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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519--實力建業:須予披露交易 - 部分還款及貸款協議延長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19)
須予披露交 易部分還款及 貸款協議延 長
部分 還款及貸款協議延長
於二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本公 司 同 意 待 借 款 人 償 還 原 貸款協議一項下為數10,000,000港元之部分尚未償還本金額後,延長原貸款協議一及原貸款協議二項下之到期日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上市 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授予借款人之貸款延長之一項或多項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少於25%,因此,貸 款 延 長構成上市規則 第14章 項下本公司之須 予 披 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其項下之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根據原貸款協議一,本公司向借款人借出本金額62,000,000港元之貸款,按年利率4%計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為期12個月。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貸款一之尚未償還本金額為39,437,500港元,而就貸款一結欠本公司之尚未償還利息為108,048港元。
根據原貸款協議二,本公司向借款人借出本金額8,350,000港元之貸款,按年利率4%計息,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為期9個月。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貸款二之尚未償還本金額為8,350,000港元,而就貸款二結欠本公司之尚未償還利息為213,170港元。
於 二零 二 零 年 十一 月 十 一 日,本 公 司同 意 待 借 款人 償 還 原 貸 款 協 議 一 項 下 為 數10,000,000港元之部分尚未償還本金額後,延長原貸款協議一及原貸款協議二項下之到期日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貸款
原貸款協議一及原貸款協議二(各自經計及貸款延長)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原貸款協議一之日期 :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貸款協議二之日期 :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貸款延長之日期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貸款人 : 本公司
借款人 : 借款人
貸款一之尚未償還本金額: 29,437,500港 元( 經 計及 借 款 人 部分償 還10,000,000港元)
貸款二之尚未償還本金額: 8,350,000港元
貸款一及貸款二之到期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貸款一及貸款二之利率 : 年利率4%
抵押 : 貸款二以擔保作抵押
有關本集團及借款人之 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i)度假村及物業發展;(ii)物業投資;及(iii)投資控股。
借款人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且為放債人條例項下之香港持牌放債人。根據公開可得資料,借款人由吳斫葻女士、鄭伊芳女士及李立娟女士(彼為一名前董事之配偶,持有借款人之20%股權)擁有。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以及除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借款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貸款延長之理由及裨益
經計及貸款維持尚未 償還,董事已就貸款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貸款及應收 利息作出減 值虧損。已計 提近乎100%之壞賬撥備。貸 款及應收利息之減值虧損之詳情亦已於本公 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止年度之年報內披露。由於貸款延長,本公司預期收回10,000,000港元之壞賬撥備將於本集團即將刊發之財務報表入賬,原因為本集團已接納借款人之部分還款10,000,000港元。倘借款人日後繼續償還貸款利息及╱或本金,本公司預期將進一步收回壞賬撥備。本公司將於本集團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內記錄因貸款延長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而收回之壞賬撥備實際金額將視乎(其中包括)貸款之還款狀況、本公司核數師之審閱及最終審核以及獨立估值師進行之估值而定,因此可能與上述金額有所不同。
於貸款延長後,借款人將部分償還而本公司將收取貸款一之本金額為數10,000,000港元。再者,延長到期日將為本公司提供利息收入。因此,董事認為,貸款延長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而貸款延長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授予借款人之貸款延長之一項或多項相關百分比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少於25%,因此,貸款延長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其項下之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借款人」 指 桉泰國際信貸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且為放債人條例項下之香港持牌放債人
「本公司」 指 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號:519)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貸款延長」 指 延長有關貸款之到期日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擔保」 指 季昌群 先生就借款 人於原貸款 協議二項下 到期及應付
予貸款 人之所有負 債及責任以 貸款人為受 益人簽立之個人擔保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 本公司及其 關連人士且 並非本公司 關連人士的
第三方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貸款一」 指 本 公 司 根 據 原 貸 款 協 議 一 向 借 款 人 借 出 本 金 額 為
62,000,000港元之貸款
「貸款二」 指 本 公 司 根 據 原 貸 款 協 議 二 向 借 款 人 借 出 本 金 額 為
8,350,000港元之貸款
「貸款」 指 貸款一及貸款二之統稱
「放債人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原貸款協議一」 指 本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作為借款人)就貸款一
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之貸款協議
「原貸款協議二」 指 本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作為借款人)就貸款二
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之貸款協議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署理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吳瞻明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於本 公告日期,吳瞻明 先生(主席兼署 理行政總裁)為執行董事;吳濤先生及姚維榮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以及劉智強先生、余達志先生及趙傑文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公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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