –在 柬 埔 寨 設 立 產 品 開 發 團 隊 15% 12.8 7.3 5.5升 級 現 有 軟 件 及 硬 件 10% 8.5 5.0 3.5翻 新 現 有 設 施 10% 8.5 5.0 3.5在 東 莞 及 柬 埔 寨 設 立 展 廳 10% 8.5 6.9 1.6一 般 營 運 資 金 25% 21.4 21.4 –

100% 85.3 71.2 14.1

尤 其 是,(i) 就 擴 充 柬 埔 寨 的 生 產 設 施 而 言,約25,600,000 港 元 已 按 計 劃 用 於 興 建 生 產廠 房、裝 配 工 程 及 購 置 生 產 設 備,以 利 用 柬 埔 寨 相 對 較 低 的 勞 工 成 本 及 減少 整 體 生 產 成 本;

(ii) 就 在 柬 埔 寨 設 立 產 品 開 發 團 隊 而 言,約 7,300,000港 元 已 按 計 劃 用 於 在 柬 埔寨 招 募 及 培 訓 經 驗 豐 富 人 員,以 掌 握 產 品 開 發 所 需 的 技 能;

(iii) 就 升 級 現 有 軟 件 及 硬 件 而 言,約5,000,000港 元 已 按 計 劃 用 於 改 善 信 息 技 術基 礎 設 施;

(iv) 就 翻 新 現 有 設 施 而 言,約 5,000,000港 元 已 按 計 劃 用 於 翻 新 現 有 展 廳、工 作室 及 配 套 辦 公 室;及

(v) 就 於 中 國 東 莞 及 柬 埔 寨 設 立 展 廳 而 言,約 6,900,000 港 元 已 按 計 劃 用 於 在 中國 東 莞 及 柬 埔 寨 的 生 產 基 地 設 立 展 廳。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動 用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已 存 入 一 間 香 港 持 牌 銀 行 作為 短 期 活 期 存 款。

在 符 合 本 公 司 最 佳 利 益 的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下,董 事 擬 繼 續 根 據 經 修 訂 所 得 款 項淨 額 的 分 配 所 載 的 用 途 及 比 例 動 用 餘 下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企 業 管 治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本 公 司 已 遵 守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附 錄14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企 業 管 治 守 則」)的 所 有 守 則 條 文(如 適 用)。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之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中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團(定 義 見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XV 部)的 股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擁 有 (a)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部 第 7 及 8 分 部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彼 等 被當 作 或 被 視 為 擁 有 的 權 益 及 淡 倉);或(b)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條 記 入 該

條 所 指 的 登 記 冊 內 的 權 益 及 淡 倉;或 (c)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0 所 載 上 市 發 行 人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標 準 守 則」)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淡 倉 如 下:

(i) 於 本 公 司 的 權 益

擁 有 權 益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數 目 (L)

佔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份 的概 約 百 分 比 *

董 事╱最 高

行 政 人 員 姓 名 身 份╱權 益 性 質(附 註1)

(附 註 2)

馬 慶 文 先 生 受 控 制 法 團 權 益、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持 有 的

301,138,000 73.70%

權 益

馬 慶 明 先 生 受 控 制 法 團 權 益、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持 有 的

301,138,000 73.70%

權 益

馬 蘭 珠 女 士 受 控 制 法 團 權 益、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持 有 的

301,138,000 73.70%

權 益

馬 任 子 先 生 受 控 制 法 團 權 益、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持 有 的

301,138,000 73.70%

權 益

馬 蘭 香 女 士 受 控 制 法 團 權 益、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持 有 的

301,138,000 73.70%

權 益

附 註:

1. 馬 慶 文 先 生、馬 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已 決 定 透 過 以 一家 共 同 投 資 實 體 華 新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華 新 控 股」)持 有 彼 等 權 益 的 方 式 限 制 彼等 對 本 公 司 行 使 直 接 控 制 權 的 能 力。華 新 控 股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由 馬 慶 文 先 生、馬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各 自 持 有 20%個 人 權 益。彼 等 亦為 一 致 行 動 契 據 的 訂 約 方,據 此,彼 等 各 自 已 同 意(其 中 包 括)整 合 其 於 華 新 控 股 及本 公 司 的 權 益 以 及 控 制 華 新 控 股 及 本 公 司 的 管 理,並 就 將 於 華 新 控 股 及 本 公 司 任何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任 何 決 議 案 一 致 投 票。因 此,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馬 慶 文 先生、馬 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各 自 被 視 為 於 彼 等 各 自 所持 有 的 華 新 控 股 股 份 總 數 及 華 新 控 股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2. 字 母「L」代 表 該 名 人 士 於 該 等 股 份 的 好 倉。

* 該 百 分 比 指 擁 有 權 益 的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如 有)總 數 除 以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408,626,000股。

(ii) 於 相 聯 法 團 的 權 益

所 持 股 份數 目(L)

董 事 姓 名 相 聯 法 團 名 稱 身 份╱權 益 性 質(附 註1)

(附 註 2) 權 益 百 分 比

馬 慶 文 先 生 華 新 控 股 實 益 擁 有 人、與 其 他 人 士 共

5 100%

同 持 有 的 權 益

馬 慶 明 先 生 華 新 控 股 實 益 擁 有 人、與 其 他 人 士 共

5 100%

同 持 有 的 權 益

馬 蘭 珠 女 士 華 新 控 股 實 益 擁 有 人、與 其 他 人 士 共

5 100%

同 持 有 的 權 益

馬 任 子 先 生 華 新 控 股 實 益 擁 有 人、與 其 他 人 士 共

5 100%

同 持 有 的 權 益

馬 蘭 香 女 士 華 新 控 股 實 益 擁 有 人、與 其 他 人 士 共

5 100%

同 持 有 的 權 益

附 註:

1. 華 新 控 股 為 直 接 股 東,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其 為 本 公 司 相 聯 法 團。馬 慶 文先 生、馬 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各 自 於 一股 每 股 面 值1.00美 元 的 華 新 控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個 人 權 益(相 當 於 華 新 控 股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的20%)。彼等 各 自 亦 為 一 致 行 動 契 據 的 訂 約 方,據 此,彼 等 各 自 已 同 意(其 中 包 括)整 合 其 於 華新 控 股 及 本 公 司 的 權 益 以 及 控 制 華 新 控 股 及 本 公 司 的 管 理,並 就 將 於 華 新 控 股 及本 公 司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任 何 決 議 案 一 致 投 票。因 此,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馬 慶 文 先 生、馬 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各 自 被 視 為 於 彼等 各 自 於 華 新 控 股 合 共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馬 慶 文 先 生、馬 慶 明 先 生、馬 蘭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各 自 為 華 新 控 股 的 董 事。

2. 字 母「L」代 表 該 名 人 士 於 該 等 股 份 的 好 倉。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概 無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最 高 行 政 人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的 股 份、相 關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擁 有 (a)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 部 第 7及 8 分 部 知 會 本 公司 及 聯 交 所 的 任 何 權 益 及 淡 倉(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彼 等 被 當 作或 被 視 為 擁 有 的 權 益 及 淡 倉);(b)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記 入 該 條 所指 的 登 記 冊 內 的 任 何 權 益 及 淡 倉;或 (c)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的 任 何 權 益 及 淡 倉。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他 人 士 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之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就 董 事 所 知,以 下 實 體 或 人 士(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最 高 行政 人 員 除 外)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記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條 須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內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於 股 份 的 好 倉

擁 有 權 益或 持 有 的股 份 數 目 (L)

佔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份 的概 約 百 分 比 *

(附 註 1)

股 東 名 稱╱姓 名 身 份╱權 益 性 質

華 新 控 股(附 註 2及 3) 實 益 擁 有 人 301,138,000 73.70%陳 嬋 娟 女 士(附 註4) 配 偶 權 益 301,138,000 73.70%伍 玉 玲 女 士(附 註5) 配 偶 權 益 301,138,000 73.70%翁 銀 嬋 女 士(附 註6) 配 偶 權 益 301,138,000 73.70%

附 註:

1. 字 母「L」代 表 該 名 人 士 於 該 等 股 份 的 好 倉。

2. 華 新 控 股 為 直 接 股 東。

3. 華 新 控 股 由 馬 慶 文 先 生、馬 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各 自 實 益擁 有 20%權 益。彼 等 各 自 亦 為 一 致 行 動 契 據 的 訂 約 方,據 此,彼 等 各 自 已 同 意(其 中 包 括)整 合 其 於 華 新 控 股 及 本 公 司 的 權 益 以 及 控 制 華 新 控 股 及 本 公 司 的 管 理,並 就 將 於 華 新 控股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任 何 決 議 案 一 致 投 票。因 此,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馬 慶 文 先 生、馬 慶 明 先 生、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 各 自 被 視 為 於 彼 等 各自 於 華 新 控 股 合 共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4. 陳 嬋 娟 女 士 為 馬 慶 文 先 生 的 配 偶。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陳 嬋 娟 女 士 被 視 作 於 馬慶 文 先 生 被 視 作 擁 有 權 益 的 相 同 股 份 數 目 中 擁 有 權 益。

5. 伍 玉 玲 女 士 為 馬 慶 明 先 生 的 配 偶。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伍 玉 玲 女 士 被 視 作 於 馬慶 明 先 生 被 視 作 擁 有 權 益 的 相 同 股 份 數 目 中 擁 有 權 益。

6. 翁 銀 嬋 女 士 為 馬 任 子 先 生 的 配 偶。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翁 銀 嬋 女 士 被 視 作 於 馬任 子 先 生 被 視 作 擁 有 權 益 的 相 同 股 份 數 目 中 擁 有 權 益。

* 該 百 分 比指 擁 有 權 益的 股 份 數 目 除以 二 零 二 零年 九 月 三 十 日的 已 發 行 股份 數 目408,626,000股。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就 董 事 所 知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所 獲悉,概 無 其 他 實 體 或 人 士(董 事 或 本 公 司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除 外)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中 擁 有 須 記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條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內 的 權 益 及 淡倉。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本 公 司 概 無 贖 回 其 任 何 上 市 證 券,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公 司 亦 無 購 買 或 出 售 有 關 證 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標 準 守 則 作 為 其 本 身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行 為 守 則。於 本 公 司向 各 董 事 作 出 具 體 查 詢 後,全 體 董 事 均 已 確 認 彼 等 於 整 個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一 直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所 載 之 規 定 標 準。就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而 言,標 準 守 則 亦 適 用於 本 集 團 之 其 他 指 定 高 級 管 理 層。

董 事 及 控 股 股 東 於 競 爭 業 務 中 的 權 益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概 無 董 事 或 控 股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或 彼 等 各 自 之 緊密 聯 繫 人(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a) 於 任 何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直 接 或 間 接 構 成 競 爭 或 可能 構 成 競 爭 之 業 務(本 集 團 業 務 除 外)中 擁 有 權 益,以 及 (b)曾 與 或 可 能 與 本 集 團有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衝 突。

經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董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包 括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獨 立 非 執 行 董事」),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3.22條 及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守 則 條 文 第 C.3.3 條 書 面 訂 明 其職 權 範 圍,並 向 董 事 會 匯 報。審 核 委 員 會 已 與 董 事 會 審 閱 及 討 論 本 集 團 二 零 二零 年 上 半 年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及 本 中 期 業績 公 告。本 公 司 的 獨 立 核 數 師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閱 工 作 準 則 第 2410 號「由 實 體 的 獨 立 核 數 師 執 行 中 期 財 務 資 料審 閱」審 閱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股 東 通 訊 及 投 資 者 關 係

本 公 司 認 為 保 持 高 水 準 的 透 明 度 是 加 強 投 資 者 關 係 的 關 鍵。我 們 致 力 於 向 股東 及 公 眾 投 資 者 公 開 及 時 披 露 企 業 資 訊 的 政 策。本 公 司 通 過 其 通 函、公 告 以 及年 度 及 中 期 報 告 更 新 股 東 最 新 業 務 發 展 情 況 及 財 務 業 績。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網 站(https://www.wahsun.com.hk) 為 公 眾 及 股 東 提 供 了 有 效 的 溝 通 平 台。

刊 登 中 期 業 績 公 告 及 中 期 報 告

中 期 業 績 公 告 乃 於 聯 交 所 網 站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www.wahsun.com.hk刊 登。本 公 司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的 中 期 報 告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寄 發 予 股 東 並 於 聯交 所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刊 載。

致 謝

董 事 會 謹 藉 此 機 會 衷 心 感 謝 管 理 團 隊 及 全 體 員 工 為 推 動 本 集 團 發 展 所 作 出 的貢 獻 及 辛 勤 付 出。尤 其 面 對 當 前 逆 境,董 事 會 由 衷 感 謝 全 體 員 工 繼 續 發 揮 專 業精 神,堅 守 崗 位,共 同 努 力 以 面 對 挑 戰。同 時,董 事 會 謹 向 客 戶 多 年 來 的 支 持

與 信 任 致 以 衷 心 謝 意,並 感 謝 各 位 股 東、業 務 夥 伴 及 供 應 商 對 本 集 團 的 長 期 信任。本 集 團 將 繼 續 發 揮 創 新 精 神,不 斷 求 進,與 業 務 夥 伴 相 伴 成 長,並 推 動 本集 團 業 務 長 遠 可 持 續 發 展。

承 董 事 會 命

華 新 手 袋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馬 慶 文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包 括 (i) 執 行 董 事 馬 慶 文 先 生(主 席)、馬 慶 明 先 生(行 政 總裁)、馬 蘭 珠 女 士、馬 任 子 先 生 及 馬 蘭 香 女 士;及 (ii)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林 國 昌 先生、黃 煒 強 先 生 及 楊 志 偉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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