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1--寶申控股:有關融資租賃安排之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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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20:58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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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8151--寶申控股:有關融資租賃安排之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

BaoShenHoldingsLimited寶 申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代號:8151)

有 關 融 資 租 賃 安 排之 須 予 披 露 及 關 連 交 易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交 易 時 段 後),協 眾 家 電(作 為 賣 方 及 承 租 人)與出 租 人(作 為 買 方 及 出 租 人)訂 立 (i) 買 賣 協 議;及 (ii) 融 資 租 賃 協 議,據 此,出租 人 應 以 總 購 買 代 價 人 民 幣 6,500,000元(相 當 於 約 7,532,200港 元)向 協 眾 家 電購 買 租 賃 資 產,而 隨 後 於 租 賃 期 內 以 租 賃 付 款 總 額 人 民 幣7,466,000 元(相 當於 約 8,651,601 港 元)租 回 予 協 眾 家 電。協 眾 家 電 須 於 簽 訂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時 向出 租 人 支 付 服 務 費 人 民 幣 227,500 元(相 當 於 約263,627 港 元)及 增 值 稅 人 民 幣57,960 元(相 當 於 約 67,164港 元)。

此 外,除 出 租 人 將 保 留 保 證 金 人 民 幣 1,300,000 元(相 當 於 約 1,506,440 港 元),以確 保 協 眾 家 電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妥 善 履 行 其 責 任 外,擔 保 人 亦 於 同 日 以 出租 人 為 受 益 人 發 出 保 證 函。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之 涵 義

由 於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9.07 條 所 載 有 關 當 中 擬 進 行 之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之 一 項 適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惟 所 有 均 低 於25%,故 根 據 GEM上 市 規 則 第 19 章,融 資 租賃 安 排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因 此 須 遵 守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9 章 項 下之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擔 保 人 為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20 章 項 下 之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鑒 於 擔 保 人 為 協 眾 家 電 之 聯 繫 人,故 為 協 眾 家 電 之 利 益 訂 立 保 證 函 屬 擔 保人 以 本 集 團 為 受 益 人 提 供 財 務 資 助。由 於 有 關 財 務 資 助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或 更 優 條 款 提 供 予 本 集 團 且 其 並 無 以 本 集 團 資 產 作 抵 押,根 據GEM 上 市 規則 第20.88條,保 證 函 視 為 豁 免 關 連 交 易,並 全 面 獲 豁 免 遵 守 GEM 上 市 規 則 第20 章 項 下 之 申 報、公 告 及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協 眾 家 電(作 為 賣 方 及 承 租 人)與 出 租 人(作 為 買方 及 出 租 人)訂 立 (i) 買 賣 協 議;及 (ii) 融 資 租 賃 協 議,據 此,出 租 人 應 以 總 購 買 代價 人 民 幣 6,500,000 元(相 當 於 約 7,532,200 港 元)向 協 眾 家 電 購 買 租 賃 資 產,而 隨 後於 租 賃 期 內 以 租 賃 付 款 總 額 人 民 幣 7,466,000元(相 當 於 約 8,651,601港 元)租 回 予 協眾 家 電。協 眾 家 電 須 於 簽 訂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時 向 出 租 人 支 付 服 務 費 人 民 幣227,500元(相 當 於 約 263,627 港 元)及 增 值 稅 人 民 幣 57,960元(相 當 於 約 67,164 港 元)。

此 外,除 出 租 人 將 保 留 保 證 金 人 民 幣1,300,000元(相 當 於 約1,506,440港 元)以 確 保協 眾 家 電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妥 善 履 行 其 責 任 外,擔 保 人 亦 於 同 日 以 出 租 人 為受 益 人 發 出 保 證 函。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項 下 租 賃 資 產 所 有 權 將 於 租 賃 期 內 歸 出 租 人 所 有。於 租 賃 期 屆滿,且 協 眾 家 電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妥 善 履 行 責 任 的 情 況,協 眾 家 電 將 有 優 先 購買 權,無 償 由 出 租 人 處 購 買 租 賃 資 產,惟 當 時 購 買 的 費 用 及 稅 收 應 由 協 眾 家 電承 擔。

日 期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訂 約 方

(i) 協 眾 家 電,作 為 賣 方 及 承 租 人

(ii) 出 租 人,作 為 買 方 及 出 租 人

(iii) 擔 保 人,作 為 擔 保 人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包 括:(i) 出 租 人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向 協 眾 家 電 購 買 租 賃 資 產;(ii)出 租人 向 協 眾 家 電 出 租 租 賃 資 產;及 (iii) 保 證 函,詳 情 載 列 如 下。

買 賣 協 議

協 眾 家 電(作 為 賣 方)與 出 租 人(作 為 買 方)訂 立 買 賣 協 議,據 此,出 租 人 應 向 協眾 家 電 購 買 租 賃 資 產,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6,500,000 元。購 買 代 價 人 民 幣 6,500,000 元乃 協 眾 家 電 與 出 租 人 經 參 考 租 賃 資 產 的 資 產 淨 值 約 人 民 幣 6,543,242元(根 據 協眾 家 電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未 經 審 核 賬 目)及 租 賃 資 產 的 當 前 狀 況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購 買 代 價 人 民 幣 6,500,000 元(扣 除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的 保 證 金(無 息)人 民 幣1,300,000 元、服 務 費 人 民 幣227,500 元 及 增 值 稅 人 民 幣 57,960 元)將 由 出 租 人 自 買賣 協 議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支 付,並 以 協 眾 家 電 向 出 租 人 提 供 若 干 所 有 權 文 件 為 條件,其 中 包 括(i) 交 付 與 驗 收 證 明 書,(ii)正 式 發 票 或 收 據;及(iii) 協 眾 家 電 購 買 租賃 資 產 的 原 始 相 關 發 票。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出 租 人(作 為 出 租 人)與 協 眾 家 電(作 為 承 租 人)訂 立 融 資 租 賃 協 議,據 此,出 租 人同 意 於 租 賃 期 內 將 租 賃 資 產 出 租 予 協 眾 家 電,租 賃 付 款 總 額 為 人 民 幣7,466,000元,協 眾 家 電 將 應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起 按 連 續42個 月 分 期 付 款 的 方 式 支 付,首期 按 月 分 期 付 款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60,000元。

租 賃 付 款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的 租 賃 付 款 乃 由 出 租 人 與 協 眾 家 電 經 參 考 租 賃 資 產 的 現 行市 價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協 定。融 資 租 賃 協 議 的 年 利 率 將 約 為5.5%(年 利 率 指 根 據 融資 租 賃 協 議,協 眾 家 電 將 支 付 之 所 有 租 賃 付 款、服 務 費 及 增 值 稅 總 額 除 以 購 買代 價 金 額 人 民 幣 6,500,000 元,再 除 以 租 賃 期)。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協 議,租 賃 資 產 所 有 權 將 於 租 賃 期 內 歸 出 租 人 所 有,協 眾 家 電 應按 其 當 前 狀 況 管 有 租 賃 資 產。於 租 賃 期 屆 滿,且 協 眾 家 電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妥善 履 行 責 任 的 情 況,協 眾 家 電 將 有 優 先 購 買 權,無 償 由 出 租 人 處 購 買 租 賃 資產,惟 當 時 購 買 的 費 用 及 稅 收 應 由 協 眾 家 電 承 擔。

保 證 金、服 務 費 及 增 值 稅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協 議,協 眾 家 電 須 向 出 租 人 支 付 服 務 費 人 民 幣 227,500 元 及 增 值 稅人 民 幣 57,960 元。此 外,協 眾 家 電 亦 須 支 付 保 證 金 人 民 幣1,300,000 元(無 息),以確 保 其 妥 善 履 行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的 責 任。融 資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的 所 有 條 款 及條 件(例 如 到 期 支 付 所 有 租 賃 付 款)達 成 後,出 租 人 須 於 租 賃 期 屆 滿 時 將 保 證 金退 還 予 協 眾 家 電。出 租 人 應 於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開 始 時 自 購 買 代 價 人 民 幣6,500,000元 中 扣 除 保 證 金、服 務 費 及 增 值 稅。

保 證 函

擔 保 人 應 於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訂 立 的 同 日 以 出 租 人 為 受 益 人 提 供 保 證 函,以 確 保協 眾 家 電 履 行 所 有 責 任,包 括(但 不 限 於)保 證 支 付 出 租 人 的 所 有 租 賃 付 款、拖欠 利 息、違 約 金 及 法 律 費 用。保 證 函 將 維 持 有 效 直 至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屆 滿 後 兩 年為 止。

提 早 終 止

協 眾 家 電 可 提 早 與 出 租 人 終 止 租 賃,並 須 一 次 性 向 出 租 人 支 付 因 提 早 終 止 而 結欠 出 租 人 的 所 有 未 付 租 賃 付 款 及 其 他 費 用(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遞 延 利 息、違 約 金、稅 費 及 保 險 費)。於 結 清 因 提 早 終 止 而 結 欠 出 租 人 的 所 有 款 項 後,出 租 人 須 將保 證 金 退 還 予 協 眾 家 電。

訂 立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董 事 認 為,融 資 租 賃 安 排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財 務 資 源,而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動 用 業 務 營運 所 需 之 租 賃 資 產,以 發 展 本 集 團 家 用 洗 衣 機 及 家 用 冰 箱 業 務 的 塑 料 及 鋼 材部 件 加 工 商。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安 排,本 集 團 可 於 租 賃 期 屆 滿 時 以 優 先 購 買 權 無 償購 買 租 賃 資 產。由 於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董 事 認 為 融 資 租 賃安 排 項 下 之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且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之 財 務 影 響

本 公 司 將 不 會 因 根 據 租 賃 資 產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的 條 款 而 獲 得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本 公 司 將 運 用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作 為 本 集 團 之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本 集 團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為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GEM 上 市。

本 集 團 作 為 白 色 家 電(家 用 洗 衣 機 及 家 用 冰 箱)塑 料 及 鋼 材 部 件 加 工 商 從 事 沖壓 部 件、塑 料 部 件 製 造 以 及 噴 漆 及 噴 塑 外 圍 部 件 的 加 工。

出 租 人 之 資 料

出 租 人 主 要 從 事 融 資 租 賃 服 務。就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信,出 租 人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之 涵 義

由 於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9.07 條 所 載 有 關 當 中 擬 進 行 之 融 資 租 賃 安 排 之 一 項 適 用百 分 比 率 超 過 5% 惟 所 有 均 低 於 25%,故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9 章,融 資 租 賃 安排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因 此 須 遵 守 GEM 上 市 規 則 第19 章 項 下 之 通 知 及公 告 規 定。

擔 保 人 為 GEM上 市 規 則 第 20章 項 下 之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鑒 於 擔 保 人 為 協 眾 家 電之 聯 繫 人,故 為 協 眾 家 電 之 利 益 訂 立 保 證 函 屬 擔 保 人 以 本 集 團 為 受 益 人 提 供財 務 資 助。由 於 有 關 財 務 資 助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或 更 優 條 款 提 供 予 本 集 團 且其 並 無 以 本 集 團 資 產 作 抵 押,根 據 GEM上 市 規 則 第20.88 條,保 證 函 視 為 豁 免 關連 交 易,並 全 面 獲 豁 免 遵 守GEM上 市 規 則 第20章 項 下 之 申 報、公 告 及 股 東 批 准規 定。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以 下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寶 申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GEM 上 市

「控 股 股 東」 指 就 本 公 司 而 言,具 有 GEM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指 協 眾 家 電(作 為 承 租 人)與 出 租 人(作 為 出 租 人)就

租 賃 資 產 訂 立 之 融 資 租 賃 協 議,租 賃 付 款 總 額 為人 民 幣 7,466,000元「融 資 租 賃 安 排」 指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之 安 排:(i) 買 賣 協 議;(ii) 融 資 租 賃協 議;及 (iii) 保 證 函「GEM 上 市 規 則」 指 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他方 式 修 改)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保 人」 指 樊 先 生 及 曹 女 士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獨 立 於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本 公 司 之 董 事、行

政 總 裁 及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以 及 彼 等 各 自之 聯 繫 人 且 與 彼 等 並 無 關 連(定 義 見 GEM 上 市 規則)之 個 人 或 公 司

「租 賃 資 產」 指 本 集 團 擁 有 之 用 於 製 造 白 色 家 電 部 件 之 部 分 現 有

機 器,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集 團 位 於 中 國 安 徽 省 滁 州市 生 產 基 地 的 液 壓 機、壓 型 機、制 模 機、注 塑 機、輥 筒 生 產 機、絲 網 印 刷 機

「租 賃 期」 指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協 議,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將 租 賃 資

產 租 賃 予 協 眾 家 電 起42個 日 曆 月

「出 租 人」 指 仲 利 國 際 租 賃 有 限 公 司,融 資 租 賃 安 排 下 的 買 方

及 出 租 人,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及 獨立 第 三 方

「保 證 函」 指 樊 先 生 及 曹 女 士 以 出 租 人 為 受 益 人 訂 立 保 證 函,以 確 保 協 眾 家 電 根 據 融 資 租 賃 協 議 妥 善 履 行 其責 任

「樊 先 生」 指 樊 寶 成 先 生,執 行 董 事、董 事 會 主 席、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及 其 中 一 名 控 股 股 東

「曹 女 士」 指 曹 樂 樂 女 士,樊 先 生 的 配 偶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買 賣 協 議」 指 協 眾 家 電(作 為 賣 方)與 出 租 人(作 為 買 方)就 買 賣

租 賃 資 產 訂 立 之 買 賣 協 議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協 眾 家 電」 指 滁 州 市 協 眾 家 電 配 件 有 限 公 司,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及 本公 司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寶 申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樊 寶 成

中 國,滁 州 市,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樊 寶 成 先 生 及 周 振 鶇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梁赤 先 生、何 家 進 先 生 及 陳 駿 志 先 生。

本 公 告 乃 遵 照 GEM 上 市 規 則 而 刊 載,旨 在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各 董 事 就 本公 告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就 其 所 深 知及 確 信,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分;且 本 公 告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致 使 當 中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或 本 公 告 有 所 誤導。

於 本 公 告 內,除 另 有 說 明 外,人 民 幣 對 港 元 的 匯 率 乃 按 照 人 民 幣1 元 兌1.1588港元 的 匯 率 進 行 兌 換。有 關 兌 換 不 應 詮 釋 為 任 何 金 額 已 經、可 能 已 或 可 以 按 此 匯率 或 任 何 其 他 匯 率 予 以 兌 換。

本 公 告 將 由 刊 登 日 期 起 計 七 天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gem.com「最 新 公 司 公 告」網頁 刊 登,並 於 本 公 司 網 站www.baoshen.com.hk刊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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