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36--德寶集團控股:有關租賃協議及購買協議之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及終止持續關連交易

08436--德寶集團控股:有關租賃協議及購買協議之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及終止持續關連交易
2020年10月23日 17:59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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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8436--德寶集團控股:有關租賃協議及購買協議之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及終止持續關連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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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bo Group Holdings Limited德 寶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開曼 群島 註 冊成 立的 有限公 司)

( 股份 代 號: 8436)

有 關租 賃 協議 及 購 買 協議之 關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終 止 持 續 關連 交 易

關 連 交 易

租 賃 協 議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於 二零 二 零年 十 月二 十 三日 , 已簽 立 以下 協 議:

(i) 先 前 住 宅 租 賃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屆 滿 時 ,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德 寶( 作 為 承 租 人 )已與 駿 栢( 作 為 業 主 )就 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三 年 十月 二 十六 日 止期 間 租賃 住 宅 物 業 訂 立 新 住 宅租 賃 協 議 ;

(ii) 先 前 中 國 辦公 室 租 賃 協 議 1 於 二零 二 零 年 十月 二 十 七 日屆 滿 時 , 本 公 司 之 間接 全 資 附屬 公 司 德 寶( 作 為 承 租人 )已 與 寶 馬( 作 為 業主 )就 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二 零 二三 年 十月 二 十六 日 止期 間 租 賃 中 國 辦 公 室 1訂 立 新中 國 辦公 室 租賃 協 議1 ;

(iii) 先 前 中 國 辦公 室 租 賃 協 議 2 於 二零 二 零 年 十二 月 三 十 一日 屆 滿 時 , 本 公 司 之間 接 全 資附 屬 公 司 德 寶( 作 為 承租 人 )已 與 寶 馬( 作 為 業 主 )就 於 自 二 零 二 一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零 二 三年 十 二月 三 十一 日 止期 間 租 賃 中 國 辦 公 室 2訂 立 新中 國 辦公 室 租賃 協 議2 ; 及(iv)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一 芙 化 妝 品( 作 為 承 租 人 )已 與 寶 馬( 作為 業 主 )就 於 自 二零 二 一 年 一月 一 日 起至 二 零 二 三年 十 二 月 三十 一 日 止 期 間 租 賃 中國 辦 公 室 3及 中 國 辦公 室 4訂 立 新中 國 辦公 室 租 賃 協 議3 。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租 賃 」, 本 集 團 須 確 認 額外 資 產 , 體 現 其 使用 上 述 租 賃 協議 項 下 物 業 的 權 利 , 因 此 , 就 GEM 上 市 規 則而 言 , 訂 立 所 有上 述 租 賃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行 的 交 易 將 被 視 為 本 集團 收 購 資 產 。 相 關 租 賃協 議 項 下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折 舊 將 被 確 認 為 本集 團 於 租 賃 協 議期 間 的開 支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租 賃 協 議

董 事 會 亦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宣 佈 , 先前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二 十 七 日 屆 滿 時 ,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德 寶( 作 為 承 租 人 )已 與 天 采( 作 為業 主 )就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零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租 賃 香 港 辦 公 室 訂立 新 香 港 辦 公 室租 賃 協議 。

購 買 協 議

董 事 會 亦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宣 佈 , 先前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於 二 零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日 屆 滿 時 , 本 公 司 之 間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 寶 已與 寶 馬 訂 立 新 購 買 框 架協 議 , 據 此 , 寶 馬同 意 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止 兩個 年 度 期 間 出 售 而德 寶 同 意 購 買 化妝 袋 。

終 止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董 事 會 進 一 步 宣 佈 ,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 寶( 作 為 承 租 人 )已 與 天 采( 作為 業 主 )就 終 止 有關 租 賃香 港 辦公 室 1 的 租 賃 協議 而 訂立 終 止協 議 ,自 二 零 二零 年 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起 生 效 。

由 於 根 據 終 止 協 議 , 德 寶 及 天 采均 毋 須 向 對 方 作出 任 何 付 款 , 故終 止 協 議 豁 免 遵守 GEM上 市 規 則 第 20 章 項下 之 公告 、 申報 及 獨立 股 東批 准 規定 。

GEM 上 市規 則 涵 義

寶 馬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德 寶 行全 資 擁 有 , 而 德 寶 行 為在 香 港 註 冊 的 合 夥企 業 , 由 我 們 的 主 要 股 東 之 一 朱 少 芳 女 士( 透 過 控 制 法 團 持 有 本 公 司 75 % 已 發 行 股 份 )及朱 少 芳 女 士 的 配 偶 柯 德 明 先 生 共 同 及 個 別 擁 有 。 因 此 , 寶 馬 為 彼 等 的 聯 營 公 司 , 故 為GEM 上 市規 則 項 下 本公 司 之 關 連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新 中 國 辦 公室 租 賃 協議 1 至 3及 新 購買 框 架協 議 構成 本 公司 之 關連 交 易及 持 續關 連 交易 。

天 采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本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東 柯 枬 先 生 及 本 公司 控 股 股 東 朱 少 芳 女 士 以 同 等 份額 擁 有 。 因 此 ,天 采 為 彼 等 的 聯營 公 司 , 故 為 GEM 上 市規 則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因此 ,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 香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構 成 本 公司 之 持 續 關 連 交易 。

駿 栢 為 一家 於 香港 註 冊成 立 的有 限 公 司, 由 柯枬 先 生及 陳 凱 欣 女 士( 均 為 本公 司 執行 董 事兼 控 股 股 東 )以 同 等 份 額 擁 有 。 因 此 , 駿 栢 為 彼 等 的 聯 營 公 司 , 故 為 GEM 上 市 規 則 項 下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GEM 上 市 規 則 , 新 住 宅 租 賃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交易 。

關 連 交 易

本 集 團 已 於 最 近 12 個 月 期 間 內 透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訂 立 新 中 國 辦公 室 租 賃 協 議1 至 3 及 新住 宅 租 賃協 議 並將 維 持該 等 協議 3 年 或以 上 ,內 容 有關 自 同 一 關 連 人士 或 相互 聯 繫的 訂 約方 租 賃 物業 。 因 此, 根 據 GEM 上市 規 則 第 20.79 條, 新 中 國 辦 公 室租 賃 協 議1 至 3 項下 擬 進行 之 交 易 須 予 合 併 計 算 , 且 就 計 算 使 用 權 資 產 的 百 分 比 率 而 言 , 將 其 視 為 一 項 交 易 處理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本 集 團 已 於 最 近 12 個 月 期 間 內 透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訂 立 工 廠 租 賃協 議 1 至 4 並將 於 餘 下 的約 7 年 時 間 維 持 該 等 協 議 , 內 容 有 關 自 同 一 關 連 人 士 或 相 互 聯 繫 的 訂 約 方 租 賃 物 業 。 因此, 根 據 GEM 上 市規 則 第 20.79 條 , 新 香 港 辦 公 室協 議 項 下擬 進 行 之 交易 須 予 合併 計 算 ,且 就 計 算 持 續 關連 交 易的 百 分比 率 而言 , 將其 視 為一 項 交易 處 理。

由 於 相 關 租 賃 協 議 及 新購 買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使 用權 資 產 或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合 併 價 值 相 關 之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載 於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9.07 條 )均 低 於 5 % 或 低 於 25 % , 且 使 用 權 資 產及 持 續 關 連交 易 的 合 併 價 值 相 關之 總 代 價低 於 10,000,000 港元 , 故 所 有上 述 交 易均 獲 豁 免遵 守 GEM 上 市 規 則第 20章 項 下 有 關通 函( 包 括獨 立 財 務 意見 )及 獨 立股 東 批 准 之規 定 , 惟須 遵 守年 度 審 閱 及 申 報 及 公 告規 定 。

終 止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租 賃 協議 項 下 之 持 續 關 連 交易 被 終 止, 故 本 公 司須 遵 守 GEM 上 市規 則 第 19.36 條 項 下之 公 告 規 定 並 知會 市 場 及 股 東。

序 言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的 招 股 章 程 、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及 二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先 前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 先 前 住 宅 物 業 租 賃協 議 、先 前 中國 辦 公室 租 賃協 議 1及 先 前中 國 辦公 室 租賃 協 議 2 之 持 續關 連 交易 。

關 連 交 易

董 事 會謹 此 宣佈 , 於二 零 二零 年 十月 二 十三 日 ,已 簽 立以 下 協議 :

(i) 先 前 住 宅 租 賃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屆 滿 時 ,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寶( 作 為 承 租人 )已 與 駿 栢( 作 為 業 主 )就 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三 年十 月 二十 六 日止 期 間租 賃 住宅 物 業訂 立 新住 宅 租賃 協 議;

(ii) 先 前 中國 辦 公 室租 賃 協 議1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屆 滿 時, 本 公 司之 間 接 全資 附 屬公 司 德 寶( 作 為 承 租 人 )已 與寶 馬( 作 為 業 主 )就 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二 三 年十 月 二十 六 日止 期 間租 賃 中國 辦 公室 1 訂立 新 中國 辦 公室 租 賃協 議 1;

(iii) 先 前 中國 辦 公 室租 賃 協 議2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時 , 本 公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屬 公 司 德 寶( 作 為 承 租 人 )已與 寶 馬( 作 為 業主 )就 於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止 期 間租 賃 中國 辦 公室 2 訂立 新 中國 辦 公室 租 賃協 議 2; 及

(iv) 本 公 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一芙 化 妝 品( 作 為承 租 人 )已 與 寶馬( 作 為 業 主 )就 於 自 二 零二 一 年 一 月 一 日起 至 二 零二 三 年 十二 月 三 十一 日 止 期間 租 賃 中國 辦 公 室3 及 中 國辦 公 室4 訂 立新 中 國辦 公 室租 賃 協議 3 。

以 上 租賃 協 議之 主 要條 款 載列 如 下:

新 住 宅租 賃 協議

日 期 :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三 日

訂 約 方 : (1) 駿 栢( 作 為業 主 )

(2)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

物 業 : 香 港新 界 西貢 白 沙灣 萬 基台 溱 喬62座

期 限 : 自 二零 二 零年 十 月二 十 七日 起 至二 零 二 三 年 十月 二 十 六 日 止, 為 期 36 個 月用 途 : 住 宅

租 金 : 100,000 港元 , 須每 月 預付

定 價 : 月 租 乃 經新 香 港 住 宅 租賃 協 議 之 訂 約 方 公 平 磋 商 後 , 參 照 訂 立 相 關協 議 時 鄰

近 類似 物 業( 例 如佔 地 面積 及 樓齡 )之 現 行 市 場 租 金 釐定 。

新 中 國辦 公 室租 賃 協議 1

日 期 :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三 日

訂 約 方 : (1) 寶 馬( 作 為業 主 )

(2)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

物 業 :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區 金 浦 路 1 號 (C)幢 二 層 廠 房

的 第二 層 場地 , 總樓 面 面積 為 506.53 平 方米

期 限 : 自 二零 二 零年 十 月二 十 七日 起 至二 零 二三 年 十月 二 十 六 日 止, 為 期 36 個 月用 途 : 中 國代 表 辦事 處

租 金 : 人 民幣 3,545.71 元 ,須 每 月預 付

定 價 : 月 租 乃 經 新 中 國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1 之 訂 約 方 公 平 磋 商 後 , 參 照 訂 立 相 關 協 議時 鄰近 類 似物 業( 例 如 佔地 面 積及 樓 齡 )之 現 行 市 場 租 金 釐 定 。

新 中 國辦 公 室租 賃 協議 2

日 期 :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三 日

訂 約 方 : (1) 寶 馬( 作 為業 主 )

(2)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

物 業 :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區 金 浦 路 1 號 (C)幢 二 層 廠 房

的 第一 層 場地 , 總樓 面 面積 為 506.53 平 方米

期 限 : 自 二零 二 一年 一 月一 日 起至 二 零二 三 年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止 ,為 期 36 個 月

用 途 : 中 國代 表 辦事 處

租 金 : 人 民幣 3,545.71 元 ,須 每 月預 付

定 價 : 月 租 乃 經 新 中 國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2 之 訂 約 方 公 平 磋 商 後 , 參 照 訂 立 相 關 協 議時 鄰近 類 似物 業( 例 如 佔地 面 積及 樓 齡 )之 現行 市 場 租 金 釐 定 。

新 中 國辦 公 室租 賃 協議 3

日 期 :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三 日

訂 約 方 : (1) 寶 馬( 作 為業 主 )

(2) 一 芙化 妝 品( 作 為承 租 人 )

物 業 :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 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 區 金 浦 路 1 號 第 五 層 , 總 樓

面 面積 為 916 平 方米 ; 及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 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 區 金 浦 路 1 號 第 六 層 , 總 樓面 面積 為 625 平 方米

期 限 : 自 二零 二 一年 一 月一 日 起至 二 零二 三 年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止 , 為 期 36 個 月

用 途 : 辦 公室

租 金 : 人 民幣 12,328元 , 須每 月 預付

定 價 : 月 租 乃 經 新 中 國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3 之 訂 約 方 公 平 磋 商 後 , 參 照 訂 立 相 關 協 議時 鄰近 類 似物 業( 例 如 佔地 面 積及 樓 齡 )之 現行 市 場 租 金 釐 定 。

使 用 權 資 產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租賃 」,本 集 團 須 確 認額 外 資 產 , 體現 其 使 用 上 述租 賃 協 議項 下 物 業 的權 利 , 因 此 , 就 GEM上 市 規 則 而言 , 訂 立 所 有 上 述 租 賃 協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交 易 將 被 視 為 本 集 團 收 購 資 產 。 相 關 租 賃 協 議 項 下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折 舊 將 被 確 認 為 本 集 團 於租 賃 協議 期 間的 開 支。

上 述 新 租 賃 協 議 項下 本 公 司 確 認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價 值 將 約 為 4,191,215 港 元 , 即 就 所 有 上 述 新租 賃 協議 根 據香 港 財務 報 告準 則 第16號「 租賃 」將作 出 的 租 賃 付 款 總 額 之現 值 。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新 香 港辦 公 室租 賃 協議

董 事 會 亦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宣 佈 , 先 前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十 七 日 屆滿 時 , 本公 司 之 間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 寶( 作 為 承租 人 )已 與天 采( 作為 業 主 )就 於 自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租 賃 香 港 辦 公 室 訂 立 新 香港 辦 公室 租 賃協 議 。

新 香 港辦 公 室租 賃 協議 之 主要 條 款載 列 如下 :

日 期 :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三 日

訂 約 方 : (1) 天 采( 作 為業 主 )

(2)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

物 業 : 香 港 九 龍 觀 塘鴻 圖 道 83 號 東瀛 遊 廣 場 35 樓 B 室(「 東 瀛 遊 廣 場 」)及 位 於 東 瀛 遊

廣 場2 樓 的第 P24 、 P25 及P26號 停 車位

期 限 : 租 期自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七 日起 至 二零 二 零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用 途 : 辦 公室 及 停車 位

租 金 : 73,100港 元 ,須 每 月預 付

定 價 : 月 租 乃 經新 香 港 辦 公 室租 賃 協 議 之 訂 約方 公 平 磋 商 後, 參 照 訂 立 相關 協 議 時

鄰 近類 似 物業( 例如 佔 地面 積 及樓 齡 )之 現 行市 場 租 金釐 定 。

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 新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協 議 項 下 持續 關 連 交 易的 最 高 上 限為 160,000 港 元 , 其 乃 根 據 新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按 固 定應 付 月租 釐 定。

本 集 團 已 於最 近 12 個 月 期 間內 透 過 其 全資 附 屬 公 司訂 立 工 廠 租賃 協 議 1 至 4 並 將 於 餘下 的 約7 年 時 間 維 持 該 等 協 議 , 內 容 有 關 自 同 一 關 連 人 士 或 相 互 聯 繫 的 訂 約 方 租 賃 物 業 。 因 此 ,根 據 GEM 上 市規 則 第 20.79 條 ,新 香 港 辦公 室 協 議項 下 擬 進行 之 交 易 須 予 合併 計 算 ,且 就 計算 持 續關 連 交易 的 百分 比 率而 言 ,將 其 視為 一 項交 易 處理 。

下 表 概 述 最 近12 個 月內 新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 先前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 租 賃協 議 及 工廠 租 賃協 議 1至 4 項下 擬 進行 之 相關 交 易:

截至二 零二 二年一月三 十一 日止三 個年 度的最高 年度 上限

協 議 訂約 方 期限 位 置

( 港元 )

新 香港 辦 公室 租賃

德寶( 作為承 租人)及 天采( 作為業 主)

自二零 二零 年十月

香 港九龍 觀塘 鴻圖道 83 號東瀛 遊廣 場(「 東瀛 遊廣場 」)35樓 B室及東 瀛遊廣 場2樓 P24 、P25及 P26 號停 車位

160,000

協 議

二十七 日至

二零二 零年 十二月

三十一 日

先 前香 港 辦公 室租賃

德寶( 作為承 租人)及 天采( 作為業 主)

自二零 一七 年十月

香 港九龍 觀塘 鴻圖道 83 號東瀛 遊廣 場(「 東瀛 遊廣場 」)35樓 B室及東 瀛遊廣 場2樓 P24 、P25及 P26 號停 車位

731,000

協 議

二十七 日至 二零二

零年十 月二 十六日

租 賃協 議 德寶( 作為承 租人)及 天采( 作為業 主)

自二零 一八 年二月

香 港九龍 觀塘 鴻圖道 83 號東瀛 遊廣 埸35 樓C2 室

202,000

一日至 二零 二零年

一月三 十一 日為期

三年

工 廠租 賃 協議 1 一芙 化妝 品( 作為承 租人 )及 寶

自二零 一七 年十月

工 廠、倉 庫及 辦公室 物業 位於中 國廣東 省汕 頭市大 學路 金平區疊 金工業 區三 片區金 浦路 5號

工廠 租賃協 議1至4的 金額為 4,200,000

二十七 日起 十年

馬( 作 為業主 )

工 廠租 賃 協議 2 一芙 化妝 品( 作為承 租人 )及 寶

自二零 一七 年十月

工 廠物業 位於 中國廣 東省 汕頭市大 學路金 平區 疊金工 業區 三片區金 浦路5號

二十七 日起 十年

馬( 作 為業主 )

工 廠租 賃 協議 3 一芙 化妝 品( 作為承 租人 )及 寶

自二零 一七 年十月

中 國廣東 省汕 頭市大 學路 金平區疊 金工業 區三 片區金 浦路 1號南 面樓房 一至 四層廠 房

二十七 日起 十年

馬( 作 為業主 )

工 廠租 賃 協議 4 一芙 化妝 品( 作為承 租人 )及 寶

自二零 一七 年十月

中 國廣東 省汕 頭市大 學路 金平區疊 金工業 區三 片區金 浦路 1號北 面樓房 及西 面樓房 一至 四層廠 房

二十七 日起 十年

馬( 作 為業主 )

新 購 買框 架 協議

董 事 會 亦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宣 佈 , 先 前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屆 滿 時 ,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 寶 已 與 寶 馬 訂 立 新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 據 此 , 寶 馬 同 意於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期 間 出 售 而 德 寶 同意 購 買化 妝 袋。

新 購 買框 架 協議 之 主要 條 款載 列 如下 :

日 期 :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三 日

訂 約 方 : (1) 寶 馬( 供 應商 )

(2) 德 寶( 買 家)

期 限 :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止 , 為 期 24

個 月

購 買 承諾 : 概 無就 寶 馬供 應 的任 何 化妝 袋 作出 購 買承 諾

定 價 : 價 格 乃 經 新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之 訂 約 方 根 據 訂 立 相 關 協 議 時 的 化 妝 袋 品

質 、 數 量 、 客 戶 接 受 度 及 付 運 時 程 表 , 參 考 化 妝 袋 現 行 市 價 及 歷 史 交易 金額 後 公平 磋 商釐 定 。

年 度 上限 :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七 日至 二 零二 零 年十 二 月三 十 一日 1,650,000港 元

二 零二 一 年一 月 一日 至 二零 二 一年 十 二月 三 十一 日 9,950,000港 元二 零二 二 年一 月 一日 至 二零 二 二年 十 月二 十 六日 8,300,000港 元

年 度 上限 基 準 : (1) 德 寶 已 購 買 歷 史 交易 金 額

(2) 估 計 購 買 量

(3) 預 計 市 價

歷 史 交易 : 截 至二 零 一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止 年 度 9,628,000港 元

截 至二 零 一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止 年 度 10,785,000港 元截 至二 零 一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止 年 度 12,924,000港 元

終 止 : 無 終止 條 款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及 購 買 框架 協 議 之 理由 及 裨 益

香 港 辦公 室

自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市 以 來 , 天 采 一 直 租 賃 香 港 辦 公 室 予 本 集 團 並 決 定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屆 滿 後 不 再 與 德 寶 續 訂 租 賃 協 議 。 本 公 司 正 在 物 色 合 適 物 業 以用 作 本 集 團 辦 公 室 並 預 計 辦 公 室 搬 遷 可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 經 考 慮 我 們新 香 港 辦 公 室 切 合 本 集 團 業 務 經 營 的 搬 遷 及 裝 修 時 間 表 , 董 事 會 認 為 就 直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訂 立 新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原 因 為 其使 本 集團 能 持續 確 保辦 公 室的 臨 時使 用 期限 , 直至 搬 遷完 成 為止 。

住 宅 物業

自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市 以 來 , 駿 栢 一 直 租 賃 住 宅 物 業 予 本 集 團 作 為 員 工宿 舍 。 考 慮 到 本 集 團 需 要 向 執 行 董 事 提 供 住 宿 以 及 執 行 董 事 附 帶 福 利 需 要 穩 定 的 住 宅 物 業來 源 作 為 員 工 宿 舍 , 董 事 會 認 為 訂 立 新 住 宅 租 賃 協 議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原 因為 其 使 本 集 團 能 確 保 長 期 使 用 住 宅 物 業 為 員 工 宿 舍 並 節 省 搬 遷 及 裝 修 開 支 、 物 色 合 適 住 宅物 業 的代 理 佣金 以 及相 關 行政 成 本。

中 國 辦公 室

自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市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來 , 寶 馬 一 直 租 賃 中 國辦 公 室 予 本 集 團 作 為 代 表 辦 事 處 。 考 慮 到 本 集 團 業 務 需 求 及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的 行 政 運 營 需 要穩 定 的 辦 公 室 來 源 , 董 事 會 認 為 訂 立 三 份 新 中 國 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的 整 體利 益 , 原 因為 其 使 本 集團 能 夠 確 保 長 期 使 用 辦 公室 以 供 本 集團 於 中 國( 辦 公 設 備 需 求 較 高 )擴 大 經營 , 從而 節 省搬 遷 及行 政 成本 。

購 買 化妝 袋

自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市 以 來 , 寶 馬 一 直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而 本 集 團 一 直 自 寶馬 購 買 化 妝 袋 。 經 考 慮 寶 馬 於 合 約 期 間 所 供 應 產 品 的 長 期 關 係 、 品 質 、 數 量 、 價 格 、 主 要客 戶 接 受 度 及 付 運 時 程 表 , 董 事 會 認 為 訂 立 新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符 合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益 , 原 因 為 其 使 本 集 團 能 夠 確 保 獲 得 穩 定 及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產 品 條 款 且 所 供 應 產 品 的 質 量 為我 們 的客 戶 所接 受 。

新 租 賃 協 議之 條 款( 包括 月 租 )乃 經 參 考 鄰 近 的同 類 或 類 似物 業 市 價 後公 平 磋 商 釐 定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i)所 有 新 租 賃 協 議 的 條 款 符合 正 常 商 業條 款 , 屬 公 平 合 理 ;及 (ii)各 份 新 租賃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關 連 交 易乃 於 本 集團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程 中 進 行, 且 符合 本 公司 及 股東 的 整體 利 益。

新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之 條 款( 包 括 所 供 應 化 妝 袋 的 購 買 價 格 )乃 經 參 考 現 行 市 場 後 公 平 磋 商 釐定 ,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該 等 條 款 須 不 遜 於 向 供 應 相 同 ╱ 類 似 產 品 的 其 他 獨 立 第 三 方 所 提 供者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i) 新 購 買 框 架 協 議的 條 款 符 合正 常 商 業 條 款 , 屬 公平 合 理 ;及 (ii)新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項 下擬 進 行 的持 續 關 連交 易 乃 於 本 集 團 日 常及 一 般 業務 過 程中 進 行, 且 符合 本 公司 及 股東 的 整體 利 益。

柯 枬 先 生 及 陳 凱 欣 女 士 均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 東 , 彼 等 於 上 述 新 租 賃 協 議 及 新 購 買框 架 協 議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故 柯 先 生 及 陳 女 士 已 就 董 事 會 批 准 新 租 賃 協 議 的 決 議 案 放 棄 投票 。

有 關 本 公 司 、 承 租 人 及業 主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八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註 冊 成 立 的 獲 豁 免 有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投 資 控股 公 司 , 其 附 屬公 司 主 要 從 事 (i) 設 計 、 開 發 、 製 造 及 銷 售 美容 產 品; 及 (ii) 設計 、 開發 及 銷售 化 妝袋 。

一 芙 化妝 品

一 芙 化 妝 品 為 一 家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並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屬 公 司。 一 芙化 妝 品主 要 從事 設 計、 開 發、 製 造及 銷 售美 容 產 品 。

德 寶

德 寶 ,本 公 司之 間 接全 資 附屬 公 司, 主 要從 事 設計 、 開 發 及 銷售 美 容 產 品 及 化 妝 袋。

寶 馬

寶 馬 為 一 家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六 月 五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並 由 德 寶 行 全 資 擁 有 , 因 此 為 本公 司 之關 連 人士 。 寶馬 為 一家 投 資控 股 公司 。

天 采

天 采 為 一 家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柯 枬 先 生( 本 公 司 執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 東 )及 朱 少 芳 女 士(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以 同 等 份 額 擁 有 。 天 采 為 一 家 投 資 控股 公 司。

駿 栢

駿 栢 為 一 家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二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柯 枬 先 生 及 陳 凱 欣 女 士( 均 為本 公 司執 行 董事 兼 控股 股 東 )以 同等 份 額擁 有 。駿 栢 為 一 家 投 資 控 股 公司 。

GEM 上市 規 則 涵 義

寶 馬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德 寶 行 全 資 擁 有 , 而 德 寶 行 為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合 夥 企業 , 由 我 們 的主 要 股 東 之 一 朱少 芳 女 士( 透 過 控 制 法 團 持 有 本 公 司 75% 已 發 行 股 份 )及 朱 少芳 女 士 的 配偶 柯 德 明 先 生 共 同 及 個 別擁 有 。 因 此 , 寶 馬 為 彼 等的 聯 營 公 司, 故 為 GEM 上 市規 則 項 下本 公 司 之關 連 人 士 。因 此 , 根據 GEM 上 市 規 則, 新 中 國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1 至3 及 新購 買 框架 協 議構 成 本公 司 之關 連 交易 及 持續 關 連交 易 。

天 采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 東 柯 枬 先 生 及 本 公 司控 股 股 東 朱少 芳 女 士 以 同 等 份 額 擁 有。 因 此 , 天 采 為 彼 等 的 聯營 公 司 , 故為 GEM 上 市 規 則項 下 本 公 司之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GEM 上市 規 則 , 香 港 辦 公 室 租 賃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持續 關 連交 易 。

駿 栢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柯 枬 先 生 及 陳 凱 欣 女 士( 均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兼 控 股 股 東 )以 同 等 份 額 擁 有 。 因 此 , 駿 栢 為 彼 等 的 聯 營 公 司 , 故 為 GEM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本公 司 之關 連 人士 。 因此 , 根據 GEM 上 市規 則 ,新 住 宅租 賃 協議 構 成本 公 司之 關 連交 易 。

本 集 團 已 於最 近 12 個 月 期 間內 透 過 其 全資 附 屬 公 司訂 立 新 中 國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 1 至 3及 新 住宅 租 賃 協 議 並 將 維 持 該 等 協 議 2 年 或 以 上 , 內 容 有 關 自 同 一 關 連 人 士 或 相 互 聯 繫 的 訂 約 方租 賃 物業 。 因 此, 根 據GEM上 市 規則 第 20.79 條 ,新 中 國辦 公 室 租 賃 協 議1 至 3項 下 擬 進行 之交 易 須予 合 併計 算 ,且 就 計算 使 用權 資 產的 百 分比 率 而言 , 將其 視 為 一 項 交 易 處 理 。

本 集 團 亦 已於 最 近 12 個 月 期間 內 透 過 其全 資 附 屬 公司 訂 立 中 國辦 公 室 租 賃協 議 1 至 4並 將 於餘 下 的 約 7 年 時 間 維 持 該 等 協 議 , 內 容 有 關 自 同 一 關 連 人 士 或 相 互 聯 繫 的 訂 約 方 租 賃 物業 。 因 此, 根 據 GEM 上市 規 則 第 20.79 條, 新 香 港辦 公 室 租賃 協 議 項 下 擬 進行 之 交 易須 予 合併 計 算, 且 就計 算 持續 關 連交 易 的百 分 比率 而 言, 將 其視 為 一項 交 易 處 理 。

由 於 相 關 租 賃 協 議 及 新 購 買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使 用 權 資 產 或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合 併 價 值 相 關 之 所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載 於 GEM 上 市 規 則 第 19.07 條 )均 低 於 5 % 或 低 於 25 % ,且 使 用 權 資 產 及 持續 關 連 交 易 的 合 併 價 值 相 關 之 總 代 價 低 於 10,000,000 港 元 , 故 所 有 上 述 交 易 均 獲 豁 免 遵 守GEM上 市 規 則第 20章 項 下 有關 通 函( 包 括 獨 立 財 務 意 見 )及 獨 立 股東 批 准 之規 定 , 惟須 遵 守年 度 審閱 及 申報 及 公告 規 定。

終 止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茲 提 述本 公 司日 期 為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一 日 的公 告(「 該公 告」)。 如該 公 告 所 披 露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與 天 采( 作 為 業 主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訂立 租 賃 協 議 , 據 此 , 德 寶 同 意 於 自 二零 一 八 年二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一 年 一 月三 十 一 日止 期 間 租 賃香 港 辦 公室 1 , 月 租 為 16,789 港元 。

終 止 協 議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德 寶 已 與 天 采 就 終 止 有 關 租 賃 香 港 辦 公 室 1 的 租 賃 協 議 而 訂 立終 止 協 議 ,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月 三 十 一 日 起 生效 。 根 據 終 止 協議 , (i) 德 寶 應 於 二 零 二 零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空 出 及 交 還 香 港 辦 公 室 1 予 天 采; (ii) 於 終 止 後 , 德 寶 將 毋 須 根 據 租 賃 協 議付 款 及履 行 責任 ; 及(iii) 除 直至 二 零二 零 年十 二 月三 十 一日 止 的 租 金 、 空調 費 用、 管 理費 及政 府 差餉 以 外, 天 采及 德 寶概 不 得因 終 止租 賃 協議 向 對 方 提 出任 何 索 償。

董 事 會相 信 訂立 終 止協 議 將不 會 對本 集 團業 務 及經 營 活動 造 成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

訂 立 終 止 協 議 之 理 由

如 上 文 所 披 露 , 天 采 決 定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屆 滿 後 不 再 與 德 寶 就 租 賃 香 港 辦 公 室續 訂 租 賃 協 議 。 本 公 司 正 在 物 色 合 適 物 業 以 用 作 本 集 團 辦 公 室 並 預 計 辦 公 室 搬 遷 可 於 二 零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 經 考 慮 我 們 新 香 港 辦 公 室 的 搬 遷 及 裝 修 時 間 表 , 董 事 會 認為 就 租 賃 香 港 辦 公 室 1( 鄰 近 香 港 辦 公 室 )訂 立 終 止 協 議 將 容 許 本 集 團 於 租 賃 協 議 的 餘 下 期間 節 省其 租 金開 支 。

董 事( 包 括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認 為 終止 協 議 的 條款 乃 公 平 磋商 後 達 致 ,於 本 公 司 日 常 及 一 般業 務 過程 中 按正 常 商業 條 款訂 立 、公 平 合理 且 符合 本 集團 及 股東 整 體 利 益 。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天 采 為 一 家於 香 港 註 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柯 枬先 生( 本 公司 執 行 董 事兼 控 股 股 東 )及 朱 少芳 女 士(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以同 等 份 額擁 有 。 因 此 , 天 采 為彼 等 的 聯營 公 司 , 故 為 GEM 上 市規 則 項 下 本公 司 之 關 連人 士 。 因 此, 柯 枬 先 生 及 其 配 偶 陳 凱欣 女 士( 執行 董 事 )均 被 視 為 於終 止 協 議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故 柯 枬 先 生 及 陳 凱 欣 女 士 已 就 董 事 會 批 准 終 止 協 議 的 決 議 案 放棄 投 票。

由 於 根 據 終止 協 議 , 德 寶 及 天 采 均 毋須 向 對 方 作出 任 何 付 款 ,故 終 止 協 議豁 免 遵 守 GEM 上市 規 則第 19 章 項下 之 公告 、 申報 及 獨立 股 東批 准 規定 。

由 於 租 賃協 議 項 下之 持 續 關連 交 易被 終 止 ,故 本 公 司須 遵 守 GEM 上市 規 則 第19.36 條項 下 之公 告 規定 。

釋 義

本 公 告內 , 除文 義 另有 所 指外 , 下列 詞 彙具 有 以下 涵 義:

「 聯 營公 司 」 具有 GEM 上 市規 則 所賦 予 的涵 義

「 寶 馬」 汕 頭寶 馬 工 藝 製品 廠 有 限 公 司, 於 一 九 九二 年 六 月 五 日 在 中 國

成立 的 有限 公 司, 由 德寶 行 全資 擁 有 , 故 為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 董 事會 」 本公 司 董事 會

「 本 公司 」 德 寶 集 團 控 股 有限 公 司 ,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月 八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根

據開 曼 群島 公 司法 註 冊成 立 的獲 豁 免有 限 公司

「 關 連人 士 」 具有 GEM 上 市規 則 所賦 予 的涵 義

「 控 股股 東 」 具有 GEM 上 市規 則 所賦 予 的涵 義

「 董 事」 本公 司 董事

「 一 芙化 妝 品」 廣 東 一 芙 化 妝 品 有 限 公 司( 前 稱 汕 頭 一芙 化 妝 品 有限 公 司 ),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二 十 八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限 公 司 , 其 為 本 公 司的間 接 全資 附 屬公 司

「 工 廠租 賃 協議 1 」 一芙 化 妝品( 作 為 承 租 人 )與 寶馬( 作為 業 主 )訂 立 之 日 期 為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十 一 日 的 租 賃 協 議 , 經 日期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二十 九 日的 補 充協 議 予以 補 充

「 工 廠租 賃 協議 2 」 一芙 化 妝品( 作 為 承 租 人 )與 寶馬( 作為 業 主 )訂 立 之日 期 為二 零

一 七年 一 月 一 日的 租 賃 協 議 ,經 日 期 為 二零 一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九日的 補 充協 議 予以 補 充

「 工 廠租 賃 協議 3 」 一芙 化 妝品( 作 為 承 租 人 )與 寶馬( 作為 業 主 )訂 立 之日 期 為二 零

一 六年 十 一 月 二十 八 日 的 租 賃 協 議 , 經 日期 為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二十 九 日的 補 充協 議 予以 補 充

「 工 廠租 賃 協議 4 」 一芙 化 妝品( 作 為 承 租 人)與 寶馬( 作為 業 主 )訂 立 之 日 期 為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八 日的 租 賃 協 議 , 經 日 期 為 二零 一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九日的 補 充協 議 予以 補 充

「 GEM 」 聯交 所 創業 板

「 GEM 上 市 規 則」 GEM 證 券 上 市規 則 , 經 不 時修 訂 、補 充 或以 其 他方 式 修正

「 本 集團 」 本公 司 及其 附 屬公 司

「 港 元」 港元 , 香港 法 定貨 幣

「 香 港」 中國 香 港特 別 行政 區

「 香 港辦 公 室」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鴻 圖 道 83 號 東 瀛 遊 廣 場(「 東 瀛 遊 廣場 」)35 樓 B 室

及東 瀛 遊廣 場 2樓 P24 、 P25 及P26號 停 車位

「 香 港辦 公 室1 」 香港 九 龍觀 塘 鴻圖 道 83 號東 瀛 遊廣 埸 35 樓 C2室

「 租 賃協 議 」 天 采( 作 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為 承 租 人 )就 租 賃 香 港辦 公 室 1 訂 立

之日 期 為二 零 一八 年 二月 一 日的 租 賃協 議

「 新 香港 辦 公室 租 賃

天采( 作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就 租賃 香 港 辦公 室 訂立 之日期 為 二零 二 零年 十 月二 十 三日 的 租賃 協 議

協 議」

「 新 中國 辦 公室 1 協

寶 馬( 作 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為 承 租 人 )就 租 賃 中 國辦 公 室 1 訂 立之日 期 為二 零 二零 年 十月 二 十三 日 的租 賃 協議

議 」

「 新 中國 辦 公室 2 協

寶 馬( 作 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為 承 租 人 )就 租 賃 中 國辦 公 室 2 訂 立之日 期 為二 零 二零 年 十月 二 十三 日 的租 賃 協議

議 」

「 新 中國 辦 公室 3 協

寶馬( 作為 業 主 )及 一 芙化 妝 品( 作 為承 租 人 )就 租 賃 中 國 辦公 室3及 中 國 辦公 室 4 訂 立 之 日 期為 二 零 二零 年 十 月二 十 三 日的 租 賃協議

議 」

「 新 購買 框 架協 議 」 寶 馬 及 德 寶 就 購買 化 妝 袋 訂 立 之 日 期 為 二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的 購 買協 議

「 新 住宅 租 賃協 議 」 德寶( 作為 承 租 人 )及 駿栢( 作為 業 主 )就 租賃 住 宅 物 業 訂 立之 日

期為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三 日的 租 賃協 議

「 中 國」 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 就 本公 告 而言 , 不 包 括 香港 、 澳 門 及 台 灣

「 中 國辦 公 室1 」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 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 區 金 浦 路 1

號(C)幢 二 層 廠 房 的第 二 層 場 地

「 中 國辦 公 室2 」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 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 區 金 浦 路 1

號(C)幢 二 層 廠 房 的 第 一 層 場地

「 中 國辦 公 室3 」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 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 區 金 浦 路 1 號

第五 層

「 中 國辦 公 室4 」 中 國 廣 東 省 汕 頭 市 大 學 路 金 平 區 疊 金 工 業 區 三 片 區 金 浦 路 1 號

第六 層

「 先 前香 港 辦公 室 租

天采( 作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就 租賃 香 港 辦 公 室 訂立 的租賃 協 議, 其 於二 零 二零 年 十月 二 十七 日 屆滿

賃 協 議」

「 先 前購 買 框架 協

寶 馬及 德 寶 就 購買 化 妝 袋 訂 立 的 購 買 協 議, 其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月二 十 七日 屆 滿

議 」

「 先 前住 宅 物業 租 賃

駿栢( 作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就 租賃 住 宅 物 業 訂 立的 租賃協 議 ,其 於 二零 二 零年 十 月二 十 七日 屆 滿

協 議」

「 先 前中 國 辦公 室 租

寶 馬( 作 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為 承 租 人 )就 租 賃 中 國辦 公 室 1 訂 立的租 賃 協議 , 其於 二 零二 零 年十 月 二十 七 日屆 滿

賃 協 議1 」

「 先 前中 國 辦公 室 租

天 采( 作 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為 承 租 人 )就 租 賃 中 國辦 公 室 2 直 至二零 二 零年 十 二月 三 十一 日 訂立 的 租賃 協 議

賃 協 議2 」

「 住 宅物 業 」 香港 新 界西 貢 白沙 灣 萬基 台 溱喬 62 座

「 天 采」 天 采發 展 有 限 公司 , 一 家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四月 二 十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柯 枬 先 生 及 朱 少 芳 女 士( 均 為 本 公 司 控 股股東 )以同 等 份額 擁 有

「 駿 栢」 駿 栢發 展 有 限 公司 , 一 家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四月 二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由 柯 枬 先 生 及 陳 凱 欣 女 士( 均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事兼 控 股股 東 )以 同 等份 額 擁有

「 聯 交所 」 香港 聯 合交 易 所有 限 公司

「 德 寶」 德寶 國 際( 香 港 )有 限 公司( 前稱 德 寶行( 香港 )有限 公 司 ),一 間

於 一九 九 四 年 十二 月 二 十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且 為 本公司 的 間接 全 資附 屬 公司

「 德 寶行 」 本 公司 控 股 股 東朱 少 芳 女 士 及 朱 少 芳 女 士之 配 偶 柯 德 明 先 生 共

同 及 個 別 擁 有 在香 港 註 冊 的 合 夥 公 司 德 寶行 , 故 為 本 公 司 的 關連人 士

「 終 止協 議 」 天采( 作為 業 主 )及 德 寶( 作 為承 租 人 )就 終止 租 賃 協議 訂 立的 終

止協 議

「 %」 百分 比

承 董事 會 命

德 寶集 團 控股 有 限公 司

執行 董 事兼 行 政總 裁

柯枬

香 港 ,二 零 二零 年 十月 二 十三 日

於 本公 告日 期, 執行 董事 為柯 枬先 生、 陳凱 欣女 士及 柯烜 先生 ;及 獨立 非執 行董 事 為 陳聰 發 先生 、宋 治強 先生 及許 夏林先 生。

本 公告 載有 根據 香港 聯 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 GEM 上市 規則 規定 須提 供有 關本公 司資 料的 詳情 ,董 事愿 就本 公 告共 同及 個別 承擔 全部 責任 。董 事在 作出 一切 合理 查詢 後確 認, 就彼 等所 深知 及確 信 , 本公 告 所載 資料 在各 重大 方面 屬準 確及 完整 ,且 無誤 導或 欺詐 成分 ;及 並無 遺漏 任何 其他 事宜 致使 本公 告 所 載任 何 聲明 或本 公告 產生 誤導 。

本 公 告 將 由 刊 登 之 日 起 計 最 少 7 天 於 G E M 網 站 w ww.h k gem . c o m「 最 新 公 司 公 告 」網 頁 及 本 公 司 網 站www.takbogroup.com刊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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